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产品服务合同

您(以下简称“甲方”)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或“乙方”),经自主、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产品服务协议。请您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协议全部内容。如您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您已同意本协议。

产品条款

一、服务描述

乙方向甲方提供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进行收款或付款的资金转移服务。

二、服务费用

以甲方具体选择的支付产品费率为准,甲方通过甲方指定合作方确认其选择的乙方支付产品。

三、特别约定:

1、甲方或甲方授权指定的合作方(包括与甲方合作的电商交易平台、技术服务提供方等,以下简称“指定合作方”)可以根据指定合作方的交易业务需求选择使用乙方提供的具体产品服务,具体以甲方指定合作方签署、确认的支付服务产品及乙方实际提供的支付产品为准。

2、为了甲方完成交易、实现交易目的,便利地使用支付宝服务,甲方同意通过指定的合作方将甲方的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和简称、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编号或身份证号、客户编号、客户客服电话、客户经营类目、客户地址、商品或服务名称和内容、具体交易金额、结算银行账户信息等信息)真实、完整的传递、同步给乙方,并同意将上述信息在甲方或其指定合作方的系统平台和网络页面进行展示。同时,为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例如:进行实名制管理、履行反洗钱职责、采取风险防范措施),也为了向甲方提供服务及提升服务质量,甲方同意乙方收集、存储、使用提供甲方上述商户信息和交易信息。

3、鉴于甲方与指定合作方开展服务合作,甲方与指定合作方可以就双方之间特定业务合作的相关方案、费用收取、支付安排、分账处理、结算规则、收款信息、结算账户、结算周期和分账规则(简称“平台结算规则”)等进行另行约定,甲方授权指定合作方以甲方名义向乙方提供平台结算规则,并授权乙方根据该平台结算规则进行所有的资金转移和支付,且无需再次获得甲方的另行授权。

如因甲方或甲方指定合作方提供的平台结算规则的信息错误,偏差或未及时更新带来的差错、损失,或者甲方与指定合作方产生的平台结算规则、费用收费、分账处理的纠纷或争议等,由甲方和甲方指定合作方自行解决或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与后果。

4、甲方同意并承诺履行以下支付服务风险承诺约定:

4.1主体要求

4.1.1甲方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质证照齐全,商业信誉优良;

4.1.2甲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财务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定;

4.1.3甲方具备良好经营资信,未被监管机构或相关服务商卡组织列入禁止发展或审慎发展的名单;

4.1.4甲方不属于黄赌毒、欺诈类、被支付宝识别为风险客户、不符合乙方风险政策等违法违规客户;

4.2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风控体系的验收、进件数量控制、进件黑名单过滤等措施,执行准入控制;同时,乙方有权通过日常监控、用户投诉、外部信息收集等方式,对甲方业务和支付交易进行日常监控管理和风险监控指标评估,判断相关风险,并对于风险高于正常情况,对甲方采取相应风险管控措施和处理。甲方应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应事中风险控制和事后处理措施,具体包括:

4.2.1防范违法交易:甲方不得进行黄赌毒、欺诈类等违法违规交易,甲方须配合乙方对违法违规交易资金进行拦截、处理,甲方对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相应风险赔付责任;

4.2.2防范信用卡套现:甲方不得参与信用卡套现等违规行为。甲方须配合乙方采取限额、限次、关闭涉嫌套现交易权限等方式防范套现风险;

4.2.3防范套用支付接口:甲方不得将支付宝间连接口套用到线上(APP、WAP、网页等)交易、境外交易(非大陆地区);不得将不同费率的接口不按照约定进行套用或使用;

4.2.4交易SMID(交易识别码)等标识真实: 甲方承诺每笔交易的SMID为该交易的真实SMID,不得向乙方传送的SMID与真实交易的不匹配的信息以隐匿实际交易客户,不得使用一个静态码背后对应多个不同SMID。

