口碑服务商业务协作费结算规范
(2017年4.0版)
更新时间:2017年07月28日
第一部分 总则
1、为了明确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碑”)与口碑城市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关于支付宝产品推广和运营支持服务的具体验收标准,以及口碑给予服务商的服务费的结算标准,口碑特制定本规范。本《口碑服务商业务协作费结算规范》作为《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
2、服务商,在本制度中特指为口碑拓展O2O业务场景下的特约商户,并协助特约商户与口碑完成签约,并/或为特约商户提供运营服务的公司。
3、商户,在本制度中特指经过服务商推荐使用口碑平台服务,并与口碑签署了协议的商户。(本制度中简称“商户”)
4、本结算规范生效后,2017年1月19日公布的《2017年餐饮服务商激励规则》、《口碑服务商运营结算规范(餐饮、快消)》(2017年1.0版)、《口碑服务商运营结算规范(泛行业)》(2017年1.0版)以及《服务商基础业务协作费公告(口碑版)》、《口碑服务商业务协作费结算规范》(2017年2.0版)、《口碑服务商业务协作费结算规范》(2017年3.0版)失效。
第二部分 基本考核要求
1、有效商户
(1)商户的线下实体门店真实有效(真实有效,是指线下实体门店真实存在,在真实经营中,并且商户为该门店的所有权人或商户对该线下门店拥有实际运营权),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且在口碑平台开设了线上门店。
(2)门店必须在口碑规定的服务商可推广的业务范围及城市范围之内。
(3)商户必须必须是属于对应类目,且与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口碑商户服务协议》。
(4)商户的口碑线上门店信息须能正常展示在口碑平台,且线上门店信息与商户实体门店必须一一对应。
2、上线完成度
(1)如商户没有完成支付宝实名的,则服务商应协助商户按照支付宝的要求提交支付宝账户实名所需要的资料。
(2)服务商协助商户按照口碑要求提交商户开店相关资料,并完成口碑开店资料的审核。
(3)服务商须协助商户完成口碑线上门店的开通并完成相关信息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填写完成门店资料、营业规则、优惠信息等。
(4)服务商须帮助商户安装支付宝客户端;协助商户成功登录“口碑商户后台”(具体名称以口碑提供后台名称为准),并对商户开展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支付宝客户端和“口碑商户后台”。
(5)服务商须协助商户开通支付宝当面付服务,并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服务完成一笔收款和退款。
(6)商户的口碑线上门店信息须能正常展示在口碑平台,且线上门店信息与商户实体门店必须一一对应。
(7)确保商户实体门店内有不少于3处(含)支付宝客户端、口碑的标准物料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门贴,收银台卡,桌贴物料的长期摆放。
3、【有效交易】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是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服务或在线购买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套现等),以及虚假门店所产生的交易,口碑有权对虚假交易、虚假门店做出判断;
(3)实付金额为0的交易;
(4)主协议终止,或商户与口碑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非实付金额: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部分退款金额;
(6)在本结算规范发布之前已经使用了当面付服务但未与口碑签约的,在本结算规范发布后再与口碑签约的非口碑类目商户所产生的当面付交易;
(7)如商户因违反《口碑平台商户管理制度》或违反支付宝相关规定被清退(即口碑或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商户所产生的交易,口碑或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4、【虚假门店】,对于虚假门店所产生的交易均不计入有效交易。
(1)自口碑判断某一门店为虚假门店之日起,该门店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得计入有效交易,即服务商不得因该门店的交易获得业务协作费。
(2)如在口碑判定某一门店为虚假门店之前,服务商已就该门店的开设或该门店所产生的交易获得了相应的业务协作费,则口碑有权从服务商后续产生的业务协作费中扣除等额款项。
5、服务商的签约要求
在交易发生时,服务商与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且协议处于生效状态;否则服务商无法获得业务协作费。
6、其他
(1)本结算规范中所有类型的业务协作费结算,均须满足上述1-3条约定的基本考核要求。
(2)类目说明:
a、餐饮行业,即指口碑美食类目;
b、快消行业,即指口碑超市便利店类目中的超市、便利店、烟酒杂货、综合特产、母婴零售、个人护理等;
c、泛行业,即指口碑类目中除美食、超市便利店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K歌、休闲娱乐、运动健身等。
d、其他行业,是指在除餐饮、快消、泛行业以外的其他非口碑类目的行业。
e、具体类目可通过以下链接查看:https://doc.open.alipay.com/doc2/detail.htm?spm=a219a.7629140.0.0.7Jc18f&treeId=78&articleId=104497&docType=1
第三部分 基础业务协作费结算
