蚂蚁区块链平台服务商入驻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 您应当认真阅读并遵守本协议的全部内容。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的内容, 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条款, 包括但不限于免除或者限制蚂蚁区块链平台(定义见下文, 简称“平台”)责任的条款、对服务商(定义见下文)权利进行限制的条款、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条款等。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 请通过平台相关业务部门进行询问, 平台客服人员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 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平台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任何后续操作。否则, 表示您已接受了以下所述的条款和条件, 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届时您不应以未阅读本协议的内容或者未获得平台对您问询的解答等理由, 主张本协议无效, 或要求撤销本协议。 

服务商入驻协议

本协议由同意并遵照本协议规定入驻平台成为服务商(定义见下文)的法律实体(简称服务商”), 与【蚂蚁区块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蚂蚁区块链”)缔结。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以及所有平台及/或其关联方已经发布的或未来可能发布的关于平台的各类业务规范、活动规则、通知、公告等(以下统称为规则”), 包括但不限于:《金融科技云产品服务协议》、《区块链服务等级协议》等内容。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平台有权根据需要, 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和/或规则。如有变更, 平台将以网站公示的方式进行公告, 不再单独通知您。变更后的本协议和规则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 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 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平台的任何服务; 如您继续使用该服务, 则视为您对修改后的本协议和规则不持异议并同意遵守。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邮件确认、书面签署或其他平台认可的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 包括但不限于未点击确认本协议但入驻了平台, 即表示您与平台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本协议自您确认接受之时起, 或自您使用平台之服务的行为发生之时起(以时间在先者为准)生效。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中另有定义, 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均应具有以下特定涵义:

1.1 平台: 全称蚂蚁区块链服务市场平台, 是指由蚂蚁金服区块链团队自主开发的,向服务商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存证链、合约链等区块链技术服务(简称BaaS”), 并由服务商向用户提供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服务的区块链开放平台。平台将根据自身的经营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平台名称、网址及其他展示要素, 并通过公告、站内信、邮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服务商及用户。该等调整不会影响平台与服务商及/或用户之间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关系。

1.2       服务商或您: 是指经有效申请并通过平台验证, 入驻平台, 并利用平台提供的BaaS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1.3       用户: 是指接受服务商提供的区块链应用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1.4       信息: 是指服务商发布于平台, 并供用户浏览、查阅的商品及服务的文字、图片、视频、富媒体等或上述内容的组合。

1.5       工作室: 是指服务商在平台中展示商品或服务、进行收费或免费售卖的虚拟场所。

1.6       保证金: 是指服务商入驻平台时, 根据平台的要求, 所缴纳的一定金额的款项, 用以作为该服务商在合作期内, 将遵守本协议及规则的相关约定, 为用户提供诚实守信的服务的担保。

第二条 服务商的入驻

2.1       服务商应当使用已经通过支付宝认证账户绑定的阿里云会员账户, 按照平台的服务商入驻流程, 通过在线点击或平台允许的其他方式提交入驻申请。

2.2       服务商在提交入驻申请的同时, 应当提供平台所要求的全部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资质、拟购买BaaS、拟开发的应用场景等。

2.2.1    在服务商申请入驻时, 及成功入驻后, 平台均有权随时要求服务商补充新的资料, 完善相关信息。

2.2.2    服务商的信息或资料发生变化时, 应及时书面通知平台, 并进行相应的预留信息和资料变更。

2.2.3    服务商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主体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服务商需要向平台提供真实的个人或企业身份信息。

2.3       服务商的入驻申请通过后, 即成为平台的服务商, 可以在平台上创建基于BaaS链的基础应用服务。

2.3.1    平台允许服务商为不同应用场景的服务分别创建不同的BaaS链。

2.3.2    服务商应对其创建的所有BaaS链及全部应用服务, 统一承担责任。

2.3.3    未经平台事先书面同意, 服务商不得转让其创建的BaaS链。

2.3.4    服务商所提供的服务必须基于蚂蚁金服区块链提供的区块链能力基础之上。

2.4       服务商完成入驻、创建BaaS链后, 即可按照平台的程序, 进行相关应用服务的开展。

2.4.1    服务商对其应用服务具有自主定义和定价的权利, 但必须遵守平台的相关规则, 平台保留审核服务商提交的应用服务是否可上链的权利。

2.4.2    服务商上传应用服务后, 需要接受平台相关的安全审核, 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服务。

2.4.3    服务商须保证其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必须按照平台规定的规程进行。

2.4.4    在平台发布的应用服务不具有唯一性的规则, 服务商不得与平台的其他服务商进行恶性竞争或者其它不正当竞争。

2.4.5    服务商必须根据应用服务的内容, 向用户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

2.4.6    服务商的应用服务中如果包含有开源软件, 或应用服务本身是基于开源软件进行的二次开发, 应在商品详情中标明所具体使用的开源软件名称及该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类型, 并应符合相应开源软件许可协议的规定。

2.4.7    服务商在平台收费或免费提供其应用服务时, 应以自身的名义与用户签订独立合同, 全部合同权利义务由该服务商独立承担, 服务商应直接面对用户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应用、提供使用许可、服务、安装调试、培训答疑、售后支持等。