(5)甲方的资金来源和用途合法、合规,并符合乙方支付政策、规则。

4.3为了进一步保障双方合作业务的安全性,共同提升套现、欺诈等交易风险防控水平,甲方同意在开展业务合作前完成乙方指定的安全服务产品接入,包括但不限:客户信息校验,风险交易推送和风险信息回传,并在业务合作期间根据相关安全服务合作规范要求执行风险管理措施,以覆盖合作业务项下甲方及其交易;详见安全服务管理平台(https://riskgo.alipay.com)。若未按前述约定接入安全产品,甲方理解乙方可不予开放合作业务;若业务开展期间未按要求执行风险管理措施,乙方可暂停业务合作。

4.4乙方有权依据上述约定,及自身的风险监控情况、风险等级政策,自主、单方面对甲方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和处理。具体措施包括不限于风险告知及警告、补全客户信息、控制风险资金、协查风险客户情况、停止系统交易接口、停止交易、终止合作和解除本协议等。

基础条款

第一条 相关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1支付宝服务: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本合同项下甲方选择的服务类型,向甲方提供的服务。

1.2甲方网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网站(PC和无线)、甲方客户端、甲方H5页面。

1.3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以下简称为“接口”):指乙方开发的支付宝软件系统的软件接口,甲方网站的软件系统与之有效对接后,甲方网站即可使用支付宝服务。“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含有唯一性的合作识别代码,该代码用以识别来自甲方使用支付宝服务的交易流量。甲方的合作识别代码即为甲方身份识别码(即甲方PID)。

1.4即时到账服务:指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付款人一旦确认付款,款项即时到达收款人支付宝账户的服务,乙方对此不提供支付宝中介服务,所有的风险和责任由付款人和收款人自行解决与承担。根据即时到账接口是否包含退款功能,区分为普通即时到账接口(不含退款功能)和高级即时到账接口(含退款功能)。

1.5 快捷支付服务(包括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和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指甲方用户向乙方系统提交相关银行卡信息,由乙方协助甲方用户完成向甲方付款的服务。

1.6 小额快捷支付服务:属于快捷支付服务的一种,单笔、单日及单月支付额度均在人民币五百元(含)以下。凡甲方开通即时到账服务但尚未开通快捷支付服务的,亦同时开通小额快捷支付服务(包括借记卡快捷支付服务及信用卡快捷支付服务),服务内容及规则详见关于快捷支付的相关约定;小额快捷支付享受与支付宝账户余额支付相同费率。但乙方有权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及风险控制的需要,终止提供小额快捷支付服务。

1.7 交易流量:指由支付宝软件系统所统计的甲方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乙方将通过软件系统统计通过“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使用支付宝服务且含有甲方“合作识别代码”的全部有效交易流量(交易流量是否有效以乙方的判定为准),该等交易流量将作为乙方向甲方收费的依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建立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完成的交易,相应的交易金额不计入交易流量,该交易金额计入双方后续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流量内,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后30天内没有签订合同的,甲方应按照单笔交易流量的1.2%向乙方支付软件服务费。双方后续没有签订合同或本合同期满超过30天再签订合同的,乙方已经收取的服务费不做退还。

1.8 用户:指使用乙方服务与甲方进行交易的用户。

1.9非授权交易:指甲方用户未经过银行卡(含借记卡、信用卡等)持卡人或支付宝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该等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并与甲方通过支付宝服务完成的交易。

1.10 SDK:软件开发工具包(Software Development Kit)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服务:

2.1.1安全加密

为甲方使用乙方的服务提供高质量的128位网络传输加密通道,并为甲方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后台管理权限设定等服务。

2.1.2本合同1.1条约定的支付宝服务

2.1.3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为甲方提供网上交易信息查询功能及支付宝账户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可用于甲方每天二十四小时在线查询。通过该查询服务可查询相关交易的时间、金额等。

第三条 权利义务

3.1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1.1甲方应确保自身具备经营、签署及履行本合同所需各项授权、证照、批准和资质。甲方需向乙方提供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经营需要的各项证照、行政审批文件等)。上述资料如有任何变更,甲方应立即向乙方书面提交变更后资料。变更资料未经核实前,乙方可完全依赖变更前的资料行事,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应承担因上述资料错误发送、不清晰、不准确、不真实、不及时和不完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