1、基础业务协作费(常规) | |||
行业 | 商户约定费率 | 基准费率 | 计算公式 |
餐饮、 快消、 泛行业、其他行业
| 客户签署的《口碑商户服务协议》中约定,或在开店页面约定,或实际执行的服务费费率,以低者为准。 | 0.2%
| 1、基础业务协作费=基础业务协作费费率*有效交易实付金额 2、基础业务协作费费率=商户约定费率—基准费率 3、如商户的约定费率减去基准费率小于0.05%的,则基础业务协作费费率按照0.05%计算。 |
2、基础业务协作费(激励一) | |||
行业 | 激励期间 | 业务协作费费率 | 计算公式 |
餐饮 | 2017年4月-2017年12月 | 1、在指定名单范围内的商户,如该商户的约定费率为0,则该商户所产生的当面付交易的基础业务协作费费率按照0.15%计算。具体指定名单,由口碑和服务商通过邮件或销售工作台展示等方式进行确认。 2、如商户约定费率变更,变更后的约定费率大于0的,则本激励不再生效。 | 1、业务协作费=有效交易金额*业务协作费费率 2、本激励和基础业务协作费(常规)可以叠加享受。 |
快消 | 2017年7月-2017年9月 | 0.1% | |
3、基础业务协作费(激励二)——新开城基础激励 | |||
城市及行业 | 激励条件 | 计算公式 | |
口碑新开设的直属城市中的餐饮、快消、泛行业、综合体内其他行业 | 在2017年6月30日之前,如非口碑直属城市变更为口碑直属城市(具体名单以口碑在口碑帮助中心公布为准)的,则自该城市变更为直属城市之日起6个月内,服务商符合以下要求的,可享受相应激励: 1、单门店月有效交易笔数累计大于30笔(不含30笔)小于150笔(含),则该月该门店所产生的有效交易,可按0.35%结算业务协作费; 2、单门店月有效交易笔数累计大于150笔(不含150笔),则该月该门店所产生的有效交易,可按0.65%结算业务协作费。 3、单门店月有效交易笔数累计小于等于30笔的,不能获得额外激励。 4、门店符合激励条件的,该门店在当月所属的代运营服务商可获得业务协作费;如门店在当月更换过服务商的,则每个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期间门店实际所产生的有效交易计算业务协作费。 | 1、业务协作费=符合条件门店所产生的有效交易金额*业务协作费费率 2、本激励和基础业务协作费(常规)可以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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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运营业务协作费的结算
运营业务协作费 | 运营业务协作费,是基于服务商根据主协议约定为乙方商户提供运营服务,口碑向服务商支付的服务费。 | |
餐饮行业 指“美食类目”商户 | 计算公式 | 1、业务协作费=有效优惠交易的实付金额*协作费费率 2、商户提供的优惠类型和所属城市等级不同,其所对应的协作费费率不同,具体协作费费率、城市等级的分类以附件一约定为准。 |
优惠类型及要求 | 1、优惠类型,包括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两大类。 2、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须购买的券除外)都需要满足以下“优惠”要求: (1)全场折扣: a、无优惠封顶金额的,则满足优惠力度优于9.5折(含); b、有优惠封顶金额的,则须满足优惠力度优于9.5折(含),同时封顶金额:轻餐大于等于1元,正餐大于等于5元(正餐和轻餐以口碑判断为准)。 (2)全场代金券: a、如没有使用门槛的,则券面额须满足:轻餐须大于等于1元,正餐须大于等于5元(正餐和轻餐以口碑判断为准); b、如有使用门槛的(如满200可用),在券面额满足上述第a款要求的情况下,优惠力度还须优于9.5折(含)。代金券的优惠力度=券面额除以使用门槛(快消、综合体、泛行业同样适用该公式)。 (3)单品券:用户使用单张单品券所享受的优惠金额:轻餐须大于等于1元,正餐须大于等于3元(正餐和轻餐以口碑判断为准) 3、初级运营,包括以下类型: (1)无需用户领取或购买的优惠(优惠包括任何形式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单品券、全场折扣、代金券等); (2)消费送 (3)储值卡(无特殊优惠要求) 4、高级运营,是指需要用户领取或购买的优惠(除消费送券、储值卡外)。 | |
快消行业 指超市、便利店、烟酒杂货、综合特产、母婴类目的商户 | 计算公式 | 业务协作费的计算: 1、初级运营:有效优惠交易的实付金额*协作费费率 2、高级运营:有效优惠交易的券核销张数*协作费单价 3、具体协作费费率及单价,以附件一约定为准 |
优惠要求 | 1、优惠类型,包括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两大类。 2、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需购买的券除外)都需要满足以下“优惠”要求: (1)全场折扣: a、无优惠封顶金额的,则满足优惠力度优于9.5折(含); b、有优惠封顶金额的,则须满足优惠力度优于9.5折(含),同时封顶金额须大于等于2元。 (2)全场代金券: a、如没有使用门槛的,则券面额须大于等于2元; b、如有使用门槛的(如满200可用),在券面额满足上述第a款要求的情况下,优惠力度还须优于9.5折(含)。 (3)单品券:用户使用单张单品券所享受的优惠金额须大于等于0.5元。 3、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的具体类型同餐饮。 | |
综合体内其他类目
| 计算公式 | 业务协作费=有效优惠交易的实付金额*协作费费率(具体费率,以附件一约定为准) |
优惠要求 | 1、优惠类型,包括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两大类。 2、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都需要满足以下“优惠”要求:用户使用单张券所享受的优惠金额须大于等于10元。 3、初级运营,包括消费送获得的券和折扣,以及储值卡;不包括无需领取的券和折扣。 4、高级运营,是指需要用户领取或购买的优惠(除消费送券、储值卡外)。 | |
