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碑服务商业务协作费结算规范(2018年3.0版)
(2018年4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适用)
第一部分 总则
1、为了明确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口碑”)与口碑城市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关于口碑产品推广和运营支持服务的具体验收标准,以及口碑给予服务商的服务费的结算标准,口碑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
2、服务商,在本规范中特指为口碑拓展O2O业务场景下的特约商户,并协助特约商户与口碑完成签约,并/或为特约商户提供运营服务的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及其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营主体。
3、商户,在本制度中特指经过服务商推荐使用口碑平台服务,并与口碑签署了《口碑商户服务协议》的经营者,即特约商户。(本制度中简称“商户”)
4、本结算规范自2018年4月1日起生效,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业务协作费按本规范结算,此前发生的业务协作费按对应适用期间的规范进行结算。若本结算规范的内容与之前的结算规范内容冲突的,以本结算规范的内容为准。适用期间结束后的业务协作费相关事宜,由口碑按照本规范明示的通知方式另行公告。
5、本结算规范生效后,之前已发布的结算规范失效。
第二部分 基本考核要求
1、有效商户
(1)商户的线下实体门店真实有效(真实有效,是指线下实体门店真实存在,在真实经营中,并且商户为该门店的所有权人或商户对该线下门店拥有实际运营权),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资质;且在口碑平台开设了线上门店。
(2)门店必须在口碑规定的服务商可推广的业务范围及城市范围之内。
(3)商户必须是属于对应类目,且与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口碑商户服务协议》。
(4)商户的口碑线上门店信息须能正常展示在口碑平台,且线上门店信息与商户实体门店必须一一对应。
2、上线完成度
(1)如商户没有完成支付宝实名的,则服务商应协助商户按照支付宝的要求提交支付宝账户实名所需要的资料。
(2)服务商协助商户按照口碑要求提交商户开店相关资料,并完成口碑开店资料的审核。
(3)服务商须协助商户完成口碑线上门店的开通并完成相关信息设置,包括但不限于填写完成门店资料、营业规则、优惠信息等。
(4)服务商须帮助商户安装支付宝客户端;协助商户成功登录“口碑商户后台”(具体名称以口碑提供后台名称为准),并对商户开展培训使其能熟练使用支付宝客户端和“口碑商户后台”。
(5)服务商须协助商户开通支付宝当面付服务,并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服务完成一笔收款和退款。
(6)商户的口碑线上门店信息须能正常展示在口碑平台,且线上门店信息与商户实体门店必须一一对应。
(7)确保商户实体门店内有不少于3处(含)支付宝客户端、口碑的标准物料维护,包括但不限于门贴,收银台卡,桌贴物料的长期摆放。
3、有效交易:主协议及本规范中所指的有效交易,是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服务或在线购买服务实际支付金额的交易,以下为无效交易:
(1)全额退款交易;
(2)虚假交易(包括刷信、刷单、作弊、套现等),以及虚假门店所产生的交易,口碑有权对虚假交易、虚假门店做出判断;
(3)实付金额为0的交易;
(4)主协议终止,或商户与口碑因任何原因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在本结算规范发布之前已经使用了当面付服务但未与口碑签约的,在本结算规范发布后再与口碑签约的非口碑类目商户所产生的当面付交易;
(6)如商户因违反《口碑平台商户管理制度》或违反支付宝相关规定被清退(即口碑或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商户所产生的交易,口碑或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有效交易实付金额:指门店订单金额减去非实付金额后由用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其中非实付金额指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折抵的金额,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抵扣的金额,以及部分退款金额等。泛行业在线商品核销时的实付金额=(核销的子订单金额/在线购买总订单金额)*在线购买总订单的实付金额