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乙方可通过外部验证渠道对甲方提交的身份资料进行核验,核验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调用、留存、比对验证渠道资料以核查既有信息的准确性,前述外部验证渠道包括乙方合作数据库、政府部门数据库等。

3.1.2如用户使用银行卡支付,甲方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甲方独立承担因甲方违约、侵权(包括甲方交易信息虚假、陈旧或不详实等)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所有损失,并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3.1.3甲方应向用户如实描述支付宝服务内容,并准确引导甲方用户进入支付宝软件系统提交服务申请,不得以甲方名义为他人获取乙方服务。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文首甲方指定网站以外的其他网站上使用支付宝服务,不得将乙方提供的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以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3.1.4甲方应妥善保管甲方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等证件资料、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支付宝账户绑定手机、接口权限、密钥等。乙方通过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或接口识别甲方身份及指令,所有使用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或接口的操作视为甲方的操作。因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密钥遗失、泄露、被窃或接口被盗用所导致的损失由甲方独自承担。任何使用甲方的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或接口发送至乙方的指令均构成甲方不可撤销的指令,乙方对于依照该指令进行的操作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1.5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在法律、法规、政府监管部门和/或乙方实现支付宝服务所必须的银行合作基础要求的情况下将其相关信息提供给乙方的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具体需要核查的信息以乙方合作银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为准。

3.1.6甲方需根据乙方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制定可与支付宝软件系统有效对接,识别来自支付宝软件系统各种交易付款状态信息的软件程序,以确保交易流程可完成,该等软件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订单处理、确认收货或提供服务的程序。

3.1.7甲方承诺,甲方与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及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时应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接受并遵守乙方网站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管理规则和运行中的相关规定。

3.1.8甲方同意,如甲方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包括网站存在漏洞、被植入木马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等)而可能影响到乙方或用户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如甲方侵犯了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商誉、知识产权)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停止侵害。若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及停止侵害,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3.1.9甲方应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同时,甲方需妥善保留甲方发生的与交易有关的一切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发货单据、收货人签收单、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等。

3.1.10 甲方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存储用户的支付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的磁道信息、芯片信息、验证码、有效期、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密码,且甲方应配合乙方或者乙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如甲方违反本条承诺,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3.1.1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在本合同有效期满后三年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支付宝账户持有人主张非授权交易的,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按乙方要求提供3.1.9条所述的相关交易凭证。若甲方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或怠于提供上述凭证,或其提供的凭证被合作银行、司法机关或第三方鉴定机构认定为不真实或无效的,或在收到乙方通知后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相应资金等,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1.12甲方在使用快捷支付服务过程中,如乙方要求(包括书面通知、邮件通知、乙方不时公布的规则等方式)甲方在销售实物类和虚拟类商品服务的必须是两个不同的支付宝账户的,甲方须保证其提供的支付宝账户拟从事销售的商品服务与实际情况一致,否则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有权提前中止或终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向第三方的赔偿、行政处罚)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1.13甲方同意乙方有权根据合作银行、相关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的要求或风险控制的需要,而终止、中止乙方已经向甲方开通的支付宝服务或调整支付限额或延迟资金结算,但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

3.1.14甲方应在本服务开通后合理期限内与乙方开展安全合作,具体内容双方另行约定。甲方有义务采取相关措施预防和防范销赃、第三方欺诈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须对甲方的异常交易实施分析与监控、配合乙方进行交易协查、根据乙方的要求提供交易中的相关信息等。

3.1.15在甲方接收到乙方软件系统反馈的指令处理状态时,除非乙方软件系统明确反馈该指令处理成功或失败,否则甲方均应通过乙方提供的查询系统对该批次指令处理状态进行再确认,以便决定是否重新发送相关指令。若甲方未依照本款约定操作,因此导致多付或重复扣取款项等所有损失、索赔及投诉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并解决,乙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3.1.16部分支付宝服务支持退款功能,具体支持的服务类型、退款周期(即甲方可在多长时间内在原交易基础上向用户发起退款)以乙方届时实际支持的为准。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在甲方使用该接口的退款功能时,相应被退款的交易在最初交易完成时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不做退还,退款时不另收取软件服务费用。