2.5       如果服务商所从事的经营类型属于需要获得许可或审批的, 或者服务商提供应用服务的方式需要特殊的业务资质的, 服务商应自行负责所需的一切许可、资质或其他文件, 以保证其在平台上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三条 平台服务和服务费用

3.1       平台向服务商提供BaaS, 供服务商创建BaaS链以运用于向其用户提供应用服务。甲乙双方共同探索应用服务, 服务商可使用平台提供的基础服务平台, 进行二次应用封装及服务推广。

3.2       平台保留就其提供的BaaS的全部或部分, 或未来新增的BaaS, 向服务商收取费用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3.2.1    入驻费: 平台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向入驻平台的服务商收取入驻费用, 以及入驻费的具体收取标准。

平台如决定向服务商收取入驻费的, 应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等形式明确告知服务商。

3.2.2    技术服务费(简称服务费”): 平台基于其为服务商所提供的平台服务, 有权向服务商收取一定金额的技术服务费用,针对平台交易间的操作有权向服务商收取一定金额的技术服务费用。

3.2.2.1    BaaS实例费: 本协议项下, 平台将按照不同计算节点规格、结算节点数量及免费存储空间向服务商收取技术服务费。

3.2.2.2    存储空间费: 对于超出BaaS实例提供的免费存储空间部分,平台以小时为单位,按量计费的技术服务费。

3.2.2.3    本协议有效期内, 平台有权根据市场条件等, 随时调整其服务费的收取政策。

3.2.2.4    平台亦有权制订相关的优惠政策, 在一定期限内, 减免其向服务商收取的服务费。服务商理解并同意, 此类优惠政策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视为平台放弃/或部分放弃对所提供服务进行收费的权利。

3.2.2.5    平台对于技术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减免政策、优惠时间等, 将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或邮件告知等形式, 明确告知服务商。

3.2.2.6    计费方式的选择、费率、收费比例等事宜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为准。

3.2.3    保证金: 平台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七条与其制定的保证金规则, 向服务商收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3.2.4    税款: 服务商应按中国法律之规定, 缴纳与自身经营有关之任何税款。如涉及平台代扣代缴的, 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缴纳相应的代扣代缴税款。

3.3       双方约定, 本协议项下的服务费应当【按月结算】, 服务商应在收到平台发送的费用通知后的【5】日内将该等金额支付至平台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3.4       平台对于入驻费、服务费或保证金的收取标准、收取方式、减免政策、优惠时间等, 将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等形式, 明确告知服务商, 服务商有权以书面异议方式拒绝接受。

服务商拒绝接受前述收费政策及规则及/或收费政策及规则调整的, 应当对已发生的服务费用支付完毕后, 退出平台并终止与平台的合作; 服务商未提出异议且继续使用平台任何服务的, 视为服务商完全接受收费政策及规则调整并同意遵照执行。

3.5       一旦本协议项下的代收代付功能开通, 服务商不可撤销地委托平台代其向用户收取应用服务的服务款项:

3.5.1    服务商通过平台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所产生的服务款项, 平台统一代收, : 用户接受服务商服务从而支付的费用将通过平台的自助交易系统, 统一支付至平台系统收款账户, 并按照结算相关规定向服务商进行定期结算。

3.5.2    服务商认可, 结算数据以平台后台记录的交易数据为准。

3.5.3    服务商应以其个人或企业名义开通银行账户及/或支付宝账户用于收款。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 则平台有权拒绝结算。服务商提供确定的收款账户后不得擅自更改, 如因擅自更改或账户失效导致的收款失败责任, 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3.5.4    服务商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后, 发生用户退款的, 退款金额将从服务商的可结算费用中扣除, 如退款部分已结算给服务商, 平台将在之后结算时进行扣减直至全部扣减完毕。

3.5.5    服务商如违反本协议或相关规则的约定, 或遭遇用户投诉的, 平台有权暂停结算费用, 直至服务商纠正其违约行为, 或妥善处理完毕其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3.5.6    因服务商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平台遭受损失, 平台在扣除服务商全部保证金后仍不足以弥补损失的, 有权从服务商的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付款项, 仍不足以抵偿平台损失的, 服务商应当另行支付。

3.6       发票与缴税

3.6.1    服务商应当按照平台的结算规则中关于的约定, 分别向用户及/或平台出具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金额的发票。

3.6.2    服务商应就用户在平台上接受应用服务(包括续费)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向用户开具全额发票。

 

第四条 数据授权及隐私权保护

4.1       服务商保证就其向平台所提供的、为平台提供本协议项下BaaS,所需的数据来源符合法律规定和标准。服务商有权依法对该等数据进行加工、存储、分发以及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并且, 服务商应确保平台有权对该等数据进行处理、且对该等数据的处理不会导致平台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或构成对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或被任何第三方要求索赔。

4.2       服务商保证其已取得数据所有权人或有关机关的所有合法授权, 服务商有权获得并保存相关数据, 并有权使用平台提供的BaaS处理该等数据并自行承担任何由于授权不完善所引发的法律后果及责任。

4.3       服务商应自行采用加密方式对与平台所提供的BaaS有关的数据进行导入、处理并传输, 平台不会主动对数据进行解密处理。服务商理解并认可, 对非因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服务商数据被解密或者泄露的情形, 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4       除在为运营应用服务所需的范围内使用平台所提供的经处理后的数据外, 服务商不得将经平台处理后的数据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授权第三方以未经平台同意的方式使用, 但以下情形除外:

(1)     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或调阅前述数据时, 服务商具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要求提供配合, 并向第三方或者行政、司法等机构披露的义务;

(2)     双方协商一致。

4.5       为了原始数据的安全, 服务商应自行负责原始数据的备份工作, 服务商应当记录使用平台BaaS产生的内容和日志等信息, 记录备份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规定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或者平台根据本协议约定提出查询请求时予以提供。服务商理解并认可,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平台没有存储、备份、保留、导出或者返还原始数据的义务。

4.6       为达成本协议之目的, 服务商应当确保取得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所需的、与本协议项下BaaS有关的原始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平台不承担任何因服务商未取得相关数据主体的书面同意引发的任何法律后果及责任, 且服务商应负责赔偿平台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服务商的权利义务

5.1       服务商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就开展应用服务申请必要的资质或者办理相关行政手续, 否则平台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或者监管要求限制或者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服务商自行承担。

5.2       服务商有权以BaaS的服务可用性未达到相关标准为由要求平台进行赔偿。具体的服务可用性计算、赔偿标准、赔偿方式与申请时限以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为准.

5.3       服务商有权按照本协议接受平台提供的BaaS, 并向用户提供应用服务。服务商使用BaaS开展本协议下约定的业务时, 应当全面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并不得从事或者开展以下业务, 否则平台有权限制或者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并追究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5.3.1    服务商向未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的用户提供本协议下的应用服务。

5.3.2    服务商利用BaaS或其应用服务非法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非法从事法定货币与代币、虚拟货币相互之间的兑换业务; 买卖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

5.3.3    服务商利用BaaS或其应用服务在未取得业务资质情况下,通过将权益拆分成均等份额并公开发行的方式非法公开发行证券。

5.3.4    服务商利用BaaS或其应用服务非法从事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放贷、支付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等金融活动。

5.3.5    服务商利用BaaS或其应用服务在未取得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依托互联网开展保险业务。

5.3.6    服务商利用BaaS提供数字积分服务的,允许数字积分与人民币或者其他主权货币之间相互进行兑换;提供数字积分的无兑换场景的转账或交易等流通服务; 提供与实有营销费用无关的数字积分,或者将数字积分用于用户之间的交易结算工具;允许服务商提供跨工作室数字积分; 向用户持有的数字积分提供任何形式的附加收益。

5.3.7    服务商利用BaaS或其应用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5.3.8    服务商利用BaaS或其应用服务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5.4       服务商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规定, 对其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5.5       服务商与平台就业务合作事宜, 签订其他书面协议、备忘录或相关文件的, 服务商同时应遵守上述文件的相关约定。

服务商应主动、及时、仔细阅读并遵守平台在其网站公布并根据需要随时修改的与平台BaaS有关的开发指南、用户指南、操作指南, 以及平台与提供本协议项下BaaS有关的服务说明、技术规范、使用流程、操作文档、合规要求等内容(统称操作指引”)(如有), 依照相关操作指引进行操作。服务商将自行承担违反相关操作指引所引起的后果。

5.6       服务商对使用BaaS过程中涉及的数据和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负责。非因平台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上述数据丢失或泄漏所引起的损失和后果, 平台均不承担任何责任

5.7       服务商应如实向用户告知所提供应用服务的服务项目及基本报价等信息, 不得进行不实或夸大的描述、削减服务项目、对免费项目收费等损害用户利益的行为。

5.8       在服务商已经就某款服务向用户收取费用的情况下, 服务商因任何原因退出本协议项下的合作, 或终止提供服务的, 应当依照平台的要求进行退出结算和开展善后工作。服务商应当本着维护用户权益的原则, 对已经购买服务的用户继续提供应用或服务直至完成交易, 或向该用户提供合理的补偿。如果服务商不能提供合理补偿或与用户达成善后处置方案的, 则平台有权为用户提供补偿, 此时补偿费用应由服务商承担。

5.9       服务商是其应用服务的唯一责任主体。平台声明不对服务商服务所涉及的赔偿和其他责任负责, 但为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平台将适时以交易平台身份介入处理, 对双方存在争议的交易款项或资金赔偿按照相应的判责规则进行责任判定。服务商同意平台介入处理时, 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服务商和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 并依据该材料作出判断, 平台有权视不同情况采取向用户退款等措施, 对此服务商不持异议。平台不保证争议处理结果符合双方的期望, 也不对依据相关判责规则做出的争议处理结果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如因服务商/或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导致平台判断错误造成损害, 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服务商同意自行向受益人索赔。

 

第六条 平台的权利和义务

6.1       平台应向服务商提供本协议项下约定的BaaS。但因服务商人为操作失误和/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超出平台控制范围的事项导致无法向服务商提供本协议所约定的BaaS, 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平台承诺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及服务水平但不保证其所提供的BaaS毫无瑕疵。即使平台提供的BaaS存在瑕疵, 但该瑕疵是届时行业技术水平所无法避免的, 其将不被视为平台违约。服务商同意和平台一同合作解决该等瑕疵问题。