4、有效营销服务交易:指满足有效交易条件,且因服务商提供运营服务而使商家提供的优惠满足第三部分“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要求的交易。有效营销服务交易实付金额指订单金额减去优惠金额后由用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交易不属于有效营销服务交易:
(1)无效交易。
(2)商户提供的优惠类型和力度未达到第三部分各个结算规则标准。
(3)优惠不是口碑官方平台页面上展示的各类优惠类型(即优惠来源于非口碑平台)。
(4)优惠完全由口碑提供。
(5)虚假营销服务交易(信息不完整或信息虚假的营销服务交易)。
5、虚假门店:对于虚假门店所产生的交易均不计入有效交易。
(1)自口碑判断某一门店为虚假门店之日起,该门店所产生的所有交易均不得计入有效交易,即服务商不得因该门店的交易获得业务协作费。
(2)如在口碑判定某一门店为虚假门店之前,服务商已就该门店的开设或该门店所产生的交易获得了相应的业务协作费,则口碑有权从服务商后续产生的业务协作费中扣除等额款项。当月合计的有效核销笔数/当月自然天数
6、商品:本规范中所称的“商品”,指在口碑平台展示,且需通过口碑“在线购买”服务购买的商品。无完整信息或虚假信息的商品,不参与业务协作费的结算。
7、服务商的签约要求
(1)在交易发生时,服务商与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署了《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且协议处于生效状态;否则服务商无法获得业务协作费。
(2)同一营业执照的服务商均视为同一服务商。
8、其他
(1)本结算规范中所有类型的业务协作费结算,均须满足上述1-7条约定的基本考核要求。
(2)业务协作费仅支付给该笔优惠交易/商品核销完成时该商户归属的服务商。同一笔交易使用的优惠对应不同的商户时,服务商按照各自服务的商户提供的优惠对应规则分别获得业务协作费。
(3)月日均有效核销笔数,是指当月合计的有效核销笔数/当月自然天数。
(4)类目说明:
a、餐饮行业,即指口碑美食类目;其中正餐指口碑美食类目中的部分二级类目,具体二级类目包括:中餐、烧烤、火锅、其他美食。
b、生活服务行业(原泛行业),即指口碑类目中除美食、超市便利店以外的其他行业,包括K歌、休闲娱乐、运动健身等。
c、其他行业,是指在除餐饮、泛行业以外的其他非口碑类目的行业。
具体类目可通过以下链接查看:https://doc.open.alipay.com/doc2/detail.htm?spm=a219a.7629140.0.0.7Jc18f&treeId=78&articleId=104497&docType=1
第三部分 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
- 餐饮行业
餐饮运营业务协作费 | ||||
适用行业 | 餐饮行业 | |||
优惠类型 | 商品 | “莫干山”券 | 折扣券以外的其他券 | 折扣券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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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单一门店单一商品的月日均有效核销笔数(以X代替)达到以下标准,该商品当月在该门店产生的有效交易享受对应费率: ① 0<X<3笔,费率1.0%; ② 3≤X<20笔,费率2.0%; ③ X≥20笔,费率3.0%。 | 门店维度的月日均有效营销莫干山券核销笔数(以X代替)达到以下标准,可享受对应费率: ① 0<X<5笔,当月费率为1.0%; ②5≤X<15笔,当月费率为1.2%; ③ X≥15笔,当月费率为1.5%。 | 0.6% | 0.2% |
特别约定 |
| 1)门店必须属于“收入倍增计划”(或称“莫干山”)方案的门店。 2)券必须是通过“莫干山”方案配置的券。 | 1)券范围:商家出资的需领取的非全场折扣券,如消费送券、口令送券、及其他需领取的代金券和单品券。 2)商家出资优惠力度: ① 代金券:无使用门槛,券面额≥1元;有使用门槛,折扣≤0.95且券面额≥1元(折扣=1-券面额/使用门槛); ② 单品券:用户使用单张单品券所享受的优惠金额>=1元。 | 1) 本政策中的“折扣券”特指:商家出资的需领取的全场折扣券(含储值卡)、需领取的其他第三方出资券(如口福券、机构出资券); 2)商家出资的优惠力度: 全场折扣券:无优惠封顶,折扣≤0.95;有优惠封顶,折扣≤0.95且封顶金额≥1元。 储值卡和第三方出资券:无要求 |
“扫码点菜”插件推广激励 | ||||
适用行业 | 餐饮行业 | |||