泛行业 | 计算公式 | 1、运营业务协作费=有效优惠交易的实付金额*协作费费率 2、商户提供的优惠类型所对应的协作费费率不同,具体协作费费率以附件一约定为准。 |
优惠要求 | 1、优惠类型,包括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两大类。 2、高级运营,是指商户配置的且该优惠仅限用户通过口碑“在线购买服务”所购买的宝贝。 用户只有在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口碑“在线购买”服务购买相应商品或服务,且在2017年12月31日以前在商户门店线下完成核销(即点击“确认使用”)的交易,服务商才能按照本结算规范的约定获得业务协作费。 3、初级运营,是指商户配置的且该优惠仅限于用户在商户门店使用支付宝付款时使用,且需要满足以下“优惠”要求: (1)全场折扣: a.无优惠封顶金额的,则满足优惠力度优于9.5折(含); b.有优惠封顶金额的,则须满足优惠力度优于9.5折(含),同时封顶金额须大于等于15元(2017年6月1日起,书店、休闲娱乐类目封顶金额须大于等于5元即可)。 (2)全场代金券: a、如没有使用门槛的,则券面额须大于等于15元(2017年6月1日起,书店、休闲娱乐类目券面额须大于等于5元即可); b、如有使用门槛的(如满200可用),在券面额满足上述第a款要求的情况下,优惠力度还须优于9.5折(含)。 (3)单品券:用户使用单张单品券所享受的优惠金额须大于等于5元。 (4)储值卡,无特别优惠要求。 | |
其他说明 | 1、有效优惠交易,是指用户成功使用了初级运营或高级运营所对应的优惠的当面付有效交易。如某次优惠中的优惠费用全部由口碑提供的,则该优惠不属于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且不参与业务协作费的结算。 2、有效优惠,仅指口碑官方平台页面上展示的各类优惠类型,不包含仅在口碑系统服务商渠道页面上展示的优惠。 3、同一笔交易中初级运营和高级运营的业务协作费不叠加,从高享受;单笔优惠交易的业务协作费30元封顶。 4、【其他释义】 (1)如同一笔交易中用户享受了多种优惠的,则该笔交易的业务协作费费率按较高的费率计算。 (2)业务协作费仅支付给该笔优惠核销完成时该商户所归属的服务商。 (3)本结算规范中约定的折扣优于等于XX折,是指折扣的数字小于XX;如要求折扣小于等于9.5折,则商户可设置比9.5更小的数字,如9折、8折等)。 |
可点击细则解读版了解更多政策内容。如解读版与公告内容不一致,以公告为准。
第五部分 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结算
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结算 | |||
行业 | 激励期限 | 激励条件 | 计算公式 |
餐饮、 快消、 泛行业
| 门店开设成功之日-2017年9月30日 | 1、服务商在2017年4月1日-2017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开店考核期内”),通过“口碑销售工作台”开设的门店,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开店考核期内首次在口碑开店,或者是口碑分配、转移的在开店考核期内新开的门店; (2)不包括与在口碑平台已开门店重复的新开门店。重复门店,是指与口碑已开门店的部分信息存在重复,包括门店名称、门店地址、门店联系电话以及实际定位等信息中的一个或多个信息存在重复、重合的情形。 2、该门店须独立具备经营门店所需要的相关资质(具体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证照为准),且线下门店真实存在。 3、该门店与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经签署了《口碑商户服务协议》,且在口碑平台开设店铺。 4、在与口碑合作中,无论因何种原因曾经下架过的门店,在活动中重新开启的,不计入有效门店数。 5、服务商在开店考核期内新开设的门店,在门店开设成功之日起30天内单门店的有效交易笔数大于等于10笔; 6、服务商在开店考核期内新开设的门店,从2017年4月1日起至该门店开设成功之日起30天内,须下载“口碑掌柜app”,使用签约《口碑商户服务协议》的支付宝账户,至少登陆过1次“口碑掌柜app”。 7、同时符合上述1-6条要求时,该门店仍在口碑开设店铺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8、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仅支付给满足上1-7条激励条件后门店的代运营服务商。 9、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的结算,自服务商满足1-7条全部条件的当月开始计算。如门店在4月3日开设成功,在4月20日满足所有条件,则从4月3日起所产生的交易都可参与结算;如门店在4月3日开设成功,但在5月2日才满足所有条件,则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的结算从5月1日开始。 | 1、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费率*符合条件门店所产生的有效交易实付金额 2、开店激励业务协作费费率:0.3% |
第六部分 考核目标设定及产品推广服务费认定
第一条 业务目标设定:口碑通过口碑销售工作台或邮件形式通知服务商不同阶段(可以按月、季度、半年度等作为考核周期)的业务目标、业务拓展区域、商户拓展范围,以及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业务协作费结算的关联关系。