6.3       平台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 向服务商收取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入驻费、服务费、保证金和税费等相关费用。

6.4       平台有权要求服务商对应用服务进行限期调整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要求, 否则平台有权限制或者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本协议约定的BaaS并追究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6.5       为核实服务商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合同义务, 平台有权查阅为服务商提供技术服务而处理的数据, 有权要求服务商提供与应用服务有关的记录内容和日志、相关资料或者信息。平台有权对上述数据、记录内容、日志、资料和信息进行加工、分析和使用, 如服务商不予配合提供或者发现服务商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的情形, 则平台有权限制或者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本协议约定的BaaS并追究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6.6       对于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 均由服务商与用户自行解决, 平台不对在平台上的交易双方的任何损失负责。

6.7       平台有权对服务商进行管理和指导, 并出台有关规范(简称管理规范”)(如有), 对服务商进行考核并做出相应处理。

6.8       平台有权利根据市场情况修订管理规范, 修订后的管理规范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服务商, 服务商保证接受平台对管理规范的修订, 并以书面盖章或电子邮件回执形式予以确认。

6.9       平台及技术与所有程序的全部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为平台所有, 与服务商无关。

6.10    服务商如被用户投诉, 认为其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相关规则的规定, 平台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6.10.1  如有用户直接向平台投诉的, 平台将首先引导至服务商解决, 服务商应快速响应并妥善处理用户投诉问题;

6.10.2  对于服务商和用户未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纠纷, 用户继续向平台投诉或服务商将用户纠纷引导至平台处理的, 平台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服务商和用户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表面审核, 并依据该材料判断服务商是否为用户提供了优质、合理、安全的服务; 并有权决定是否采取向用户退款等措施, 对此服务商不持异议;

6.10.3  平台有权暂停结算费用直至服务商纠正违约行为, 或直至服务商妥善处理完毕与用户之间的纠纷;

6.10.4  如因服务商的违约或违规行为而导致平台及/或其关联方遭受损失的, 平台有权从服务商的保证金(如有)中直接扣缴相应费用; 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 平台有权继续从服务商的可结算费用中扣除相应的赔付款项; 上述款项仍不足以抵偿平台及/或其关联方损失的, 平台有权继续追偿。

6.11    如果服务商违反任何规则, 平台有权解除本协议, 并酌情追究服务商的违约责任。

6.1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平台由于自身经营政策的调整, 可能会对平台的名称、入口、网址、业务范围等进行调整。服务商同意, 如前述调整不实质性地不利影响服务商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 则该种调整不属于对本协议的修改或变更, 平台仅需将上述调整通知服务商即可。

 

第七条 保证金

7.1       为保证服务商遵守本协议约定与平台开展合作和以及保证用户与服务商合作的顺利进行, 服务商需向平台支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服务商未支付保证金的, 其收费服务不得上架售卖。

平台有权根据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以网站公告、书面通知、邮件告知等形式通知服务商调整保证金金额。

7.2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若因服务商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平台及/或其关联方遭受损失, 平台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平台在扣除服务商全部保证金后仍不足以弥补平台及/或其关联方损失的, 有权从服务商的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赔付款项, 剩余仍不足以抵偿平台及/或其关联方损失的, 服务商应当另行支付。

7.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 若服务商违反管理规范中的任何规定, 平台有权扣除相应的保证金。若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用户损失的, 平台有权从服务商可得结算费用中直接扣除直至足额弥补已经产生的用户损失, 剩余仍不足以抵偿用户损失的, 服务商应当另行支付。此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于应用服务已经/应该向用户支付的任何费用或应向任何第三方支付的款项。

7.4       在平台扣除服务商的保证金后, 服务商有义务于【三(3)】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服务商未能及时补足保证金的, 平台有权关闭服务商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室, 直至缴齐保证金后再次开通。

7.5       因服务商违约导致平台提前终止本协议, 如保证金不足应扣除的金额, 剩余部分平台仍有权要求服务商支付, 服务商亦仍有义务支付。

7.6       对于服务商所支付的保证金, 如服务商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没有违反本协议及任何规则并符合保证金退还的情形, 在本协议解除时, 平台在确认用户购买的应用服务已全部到期, 服务商的所有服务已提供, 所有纠纷已处理完毕后, 在收到服务商邮寄的保证金收据后【二十(2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服务商。

平台按照前款规定返还服务商保证金的行为, 并不表示平台放弃对服务商违约行为进行追究的权利。

 

第八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8.1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 服务商向平台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且如下陈述与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始终有效:

8.1.1    其为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主体, 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已依据相关规定取得开展应用服务必备的资质证照, 已为签署本协议履行了必要的授权、核准或备案手续, 并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8.1.2    服务商向平台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任何隐瞒; 平台有权随时要求验证该等信息, 该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配合验证;

8.1.3    服务商已取得经营现有业务所必要的经营证照, 有充分的权利和资质在中国境内经营其目前正在从事的各项业务;

8.1.4    不存在现有的或可预见发生的, 可能对其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或者重大消极影响本协议项下合作的任何情形。

8.2       服务商保证不存在以下情形:

8.2.1    破产、和解、解散、清算或与债权人达成重组、和解安排, 也无任何由第三方发起针对服务商的上述申请;