激励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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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 门店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以X代替)达到以下标准,可享受对应费率: 1)3≤X<10笔,当月费率为0.3% 2)10≤X<20笔,当月费率为0.6% 3)X≥20笔,当月费率为0.9% | |||
特别约定 |
交易中goods_detail字段的商品编码、商品名称、数量和单价4要素齐全且符合规范,缺一不可。
4. 月日均有效交易笔数,是指当月合计的有效交易笔数/当月自然天数。 |
口碑APP营销服务交易激励(餐饮) | ||||
适用行业 | 餐饮行业 | |||
优惠类型 | 商品 | 莫干山券 | 折扣券以外的其他券 | 折扣券 |
计算公式 | 1. 符合结算条件的有效交易的实付金额*费率 ; 2. 单笔交易的协作费封顶10元,且不高于该笔交易中商户出资的优惠金额。 | 1. 符合结算条件的有效交易的实付金额*费率; 2. 单笔交易的业务协作费封顶10元,且不高于该笔交易中商户出资的优惠金额。 | ||
费率 | 0.6% | 0.3% | 0.3% | 0.2% |
特别约定 |
| 1)门店须属于“收入倍增计划”(或称“莫干山”)方案门店; 2)必须是通过口碑APP完成的有效营销交易。 | 1)券范围:商家出资的需领取的非全场折扣券,如消费送券、口令送券、及其他需领取的代金券和单品券。 2)商户出资的优惠力度: ① 代金券:无使用门槛,券面额≥1元;有使用门槛,折扣≤0.95且券面额≥1元(折扣=1-券面额/使用门槛) ② 单品券:用户使用单张单品券所享受的优惠金额>=1元 3)必须是通过口碑APP完成的有效营销交易 | 1) 本政策中的“折扣券”特指:商家出资的需领取的全场折扣券(含储值卡)、需领取的其他第三方出资券(如口福券、机构出资券) 2)商户出资的优惠力度: 全场折扣券:无优惠封顶,折扣≤0.95;有优惠封顶,折扣≤0.95且封顶金额≥1元。 储值卡和其他第三方出资券:无要求 3)必须是通过口碑APP完成的有效营销交易。 |
二、 生活服务行业
生活服务行业运营业务协作费 | |
适用行业 | 生活服务行业 |
计算公式 | 1)符合结算条件的商品有效交易的实付金额*费率 2)单笔交易返佣金额30元封顶且不高于该笔交易的商户出资的优惠金额(商品:原价-现价); |
费率 (分档考核) | 分档考核:当前业务月日均营销服务动销门店数-3月至当前业务月前一个月每月日均营销服务动销门店数的大值=Y(下同) Y<20,当月费率为1.0%; 20≤Y<40,当月费率为1.3%; 40≤Y<70,当月费率为1.8%; 70≤Y<130,当月费率为2.5%; 130≤Y,当月费率为3.0% 如口碑对上述分档考核的要求有调整的,将通过公告方式提前通知服务商。 |
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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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插件激励 | ||
适用行业 | 生活服务行业 | |
激励内容 | 门店推广插件激励 | 通过插件实现交易额的激励 |
激励标准 | 符合条件的门店数*服务费单价 | 满足条件的有效服务交易实付金额*服务费费率; 单笔交易服务费30元封顶; 预订服务交易中,服务商同一签约账号(PID)激励服务费月最高额度:10000元; |
结算费率(单价) | 50元/门店 | 0.3% |
特别约定 |
| 同一笔交易通过多种插件完成服务交易的,不重复计算服务费。 如:一笔交易通过扫码和预约插件完成服务交易的,优先考核扫码的有效服务交易的标准进行计算。 |
三个插件下有效交易的要求 | 1、[有效服务交易-预约] 1)商户在服务商的推广下使用了预约(即预约插件)服务。 2)用户预约当天必须点击预约插件。 3)用户预约成功且系统服务商(是指具有系统集成、开发能力,且实际向口碑商户提供了系统服务的服务商,下同)实时回传用户有效预约单信息给口碑。 4)预约订单中的用户id、门店id、预约日期与订单完成支付后的用户id、门店id、交易核销日期一致。 5)同一用户在同一门店同一天有多笔交易的,仅第一笔交易计算业务协作费,其余交易不予计算。如该交易为无效交易的,则当天均不计算。 6)产生该有效交易的实体门店必须已经入驻口碑平台,且在交易发生时该门店在口碑平台仍然有效。 7)满足通用基本考核要求。 2、[有效服务交易-扫码选技师,点酒水,点服务] 1)商户在服务商的推广下使用了扫码选技师、点酒水、点服务等功能插件服务。 2)使用当面付完成交易。 3)支付完成前6小时内同一用户在同一门店有以下行为:a. 扫口碑码(口碑码包括口碑的所有码)b. 扫码进入服务页面后,在服务页面上点击“选技师、点酒水或点服务”任一行为且在该页面完成支付行为。 4)扫码选技师、点酒水或点服务交易完成且系统服务商需实时回传该笔有效服务单信息给口碑。 5)产生该有效交易的实体门店必须已经入驻口碑平台,且在交易发生时该门店在口碑平台仍然有效。 6)满足通用基本考核要求。 3、[有效服务交易-预订] 1)商户在服务商的推广下使用了预订(即预订插件)服务。 2)预订交易完成且系统服务商实时回传该笔有效预订单交易的信息给口碑,且订单回传的交易号与实际交易号一致。 3)产生该有效交易的实体门店必须已经入驻口碑平台,且在交易发生时该门店在口碑平台仍然有效。 4)满足通用基本考核要求。 |