第二条 服务商的业务目标完成情况会直接影响业务协作费的结算,如服务商没有完成口碑设定的业务目标,口碑有权对服务商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服务费、扣除部分服务费、暂停部分区域的合作,直至终止合作。
第七部分 特别说明及规范修改
第一条 如本规范的展示位置发生变化的,口碑将通过“口碑帮助中心 ——规则中心——公告区”(URL地址同上)或口碑销售中台公告等方式通知服务商。
第二条 口碑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本规范内容进行适当变更,并通过口碑销售工作台公告的方式通知服务商;若服务商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与口碑合作的,即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的制度。
第三条 “口碑帮助中心 ——规则中心——公告区”的具体URL地址如下:
https://help.koubei.com/takeaway/knowledgeDetail.htm?knowledgeId=201602050581
口碑工作台的地址如下:work.koubei.com
第四条 为了促进双方合作,更好地提高服务商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口碑可以根据服务商的整体业务情况对《口碑服务商业务结算规范》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并在调整后的规范名称中通过“XX年1.0版、XX年2.0版……”等方式进行标识。
附件一:运营业务协作费费率及相关说明
商户类型 | 优惠类型 | 2017年7月-2017年12月常规结算费率或单价 | 2017年7月-2017年9月激励费率或单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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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 | 初级运营 | T1 | 0.3% | 0.3%(限扫码单品券交易。其他情况不能获得7-9月额外激励。 扫码单品券交易,是指用户通过扫口碑码的方式获取单品券,且该单品券被实际核销的,下同) | ||
T2 | 0.5% | 0.5% | ||||
T3 | 0.5% | 0.5% | ||||
高级运营 | T1 | 1.0% | 1.0%(限扫码单品券和在线购买交易。其他情况,不能获得7-9月额外激励。) | |||
T2 | 1.2% | 1.2% | ||||
T3 | 1.2% | 1.2% | ||||
快消 | 初级运营 | 0.3% | 0.3%(T1城市不享受该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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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运营 | 0.2元/张 | 0.2元/张(T1城市不享受该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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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体内其他行业 | 初级运营 | 0.3% | 0.3%(T1城市不享受该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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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运营 | 1.0% | 1.0%(T1城市不享受该激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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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行业 | 初级运营 | 0.3%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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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运营 | 1.0%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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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在上述适用时间内相关费率或单价有调整的,口碑将通过口碑销售中台公告等方式通知服务商。 2、T1城市范围: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杭州、苏州、南京、武汉、成都、宁波、福州、温州、无锡共13个城市。 3、T2城市:合肥、厦门、青岛、重庆、郑州、常州、西安、天津、济南、嘉兴、绍兴、大连、长沙、石家庄、金华、沈阳、南昌、佛山、台州、泉州、东莞、南通、南宁、湖州、昆明、珠海共26个城市。4、T3城市范围:除T1、T2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 5、2017年7月-2017年12月常规结算费率或单价,和2017年7月-2017年9月激励结算费率或单价,服务商可叠加获得业务协作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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