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地区

 

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本公司在全国(除港澳台地区)设有分公司。本产品面向全国(除港澳台地区)销售,外籍人士及港澳台人士不支持投保,如果您在本公司未设分公司的地区投保本产品,后续服务可能会受到影响。

 

2、保单形式

 

网上投保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表现形式,电子保单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以进入“蚂蚁保险服务”,点击右下角“我的”,选择“泰康宝贝成长年金保险”查看。

 

3、如实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我们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我们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1. 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是告知。

 

  1.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1.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4、相关授权

 

本人已理解泰康集团基于落实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客户信息完整性、真实性工作要求,并提供更优质服务和产品的目的,将收集和使用本人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本人提供给泰康集团的个人信息、本人享受泰康集团服务产生的信息(包含本单证签署之前提供和产生的信息)以及泰康集团为实现上述目的,根据本条款约定向合法取得本人授权的第三方查询、收集的本人个人信息;本人理解并认可上述信息与泰康集团向本人提供服务密切相关。

 

本人已理解“泰康集团”是指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直接控股或间接控股的公司;泰康集团收集的本人信息将向保险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政府机构、泰康集团各公司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合作机构披露、共享,用于为本人提供服务、产品推介、开展市场调查与信息数据分析等;泰康集团及其合作机构对本人个人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本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基于上述理解,本人授权泰康集团基于上述目的、按照上述的方式和规则,收集、使用本人上述个人信息。

本人承诺向泰康集团提供的个人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授权泰康集团向合作机构对本人的个人信息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验,并承担因个人提供信息不真实、不准确造成的一切责任。

 

本条款自本单证签署时生效,具有独立法律效力,不受合同成立与否及效力状态变化的影响。

 

本人同意贵司向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保信”)报送本人的全部保单信息和理赔信息,并通过医疗机构、中国保信及知悉本人信息的其他机构查询与本人有关的承保、理赔、医疗等信息。中国保信基于为本人或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的需要可对上述信息进行必要的使用及与相关机构进行信息共享,但均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5、信息变更

 

如果您的电子邮件地址、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发生变化,请登陆自助服务专区或与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522联系,办理变更事宜。

 

6、偿付能力告知

 

根据《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2018年第4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我公司2018年第4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1.17%, 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1.58%,偿付能力充足率已达到监管要求。根据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我公司被评定为A类。

 

您可登录我公司官方网站查询我公司最近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和风险综合评级,具体网址为:http://www.taikanglife.com/publicinfonew.html

 

7、风险综合评价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3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公司被评定为A类。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2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公司被评定为A类。

 

8、信息安全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

 

9、投诉渠道

 

您在购买产品过程中,如发现本公司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犯,请您保留相关证据并向本公司投拆,投拆电话:95522。

 

二、产品说明

 

1. 本产品由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承保,使用条款为《泰康宝贝成长年金保险条款》泰康人寿[2019]年金保险017号 。

 

2. 本产品投保年龄范围:出生满30天-13周岁。

 

3. 本产品仅限“仅为中国税收居民”人士购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4. 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的24时止。

 

5. 交费方式:趸交(可选择开通周期交费)。

 

6. 生存保险金:自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21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止,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共给付4次。

 

7. 满期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8%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证给付期是指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生存,我们保证给付生存类保险金至保险期间届满。如果被保险人在保证给付期内身故,我们将向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一次性给付在该期间内尚未领取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其数额为:在保证给付期内应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总额扣除累计已给付的生存类保险金后的余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

 

8. 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前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与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现金价值的较大者,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被保险人年满22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的前一日身故,身故保险金为零,本合同终止。

 

9. 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零时起,有15日的犹豫期。您在犹豫期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您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

 

10.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果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合同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自我们收到前述材料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11. 本产品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

 

(4)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三、投保声明

 

1、本人已完整阅读并了解以上投保须知及投保险种的保险条款。

2、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如有隐瞒或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事故,保险公司可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人同意保险公司通过手机(包括手机短信)、E-mail适时提供保险信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