3.1.17若甲方需在甲方的支付宝商家工具接口下新增其他支付宝收款账户时,应通过书面形式向乙方发送相关申请。

3.1.18在合作期间,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自身交易的管理,若用户向乙方投诉且乙方判断该投诉成立的,甲方应当对因此给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甲方未及时赔偿的,乙方有权自甲方名下所有支付宝账户中直接扣取相应金额。同时,如果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1)甲方被投诉欺诈客户的次数单个自然月超过两个或单个自然季度超过五个且经乙方判断投诉成立的;2)单个自然月经乙方判断成立的投诉中累计被投诉的金额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或单个自然季度超过两万元人民币的,甲方应当在乙方发通知函之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整改, 若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或在整改期间内再次发生损害乙方或用户合法权益的,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3.1.19甲方需设置合理的平台安全防范措施,避免甲方平台存在任何形式的套现行为(套现行为指通过虚假交易以现金的形式套取信用卡、花呗等贷记渠道的资金等行为);如乙方发现甲方平台存在前述套现行为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整改;如甲方未能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整改的,乙方有权调整支付服务项下相关支付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如乙方发现甲方平台上存在严重套现行为(即甲方平台累计套现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50万元或占甲方平台使用乙方支付服务项下贷记资金渠道累计交易额的1%,以较低者为准),乙方有权先行降低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待甲方按乙方要求完成整改后,再恢复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开启相关资金渠道。

3.1.20 甲方应基于真实的商品或服务交易背景受理支付需求,并遵守相应银行卡品牌、乙方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

3.1.21甲方应按规定使用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

3.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3.2.1乙方负责支付宝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服务。

3.2.2乙方负责受理涉及支付宝软件系统本身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3.2.3甲方告知乙方其甲方支付宝账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被泄漏或被未经授权的人使用后,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在合理时间内止付甲方支付宝账户内资金。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根据甲方申请进行止付导致甲方损失扩大的,应就该扩大部分中的直接损失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2.4乙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甲方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2.5乙方有权根据风险防范,对疑似欺诈、套现、洗钱、非法融资、恐怖融资等交易,及时采取调查核实、随时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支付渠道或调整用户支付限额,延迟结算或终止服务等措施;乙方有权根据风险控制、账户安全管控的需要,随时中止(或终止)向甲方提供低频收款渠道(如信用卡收款)的服务。

3.2.6乙方可根据风险控制、监管政策、业务调整的需要,中止或终止或变更本协议项下涉及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产品功能,例如调整资金渠道。


3.2.7 乙方将持续监测和分析交易金额、笔数、类型、时间、频率和收付款方信息等特征,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乙方发现交易金额、时间、频率与甲方经营范围、规模不相符等异常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采取延迟资金结算、设置收款限额、暂停银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终端(关闭网络支付接口)等措施;如乙方发现涉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等情况,乙方有权根据法规政策的要求立即向公安机关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3.2.8乙方基于业务调整、风险防控等需要,可能会修改本合同及其相关规则,并通过b.alipay.com或open.alipay.com发布公告,修改自公告载明的生效之日生效。甲方在前述修改生效后继续使用乙方相关服务,则表示接受修改;若甲方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甲方有权停止使用相关服务;双方协商一致的,也可另行变更相关服务和对应协议内容。

第四条 特别约定

4.1 甲方使用乙方任意一项服务的,均需遵守以下约定:

4.1.1在单个自然月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支付宝账户持有人因通过上述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下简称“该服务”)而主张非授权交易等情形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五千元或此类金额占到当月甲方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时,甲方需根据乙方要求采取对应的配合工作联合防御相关交易风险。

4.1.2如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的五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但应在终止前通知甲方。

4.1.3 若通过该服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连续三个月出现4.1.1或4.1.2中约定情形的,或连续二个月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且超过在非授权交易发生的上一自然月甲方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一的,乙方有权终止向甲方提供服务的权利,但应在终止前通知甲方。

4.2 如甲方使用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则适用如下特别约定

4.2.1 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指用户无需注册或者登录甲方网站的账户,只需通过登录支付宝账户,通过在乙方注册的账户享受甲方注册会员功能。

