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协议

本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或“1688”)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使用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阿里巴巴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1. 定义:

1.1 支付服务:指支付宝提供的包括余额支付、余额宝支付、借记卡快捷支付、信用卡支付、国际支付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具体以服务提供者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1.2 借记卡快捷支付:指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系统提交银行借记卡信息并付款,通过支付宝完成资金支付的服务。

1.3 信用卡支付:含信用卡快捷支付和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信用卡快捷支付指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系统提交银行信用卡信息并付款,通过支付宝完成资金支付的服务。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操作。

1.4 国际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境外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向您付款,并由支付宝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1.5 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买家通过本服务向您成功支付的货币总量或买家与您之间通过本服务完成的资金流转总量,在本协议中亦可能使用“单笔交易流量”的术语,指单次支付或单笔资金流转中涉及的上述货币量或资金流转量。交易流量由支付宝/1688软件系统统计,并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1.6 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

1.7 拒付:指实际的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款项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上述机构或支付宝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

1.8 支付宝关联公司:(1)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例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吱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蚂蚁上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或形成经营、协作的,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例如: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是指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出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以及上述公司、合法机构的合法继承人。

1.9 蚂蚁金服: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关联公司”是指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出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以及上述公司、合法机构的合法继承人。

2. 支付服务

就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做如下特别约定:

2.1 您知晓并同意,您接受本协议即代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开通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2 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1688平台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就支付服务使用的专项约定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配套规则为补充。

2.3 您在使用支付服务时(除信用卡支付、国际支付服务外)暂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3. 信用卡支付、国际支付服务

3.1 就信用卡支付服务、国际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1688做如下特别约定:

3.1.1 您知晓并同意,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相关信用卡支付或国际支付服务时,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1688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开通相关信用卡支付服务或国际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相关信用卡支付服务或国际支付成立合同。

3.1.2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信用卡支付服务或国际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向您收取支付软件服务费,具体以届时开通服务签署协议或页面显示服务费标准为准。

3.1.3 如您已就信用卡快捷支付、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服务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买家无需在使用同一信用卡支付服务向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另行支付相应的支付服务费。

3.1.4 您认可,您使用信用卡支付服务、国际支付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支付宝/1688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3.1.5 如您使用国际支付,支付宝需按相关规定为您向监管部门报送数据的(例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您同意向支付宝提供您的身份信息、交易订单信息及其他所必须的信息以完成数据报送。

3.2 信用卡支付、国际支付服务使用规范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支付类型为准)。

(3)为了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例如:反洗钱),保障您的账户及资金安全,您同意支付宝在必要范围内收集或通过合法留存您的信息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关联公司)收集您的身份信息,例如:您或相关商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效证件信息(含影印件)、联系电话及地址。您在注册、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请您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完整的资料。同时,为了验证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支付宝可能与合法留存您的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核对。

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参照相关监管要求,蚂蚁金服层面统一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针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等必要信息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用于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防止风险在旗下各机构之间传导。前述内部信息共享仅用于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蚂蚁金服将确保信息安全并且依法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4)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信用卡支付服务开通页面(“我的阿里后台-卖家交易管理-信用卡支付”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信用卡支付服务开通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5)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3.3 本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在本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本服务或其他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3.2款约定)。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止付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3.2​款的约定)。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4)您同意,对于拒付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4 终止信用卡支付、国际支付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支付宝、1688有权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支付宝、1688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本服务进行信用卡套现。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支付宝、1688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已不符合1688网站公布的本服务申请标准的。

(4)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支付宝、1688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上述情况下不视为支付宝、1688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

4. 支付宝、1688权利及义务

4.1 支付宝、1688负责受理涉及本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4.2 支付宝、1688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4.3 您同意在有正当、合法、合理之情形时,支付宝、1688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其他合作机构等。就支付宝而言,《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4.4 您授权支付宝、1688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4.5 您理解并同意,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因支付宝、1688自身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支付宝、1688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宝、1688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

4.6 为有效提供服务,支付宝、1688将针对本服务不时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本协议三方均同意,届时支付宝、1688仅须提前在支付宝、1688网站发布公告即可,系统维护及升级过程中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支付宝、1688违约。

5. 其他

5.1您同意,支付宝、1688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降低您通过本服务进行收款的限额。

5.2 您确认,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支付宝、1688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您未主动赔偿的,支付宝、1688有权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5.3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各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4 支付宝、1688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变化及服务内容升级、保护用户权益等需要,不时修改本协议。一旦相关内容发生变更,支付宝、1688将会通过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您,上述变更自公告之日起7个日历天后生效。如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5.5 本协议未尽事宜,您需遵守支付宝、1688网站实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