KTV插件推广激励 | |
激励内容 | 通过插件实现交易额的激励 |
适用城市 | 适用地域:全国49个城市 上海,广州,武汉,苏州,杭州,郑州,深圳,南京,青岛,天津,成都,重庆,北京,南通,徐州,厦门,福州,长沙,佛山,西安,东莞,太原,邯郸,嘉兴,许昌,济宁,济南,大连,洛阳,潍坊,泉州,石家庄,扬州,哈尔滨,沈阳,烟台,常州,惠州,金华,宁波,温州,台州,无锡,贵阳,南昌,昆明,南宁,绍兴,合肥 |
激励对象 | 与口碑公司签署了《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该协议仍在生效中的生活服务行业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且服务商名下有KTV门店正在运营中。 |
适用行业 | 生活服务行业K歌-KTV类目(二级类目), |
激励标准 | 满足条件的有效服务交易实付金额*费率; 单笔交易服务费10元封顶; 预订服务交易中,服务商同一签约账号(PID)激励服务费月最高额度:10000元; |
结算费率(单价) | 0.7% |
特别约定 | 1、[有效服务交易-扫码选技师,点酒水,点服务] 1)商户在服务商的推广下使用了扫码选技师、点酒水、点服务等功能插件服务。 2)使用当面付完成交易。 3)支付完成前6小时内同一用户在同一门店有以下行为:a.扫口碑码(口碑码包括口碑的所有码)b.扫码进入服务页面后,在服务页面上点击“选技师、点酒水或点服务”任一行为且在该页面完成支付行为。 4)扫码选技师、点酒水或点服务交易完成且系统服务商需实时回传该笔服务单信息给口碑。 5)产生该有效交易的实体门店必须已经入驻口碑平台,且在交易发生时该门店在口碑平台仍然有效。 6)交易必须包含券核销信息,且该笔交易的券要求商家承担的优惠大于等于2元。 7)满足通用基本考核要求。 2 、[有效服务交易-预订] 1)商户在服务商的推广下使用了预订(即预订插件)服务。 2)预订交易完成且系统服务商实时回传该笔预订交易的信息给口碑,且订单回传的交易号与实际交易号一致。 3)产生该有效交易的实体门店必须已经入驻口碑平台,且在交易发生时该门店在口碑平台仍然有效。 4)满足通用基本考核要求。 3、同一笔交易通过多种插件完成服务交易的,不重复计算服务费。 如:一笔交易通过扫码和预约插件完成服务交易的,优先考核扫码的有效服务交易的标准进行计算。 |
生活服务行业优质商品激励 | |
适用行业 | 生活服务行业 |
激励标准 | 满足条件的有效商品交易实付金额*服务费费率 单笔交易服务费10元封顶 |
结算费率(单价) | 0.3% |
特别约定 | 有效商品交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品现价须大于等于20元,且小于等于500元; 2)商品必须是TKA、RKA、“真心十亿”(或称淮海)门店所属商家发布的; 3)商品必须是商家发布的商品; 4)单个商品在当月(自然月)总核销份数大于等于30份。 |
口碑APP营销服务交易激励(生活服务) | |
适用行业 | 生活服务行业 |
激励标准 | 满足条件的有效商品交易实付金额*服务费费率 单笔交易服务费10元封顶,且不高于该笔交易中商户出资的优惠金额。 |
结算费率(单价) | 0.6% |
特别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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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综合体
综合体运营业务协作费 | ||
激励对象 | 与口碑签署了《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且该协议仍在生效中的综合体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同时其服务的综合体在适用行业范围内且正在与口碑合作。 | |
适用行业 | 综合体内所有行业 | |
优惠类型 | 商品 | 券 |
门店范围 | 综合体内服务台 | 综合体内核销券的门店 |
计算公式 | 1)用户购买合格商品代金券的实付金额*费率; 2)单笔交易业务协作费30元封顶,且不高于该笔交易的商户出资的优惠金额。 | 符合结算条件的有效营销服务交易笔数乘以单价 |
结算费率(单价) | 单一综合体单一商品代金券的月度有效核销笔数(以X代替)达到以下标准,该商品当月在该综合体内产生的有效交易享受对应费率: 1)1≤X≤499,费率为1% 2)500≤X≤1499,费率为2% 3)X≥1500,费率2.5% | 0.3元/笔 |
特别约定 |