8.2.2    被发现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资产, 或存在其他未履行的到期债务, 经合理判断可能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8.2.3    发生以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重大诉讼, 经合理判断可能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有重大不利影响的。

8.3       在本协议期间, 服务商向平台作出如下承诺, 且如下承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应当始终有效:

8.3.1    除平台明示许可外, 服务商保证不会修改、翻译、改编、出租、转许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转让任何基于本合同项下平台所提供的BaaS所处理过的数据, 也不得逆向工程、反编译或试图以其他方式探究平台所提供的BaaS;

8.3.2    服务商作为使用平台开展服务商应用服务的运营方, 须遵守与相关业务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取得并完成法律规定所需的证照、备案等)。服务商在此确认, 在开展服务商应用服务的过程中所引起的任何责任均与平台无关, 若由此给平台造成的任何损失应向平台全额赔偿;

8.3.3    服务商理解并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服务商有保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秘密的义务; 服务商使用平台提供的BaaS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要求, 并不得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的安全;

8.3.4    服务商仅可为开展服务商应用服务之目的而使用平台于本协议项下所提供的BaaS, 服务商承诺不得将该等BaaS用于其他目的;

8.3.5    服务商同意本协议项下所约定的BaaS若根据适用的、与区块链有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行登记、备案、评估或其他程序, 服务商应自行完成所要求的全部程序, 服务商不得要求平台承担与该等程序有关的任何责任, 亦不得因任何该等程序的未完成而主张平台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8.3.6    服务商保证不会使用平台提供的BaaS处理或为他人提供便利处理任何以下信息或者内容, 否则平台有权未经通知服务商即限制或者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服务及删除相应信息或者内容且无需向服务商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8.3.6.1    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8.3.6.2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8.3.6.3    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8.3.6.4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私服外挂等非法出版信息;

8.3.6.5    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8.3.6.6    妨碍多方安全计算运行安全的信息;

8.3.6.7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3.6.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与监管要求的内容。

8.3.7    服务商承诺将遵守本协议关于数据管理与隐私权保护方面的规定。

8.3.8    服务商承诺将不违法关于加密货币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国家政策。

8.4       若服务商知悉其有任何对本协议中所述陈述、保证和承诺的重大违反, 应当尽快通知平台。

8.5       服务商承诺其提供的应用服务应符合如下标准:

8.5.1    服务来源及使用合法、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用户隐私权等);

8.5.2    服务中的数据内容, 应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 权利清晰无争议, 可授权第三方使用;

8.5.3    服务安全、稳定、合法, 包括升级的稳定性, 即在服务升级过程中不会影响用户的正常使用;

8.5.4    提供每周7*24小时的非现场技术支持服务, 服务方式包括电话支持、邮件支持以及在线支持;

8.5.5    软件系统无法运行造成用户无法使用时, 服务商应在24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法;

8.5.6    因服务商提供的软件系统操作性能降低而造成用户使用有困难时, 服务商应在48小时内提供解决方案或替代方法;

8.5.7    24小时无理由全额退款及交易完成前用户不满意全额退款。

8.6       服务商承诺并保证其提供的应用服务应符合如下规定:

8.6.1    符合平台对应用服务的格式要求、技术规范及安全规范;

8.6.2    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不会有任何淫秽、色情、不道德、欺诈、诽谤(包括商业诽谤)、非法恐吓或非法骚扰的内容;

8.6.3    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享有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隐私权及知识产权等;

8.6.4    不会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规范互联网站、互联网信息、不正当竞争的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

8.6.5    不会含有任何类型的恶意计算机程序、病毒; 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企图干扰平台、其他应用或其任何部分或功能的正常运行;

8.6.6    不会直接或间接与下述各项内容链接: (a)任何法律、法规、条例或规章所禁止的商品或服务; (b)无权链接或包含的商品或服务;

8.6.7    不会将通过平台技术接口、公开渠道以及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获取的相关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用户信息、用户交易信息、用户针对服务商产品的使用数据)用于本协议之外的商业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单独开发应用, 单独销售, 与其他任何第三方进行合作); 不会非法获取用户信息用于交易或获取不当利益;

8.6.8    不会利用平台提供的资源和服务上传、下载、储存、发布如下信息或者内容: 违反国家规定的政治宣传和/或新闻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 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 博彩有奖、赌博游戏; "私服""外挂"等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 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 妨碍互联网运行安全的信息; 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容;

8.6.9    服务商同时亦不得为他人发布前款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协议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 包括但不限于设置URLBANNER链接等。

8.7       服务商同意并保证:

8.7.1    因服务商提供的服务发生的任何纠纷、处罚、诉讼等事项, 其责任应由服务商独立承担, 并且服务商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使平台及/或其关联方免责或弥补平台及/或其关联方的全部损失;

8.7.2    未经平台许可, 服务商不得向用户脱离平台收费, 擅自在平台之外向用户提供本协议约定的服务;

8.7.3    为用户提供可靠的用户服务, 解答与服务相关的用户疑问及纠纷;

8.7.4    服务商同意, 基于本协议项下合作所产生的平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用户注册信息、用户针对应用服务的使用数据)的全部权利均归属平台。服务商承诺在未经平台事先书面批准的情况下, 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

 

