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保障计划投保协议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请通过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保险客服渠道进行询问,保险公司将向您解释保险条款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甲方(投保人):在网上交易平台上开展在线服务或/和销售的卖家
(当您点击签署/同意本协议时, 本协议即生效)
乙方(保险人):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为加强产品吸引力和对客户的增值服务力度,提高客户忠诚度,保护交易平台的合法利益,现甲、乙双方就甲方在网上交易平台购买乙方“产品责任保障计划” 事宜达成如下投保协议: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附件及网上交易平台(包括淘宝网、天猫、极有家、聚划算等,本协议中合称为“网上交易平台”,以下同)所有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定义
1、“产品责任保障计划:指由乙方根据网上交易平台及卖家的风险保障需求,依据《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条款》(注册号H00013330912017052200861),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安装责任保险条款(B)》(注册号C00013330922019040300182)提供的产品责任保险保障方案。
2、“被保险人”:在网上交易平台上开展在线服务或/和销售的卖家。
三、保险责任
1、产品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安装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因安装缺陷造成消费者及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特别约定:
(1)仅当被保险人负责安排上门安装服务时,附加险安装责任方可生效。
(2)合作期间内,对于符合条件的买家,投保人应当为每一个商品子订单投保一份本保险,不得选择性投保。买家同时购买多件商品由此生成的多份保单,在一次保险事故中只能使用一份保单申请理赔,理赔金额不能叠加。
(3)任何线下销售的产品,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以附件《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国内)条款 (国泰财产(备案)[2009]N37 号)》(注册号: H00013330912017052200861)及《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安装责任保险条款(B)》(注册号:C00013330922019040300182)为准。
四、保险期间
自保费到账次日的00:00起,保险期限为1年。保单追溯期为:订单签收时至交易达成前,最长不超过15天。
甲方提供完整投保信息,并完成保险费支付是保险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甲方支付保险费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赔偿限额
保单累计责任限额:人民币1万元,其中财产损失责任限额5000元,人身伤亡责任限额5000元,保单无免赔。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保费标准:人民币1元/年/每子订单
甲方(投保人)授权乙方(保险人)直接扣划保费及其他费用的,乙方代替甲方向支付宝发出扣款指令,从甲方的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或其他账户中进行扣款。(见附件三: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甲方应通过电子保险平台申请购买产品责任保障计划,完整填写投保信息并通过支付宝账户支付保险费。
乙方将不定期根据甲方保单赔付情况等数据重新厘定风险率及保险费,具体每一笔保单保费以保单记载为准。
七、保险理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将为您提供理赔申请服务。请参照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1、拨打保险公司热线【400-820-2288】;
2、按照保险公司要求,递交证明保险事故的相关材料:
(1)订单详情截图
(2)事故证明
(3)财产损失清单;
(4)现场照片
(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涉及人身伤亡,请补充提供如下信息:
(1)二级以上(含)医院或保险人指定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费用发票原件及明细清单、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如有人伤)
(2)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如有伤残);
(3)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中人员的死亡证明书(如有死亡);
(4)因案情不同,理赔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材料
3、确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7】天内理赔。
4、赔款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或受益人账户。
5、被保险人同意授权受损害方(买家或其他第三者)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赔偿范围以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限。对于财物损失,限于该财物的实际损失,以受损害方实际支付的购买金额或保单限额两者较低者为限。
被保险人同意配合保险公司或受损害方提供理赔所需证明材料,并完全认可保险公司核定的理赔结果。
八、争议处理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保险合同效力
1.本投保协议自甲方点击签署/同意本协议时生效,有效期一年。
2.本保险投保后,甲方不可退保或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条款与本投保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十、隐私保护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保险公司隐私保护声明”( 保险公司保险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网上交易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保险公司保险隐私声明”。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投保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条款》
附件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安装责任保险条款(B)》
附件三:扣款授权书
附件一:《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国内)条款》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国内)条款
H00013330912017052200861
国泰财产(备案)[2009]N37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类依法合规生产经营的企业均可为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向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人”)投保本产品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内,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不包括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对其雇员由于雇佣关系而依法或依据雇佣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三)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恶意、违法或犯罪行为引起的责任;
(五)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或其修理、改装、重置、退换、回收或召回引起的损失及费用;
(六)被保险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所造成的损失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及其它各种污染所引起的责任;
(八)被保险产品造成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石棉、电磁场、霉变、铅毒或其相关问题引起的责任;
(十)释义中列明的信息技术除外条款中规定的情形;
(十一)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二)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十三)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爆炸、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所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责任。
(十四)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他被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并无立即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而由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在本保险合同约定承保地区以外所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赔偿请求;
(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一年为期计收保险费。
保险期间如不足一年,或被保险人中途要求解除时,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根据本保险合同中的约定缴付预收保险费。
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出售的产品的总值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若实际保险费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保险人将退还其差额,但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约定的最低保险费。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接受质量检验部门的检验,并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检验等方面的单证、账册和有关资料。
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损害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事故证明、医疗证明、产品合格证;
(三)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损害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责任限额,对于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与保险人在第(一)项与第(二)项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限。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与保险人均可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按短期月费率表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1、产品:本保险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其实际组成部分及部件,也包括其安装指示、包装材料、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和告知。
2、被保险产品:是指由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并且已投保本保险的产品或商品。
3、缺陷:本保险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在产品责任事故发生地,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缺陷存在于产品的设计、生产、包装、告知及警示等各环节。
4、受损害方: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使其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产品使用者、消费者、操作者或其他任何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
5、追溯期:是指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前的与保险期间相连续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发生产品缺陷致使受损害方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的事故,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事故发生在追溯期之前,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信息技术除外条款:
本条款下的财产损失指财产实体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坏,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始结构所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故本条款对下列情况不予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特别是由于删除、破坏或改变原始结构造成的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害性改变,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2)因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功能、可供使用性、使用范围、可获取性遭到破坏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导致的营业中断损失。
7、一次事故:生产出售的同一批产品或商品,由于同样原因造成多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或死亡或多人的财产损失,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附录
短期月费率表
保险期间(月)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短期月费率(%)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件二:《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安装责任保险条款(B)》
国泰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产品责任保险附加安装责任保险条款(B)
C00013330922019040300182
总则
- 本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产品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保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 在保险期间内,主保险合同载明的产品因安装缺陷造成消费者及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 下列原因造成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法人、代理人、雇员或安装工人的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故意行为;
- 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 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 外界物体碰撞、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的、有毒的、易爆的物品的攻击或污染;
- 行政行为及司法行为。
-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产品的销售商、承包人、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从事与安装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 间接损失;
-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 本附加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 本附加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赔偿处理
-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
(三)产品交易凭证;
(四)造成人身伤亡的,应当提供病历、诊断证明、医疗收据、用药清单、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五)造成财产损失的,应提供受损财产的购置发票、受损财产清单、维修费用清单、维修发票等;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三:扣款授权书
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依照乙方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及其他本人/司的账户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本人/司同意,乙方有权代本人/司委托第三方向贵司发出款项冻结和划扣的指令,本人/司认可该指令的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余额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
本人/司及本人/司指定的支付宝用户特以此函通知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本人/司及本人/司指定的支付宝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乙方及乙方指定第三方的指令,对余额宝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和赎回、对赎回的余额宝基金份额款项进行冻结及/或划扣。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