| 符合结算条件的券: 1)券类型包括:消费送券、口令送券、及其他需领取的全场折扣券和代金券、储值卡、口福券 2)券的优惠要求: ① 全场折扣券:无优惠封顶,折扣≤0.95;有优惠封顶,折扣≤0.95且封顶金额≥5元; ② 全场代金券:无使用门槛,券面额≥5元;有使用门槛,折扣≤0.95且券面额≥5元(折扣=1-券面额/使用门槛); ③ 储值卡:单笔交易金额>50元; ④口福券:无要求 |
口碑APP营销服务交易激励(综合体) | |||
激励对象 | 与口碑签署了《口碑城市服务商合作协议》,且该协议仍在生效中的综合体运营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同时其服务的综合体在适用行业范围内且正在与口碑合作。 | ||
适用行业 | 综合体内所有行业 | ||
优惠类型 | 商品 | 折扣券 | 折扣券以外的其他券 |
计算公式 | 符合结算条件的有效交易的实付金额*费率 | ||
费率 | 0.6% | 0.2% | 0.3% |
封顶金额 | 单笔交易的业务协作费封顶10元,且不高于该笔交易中商户出资的优惠金额. | ||
特别约定 |
| 1)券范围:综合体出资发布的需领取的全场折扣券(含储值卡)、其他第三方出资券(如口福券、机构出资券) 2)综合体出资的优惠力度: ①全场折扣券:无优惠封顶,折扣≤0.95;有优惠封顶,折扣≤0.95且封顶金额≥5元 ② 储值卡:单笔交易金额>50; ③ 其他第三方出资券:无要求 3)必须是通过口碑APP完成的有效营销交易。 | 1)券范围:综合体出资发布的需领取的非全场折扣券,如消费送券、口令送券、及其他需领取的代金券。 2)综合体出资的优惠力度: ① 代金券:无使用门槛,券面额≥5元;有使用门槛,折扣≤0.95且券面额≥5元(折扣=1-券面额/使用门槛) 3)必须是通过口碑APP完成的有效营销交易 |
第四部分 考核目标设定及产品推广服务费认定
1、业务目标设定:口碑通过口碑销售工作台或邮件形式通知服务商不同阶段(可以按月、季度、半年度等作为考核周期)的业务目标、业务拓展区域、商户拓展范围,以及业务目标完成情况和业务协作费结算的关联关系。
2、服务商的业务目标完成情况会直接影响业务协作费的结算,如服务商没有完成口碑设定的业务目标,口碑有权对服务商采取以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服务费、扣除部分服务费、暂停部分区域的合作,直至终止合作。
第五部分 对虚假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1、如服务商存在主导、教唆、默许、协助商户进行作弊(作弊,包括但不限于套现、刷单、拆单等)或宣传套现、套取营销资源、虚假制造超低价/超高价商品、虚假交易的等违规行为,口碑有权对服务商采取限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延迟结算服务费,扣减服务费、暂停部分区域或部分行业的合作,终止合作并不向甲方支付在本协议终止时未支付的所有服务费等。
2、本规范未约定的,按照《口碑服务商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部分 特别说明及规范修改
1、业务协作费结算规则可能有对应的解读版,如解读版与本规范的内容不一致,则以本规范的内容为准。
本规范将通过口碑销售中台进行公告,如本规范的展示位置发生变化的,口碑将通过“口碑帮助中心-规则中心-公告区”(URL地址:https://help.koubei.com/takeaway/knowledgeDetail.htm?knowledgeId=201602050581)或口碑销售中台(url地址:work.koubei.com)公告等方式通知服务商。
2、 口碑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对本规范内容进行适当变更,并通过口碑销售工作台公告的方式通知服务商;若服务商在本规范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与口碑合作的,即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规范。
3、为了促进双方合作,更好地提高服务商提供服务的积极性,口碑可以根据服务商的整体业务情况对《口碑服务商业务结算规范》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并在调整后的规范名称中通过“XX年1.0版、XX年2.0版……”等方式进行标识,同时会标明适用期间。
本规范自2018年3月24日进行公示,自2018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
特此公告,敬请知悉,感谢您对口碑的支持!
口碑(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2018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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