第九条 知识产权和数据保护

9.1       在本协议项下一方向对方提供的任何资料、技术或技术支持、软件、服务等的知识产权均属于提供一方或其合法权利人所有; 除提供方或合法权利人明示同意外, 另一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上述知识成果, 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与平台所提供的BaaS有关的知识产权, 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以及所产生的著作、图片、档案、资讯、资料、运算模型、运算规则, 网站架构、网站画面的安排、网页设计非经平台或其关联公司书面事先同意, 服务商不得擅自使用、修改、反向编译、复制、公开传播、改变、散布、发行或公开发表软件程序或内容。此外, 未经平台事先书面同意, 服务商不得为了任何营销、广告、促销或其他目的使用、公布或复制平台的名称或品牌 (包括但不限于单独为或以组合形式包含平台(Shujia)、阿里巴巴(Alibaba)、淘宝(Taobao)、阿里(Ali)、全球速卖通(AliExpress)、淘(Tao)、天猫(Tmall)、一淘(eTao)、聚划算(Juhuasuan)、阿里妈妈(Alimama)、阿里云(Aliyun)、云OS(YunOS)、万网(HiChina)、口碑(Koubei)、虾米(Xiami)、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蚂蚁(Ant)、支付宝(Alipay)、小微金服(Xiao Wei Jin Fu)1688、来往(Laiwang)、一达通(OneTouch)、友盟(Umeng)、酷盘(Kanbox / Kupan)、天天动听(TTPOD)、优视(UC / UCWeb)、高德(AutoNavi)、去啊(Alitrip)、钉钉(DingTalk)、余额宝(Yu’e Bao)、招财宝(Zhaocaibao)、芝麻信用(Sesame Credit)等平台及/或其关联方品牌), 上述品牌的附属标志及图案或任何类似公司名称、商号、商标、产品或服务名称、域名、图案标示、标志、标识或通过特定描述使第三方能够识别平台及/或其关联方。服务商在本款项下的责任和义务于本协议终止后应继续有效, 并具有充分的约束力。

9.2       服务商在此授予平台免费的许可使用权利(并有权对该权利进行再授权), 使平台有权(全部或部份地)使用、复制、修订、改写、发布、翻译、分发、执行和展示服务商的品牌、标识以及其他公示于平台的各类信息或制作其派生作品, /或以现在已知或日后开发的任何形式、媒体或技术, 将上述信息纳入其它作品内。

9.3       服务商必须保证对其在平台中提供的应用服务及相关资料, 拥有合法的自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 或已取得合法、充分的授权, 承担一切关于知识产权合法性的法律责任和风险。平台有权随时要求服务商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以供查证。

9.4       平台运营数据的全部权利, 均归属平台。前述运营数据包括但不限于: 用户信息、用户列表、用户关系、用户的使用数据、交易数据、订单数据等。未经平台事先书面同意, 服务商不得利用用户列表及用户关系、向用户发送信息, 不得为任何目的擅自保存、备份、泄露、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前述运营数据。本协议自然终止或提前解除后, 服务商无权要求备份前述运营数据。

9.5       服务商应当仅获取为提供服务而必要的信息, 且服务商在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仅可在为某一特定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中使用, 服务商不得将收集的信息用于服务之外的任何目的, 也不得将信息出售、转让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用户的ID、姓名、联系方式、收货地址等。

9.6       服务商应保证其使用平台提供的BaaS所处理的信息未侵犯任何一方的知识产权、且所产生的成果未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9.7       如果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对服务商使用本协议项下的BaaS所涉及的相关数据的知识产权归属、或对服务商使用该等BaaS所产生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提出质疑或投诉, 服务商有责任出具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处理相关投诉、索赔、诉讼或可能向其提起的诉讼并承担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及赔偿, 并应确保平台就此免受任何损失。

9.8       服务商承诺, 未经平台书面同意, 服务商不得:

(1)        在任何相关媒介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纸、期刊、研报、网络媒体, 官方网站, 微信公众号等广告、宣传及营销文件中使用平台及其关联企业的商号、商标、服务标志等知识产权;   

(2)        直接或间接地宣称或者暗示服务商的应用服务已获平台的批准或认可;

(3)        如未经平台书面同意, 擅自使用的或者开展宣传的, 服务商应及时消除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在全国或当地有影响力的媒体刊登道歉说明, 删除所有相关链接并赔偿损失。

9.9   本条款不因本协议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一方(“接收方”)应当对其因磋商、签订或履行本协议时以任何方式获得的或知悉的关于另一方(下称披露方”)的业务、商务、财务、技术、产品的信息、商业秘密、许可证照、软件、硬件、API应用数据接口、技术说明、设计、特殊公式、特殊算法或其他非公开的文件或信息的内容(无论是否标明为保密信息)(简称保密信息”)保守秘密, 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 接收方不得向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接收方承诺仅为本协议及本协议项下所拟议的目的而复制和使用保密信息。接收方承诺仅为本协议目的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关联方、接收方及关联方的雇员、其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其他顾问披露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但同时须指示并确保该等人员遵守本条规定的保密及不披露义务。

10.2    上述规定不适用于:

10.2.1 根据本协议允许接收方披露的任何信息;

10.2.2 在披露之时已经, 或披露后成为, 可公开获得的且非因任何接收方、其关联方或其各自的代表违反本协议而被披露的任何信息;

10.2.3 接收方在披露方披露前已经获悉且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信息;

10.2.4 接收方从无保密义务的善意第三方处获得的信息。

10.3    为免疑义, 双方同意, 接收方及其关联方(包括其各自的代表), 可以根据适用法律的规定的强制性要求, 向任何有关政府部门披露: 适用法律强制性要求其或其关联方(视适用情况而定)披露的、且在征询其法律顾问意见后可披露的保密信息; 但是, 接收方及其关联方应(在其力所能及且适用法律或要求允许的范围内)在获知该等要求后, 并且在做出此种披露之前的合理的时间内, 与披露方磋商并尽最大努力获得对所披露信息的保密化处理并将披露控制在最小的必要范围。

10.4    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外, 任何一方不得为任何目的、以任何方式使用其所获悉或占有的任何对方的保密信息。

10.5    服务商了解平台用户数据及技术资料等保密信息是平台的核心资产, 其泄露将给平台造成难以预估的后果。所以若服务商违反保密义务的, 服务商应向平台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佰万(RMB100)元。若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平台损失的, 服务商仍需赔偿不足部分。

 

第十一条 平台的责任范围和责任限制

11.1    免责条款

11.1.1  鉴于计算机、互联网的特殊性, 因下列原因导致平台无法正常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信息泄露、系统性问题等), 平台免于承担责任, 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1.1.1.1 因相关网站、系统或软件公告之系统维护及升级所引起的;

11.1.1.2 因电脑软硬件和通信线路、供电线路出现故障所引起的;

11.1.1.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 造成服务软件障碍不能正常执行业务所引起的;

11.1.1.4 因病毒、木马、恶意程序攻击、网络拥堵、系统不稳定、系统或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电信部门技术调整、银行原因、第三方服务瑕疵或政府行为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执行业务所引起的;

11.1.1.5 因服务商自行操作不当或通过非指定渠道作出指令所引起的;

11.1.1.6 因服务商的疏忽所引起的; 以及

11.1.1.7 非平台原因所引起的。

11.1.2  平台提供BaaS期间如遭遇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危害网络安全事件, 且该等事件可能会危及平台系统或者网络安全, 或者影响平台提供BaaS 平台有权在未通知服务商的情况下即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的服务或者对服务商的数据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隔离或者限制, 而无须向服务商承担任何责任。

11.1.3  尽管有前款约定, 平台将采取合理行动积极促使本协议项下的服务恢复正常。

11.2    本协议的签署、服务商的入驻并不意味着平台对服务商的入驻身份、履约能力、服务发布、交易等行为或服务商自行上传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承担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或担保等责任, 也不意味着平台成为服务商与用户之间交易的参与方。因服务商的行为导致的任何投诉、纠纷、争议、赔偿等, 服务商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法律责任。

11.3    服务商了解并同意, 其通过平台开展应用服务, 将由服务商独立承担所有的风险和后果, 平台不承担因此引发的任何责任或后果。

11.3.1  平台没有责任和义务对于发布在平台上的任何不准确、不真实、不完整或无效的内容承担任何责任。

11.3.2  平台对服务商通过平台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应用服务不拥有任何权利, 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该应用服务的合法拥有者所有。平台不对通过平台提供的应用服务的知识产权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同时平台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应用服务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失或损害。

11.3.3  平台不对服务商提供给用户使用的应用服务做任何改动, 不对通过平台提供的应用服务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合法性作任何明示和默示的担保。

11.3.4  平台要求, 所有在平台上线的应用服务若涉及开源软件, 服务商应严格遵守开源软件相关授权规定, 如因服务商违反开源软件授权协议产生的法律纠纷, 需服务商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如任何一方或其关联方(下称违约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陈述、承诺、保证或义务, 从而造成另一方或其关联方(下称守约方”)的任何损失, 应向该另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等损失包括:

12.1.1  守约方承受或发生的所有负债、损失、损害、权利主张、费用和开支、利息、裁决、判决和罚金(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和顾问的付费和开支);

12.1.2  因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方、董事、雇员)向其提出诉讼、追讨、仲裁、索赔或政府机关的行政调查、处罚而引起的任何向第三方做出的补偿、赔偿或承担的亏损。

为免疑义, 本条项下的损失并不包含间接损失(即预期利益损失)

12.2    双方均有过错的, 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 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但因平台过错造成的损失, 平台的责任上限为合作期间内基于该次具体业务而取得的收益总额。 

12.3    服务商未依照约定履行相关义务的, 平台有权依照相关规则要求服务商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平台有权对服务商进行相应处理。服务商明确理解并同意, 平台有权以普通或非专业人员的知识水平标准对服务商的行为进行单方认定, 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服务, 且无须征得其同意或提前通知。平台根据相关规则对服务商进行处理后, 不免除服务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2.4    服务商明确理解并同意, 如因服务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协议、相关规则之规定, 使平台及/或其关联方遭受任何损失、受到用户、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服务商应对平台及/或其关联方进行全额赔偿, 且应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和平台及/或其关联方为追回损失所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12.5    如果服务商发生违约行为, 则平台有权暂停或终止向服务商提供服务, 直至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项下合作, 且无须征得服务商的同意或予以提前通知。如任何规则对违约责任另有规定的, 双方同意遵守该等规则的规定。

12.6    平台将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尽合理努力提供相应的安全措施, 以保障本协议项下的服务安全和正常运行。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机病毒、网络通讯故障、系统维护等方面的因素, 以及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 平台在此明确声明, 对服务不作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对服务的可适用性、没有错误或疏漏、持续性、准确性、可靠性、适用于某一特定用途, 服务商同意上述情形将不被视为平台的违约行为。

12.7    双方确认并同意, 本第9条有关赔偿的规定不影响任何一方根据中国适用的法律规定可以主张的任何其他权利或寻求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救济。

 

第十三条 协议有效期

除非根据本协议提前终止, 本协议自文首列明的签署日期生效, ________日终止, 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协议的终止与转让

14.1    本协议在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情形时终止:

14.1.1    自然终止: 协议第13条所述协议有效期届满;

14.1.2    通知解除: 平台可提前【十五(15)】天以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1.3    单方解除权: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平台有权立刻终止本协议, 且按有关规则对服务商进行处罚:

14.1.3.1    服务商严重违反本协议中的任何约定、承诺或保证, 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项下的任何约定, 且经平台发出书面通知后【十(10)】个工作日内未纠正的, 则平台可以向服务商发出书面通知, 立即终止本协议;

14.1.3.2    服务商严重违反管理规范或其他规则的任何条款、通告等的规定;

14.1.3.3    服务商符合平台制定的清退规则中的清退条件的。

14.1.4    协商解除: 服务商因为自身经营运营申请退出平台, 且与平台就退出后的善后事宜达成一致的。

14.1.5    任何一方被依法受理破产申请或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 本协议终止;

14.1.6    如果由于中国法律或者政策原因, 平台无法提供全部或部分本协议项下的BaaS, 平台有权自行酌情判断, 终止全部或部分的BaaS, 并在合理可行情况下通知服务商终止本协议; 终止自通知送达服务商时生效;

14.1.7    平台因商业原因提前【三十(30)】日书面通知服务商后终止本协议。

14.1.8    本协议规定的其它协议终止条件发生或实现, 导致本协议终止;

14.2    无论本协议因何原因终止, 除本协议第10.4条约定的情形外, 在协议终止前的行为所导致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服务商必须完全且独立地承担; 协议终止后, 平台无需继续向服务商提供服务。

14.3    平台有权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予第三方, 而无须事先征得服务商的同意, 届时平台将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服务商发出转让通知。

14.4    为保障平台用户所购买的应用服务的正常使用, 在本协议终止时, 平台可以依据服务商的申请, 在本协议终止后, 继续为用户提供相关应用服务的续费服务, 代服务商收取续费款项。服务商理解并接受:

14.4.1    服务商如需平台在本协议终止后为其代为收取用户续费款项的, 应当按照平台的要求, 提交符合要求的书面申请。

14.4.2    平台提供本条项下之代为收取续费款项服务, 任何时候均不代表平台与服务商共同或单独提供该等续费所对应的应用服务, 服务商有义务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告知用户该等应用服务完全由服务商独立提供, 与平台无关。如因服务商通知不到位致使用户向平台提出索赔或其他请求的, 服务商应负责赔偿由此给平台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等)

14.4.3    平台有权因合规原因、经营原因, 或其他任何平台认为必要的理由, 随时终止提供前述代为收取服务款项服务, 服务商对此不持异议。  

 

第十五条 适用法律、规则和争议解决

15.1    本协议之订立、生效、履行、修改、解释、终止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 

15.2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被视作无效或无法执行, 则上述条款可被分离, 其他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所设, 非对具体条款的定义、限制、解释或描述其范围或界限。

15.3    平台在网站相关页面公布的开发指南、用户指南、操作指南, 以及与平台提供BaaS有关的服务说明、技术规范、使用流程、操作文档、合规要求等内容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前述内容之间或者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

(1)     本协议条款

(2)     管理规范

(3)     平台提供BaaS有关的服务说明、技术规范、使用流程、操作文档、合规要

(4)     在平台网站相关页面公布的开发指南、用户指南、操作指南

之顺序予以适用。

15.4    本协议包含了服务商入驻平台时所需遵守的一般性规范。服务商在入驻平台具体服务类目时, 平台可能会要求服务商签订具体服务类目的服务商合作协议; 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 平台可能会与服务商就某些具体合作事宜, 签订其他补充协议、附件、备忘录或书面文件, 该等补充协议、附件、备忘录或书面文件属于本协议的特殊条款。如本协议与特殊条款不一致或有冲突, 则特殊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如特殊条款未作约定的内容, 可适用本协议的相关约定。

15.5    本协议是平台与服务商之间就服务商在平台上开展应用服务之合作事宜所达成的正式协议。双方于本协议前就上述合作事宜已经达成的的同类书面协议或在线协议,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其全部条款均被本协议所取代。

15.6    因平台与用户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 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 平台和用户均同意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15.7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本协议双方适当签署或盖章后方能生效。

15.8    非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 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包括全部与部分)权利及/或义务。

15.9    本协议用中文书就, 正本一式【四(4)】份, 双方各执【两(2)】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