4.2.2 甲方在开通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后,应确保用户通过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可直接跳转到甲方网站并可直接完成全部交易行为,不得在用户使用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进入甲方网站直至完成全部交易行为的过程中额外设置需用户注册或绑定任何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邮箱、手机号码、身份信息)的环节,从而无法实现用户仅通过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即可享受甲方注册会员同等功能的目的。否则一经发现,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4.2.3基于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服务中包含快捷登录(含WAP登录,下同)\无线账户授权服务,在用户使用支付宝账户登录甲方网站时,该功能会向甲方提供用户的部分信息,上述信息属于乙方的商业秘密,甲方需就该等保密信息承担以下保密义务:

甲方承诺,甲方使用该等保密信息仅仅是为了便于用户购买或使用甲方网站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不会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用于(或授权他人用于)其他任何商业或者非商业的用途,不会利用披露方提供的保密信息直接或间接生成甲方网站的会员名并提供给乙方用户,从而使甲方可以绕开乙方的支付宝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直接向用户提供服务。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4.2.4甲方应配合将乙方用户的交易信息提供给乙方,其中实物类行业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运货方式、收货信息、交易类型(充值/交易)、商品类型;虚拟类行业的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名称、交易类型(充值/交易)、商品类型。

4.2.5甲方在使用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时,针对通过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跳转到甲方网站的乙方用户,甲方不得向其提供除乙方外的其他第三方支付工具进行支付(无论该第三方支付工具在甲方使用乙方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前是否已经开通使用)。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4.2.6如甲方开通快捷登录/无线账户授权服务的,甲方需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加密,同时在其网站或无线端的信息展示需按照《开放平台第三方应用安全开发指南》展示信息,否则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快捷登录的全部或部分功能。

4.2.7甲方理解并同意在其网站(含网站系统)存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保密信息泄露或者网站存在漏洞、被植入木马病毒或其他恶意代码等)可能影响到乙方或用户利益的情况下,乙方有权中止或终止部分或者全部服务,并要求甲方立即消除不安全因素。若在得到乙方通知后甲方仍不消除该不安全因素,乙方有权终止或中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4.2.8甲方违反保密义务或/及甲方不安全因素导致保密信息泄露的,甲方应承担乙方由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4.3如甲方使用积分支付服务,则适用如下特别约定

4.3.1积分支付,是指在甲方使用的支付宝服务中包含集分宝支付、积分快捷支付、收银台直减三种支付渠道或部分支付渠道的服务概称。

4.3.2 甲方使用积分支付服务时,甲方收到的是全额款项,用户在购买商品时可享优惠(抵扣集分宝、抵扣积分或立减等)所对应的等额款项实际是由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分宝公司”)向甲方支付的。甲方应在收到集分宝公司支付的款项后,向集分宝公司开具等额发票。

4.3.3甲方同意,如本合同约定的集分宝公司名称变更、主体变更的,在乙方通过邮件通知、网站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后,甲方应按照乙方通知向新集分宝公司开具发票。

4.3.4 甲方于每月初的前10个工作日内向集分宝公司开具其上月收到的积分所享优惠对应款项的等额发票,如开票金额不满人民币100元的,可累计至下月,以此类推直至满人民币100元,但累计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含应开票当月);否则甲方同意,集分宝公司有权要求乙方从甲方名下支付宝账户中扣除待开发票金额的30%作为违约赔偿金并支付到集分宝公司。

4.3.5 发票要求

发票开具方必须为甲方;发票项目名称为:用户使用集分宝购买商品类或商家主营产品,发票备注栏或发票项目名称后需注明“集分宝字样”。

4.4运营活动特别约定

当甲方和甲方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乙方关联公司等)联合开展营销活动时,乙方根据甲方提交的营销活动方案,向甲方安排提供惠营宝、集分宝服务等营销权益类技术支持服务(简称营销技术服务)。

用户通过甲方和甲方合作伙伴开展的联合营销活动获得交易优惠,甲方收到全额交易款项,其中甲方从该用户处收取用户实际支付的金额(即优惠折扣后金额),甲方从甲方合作伙伴处收取折扣金额(即营销费用)。

如乙方提供惠营宝服务为甲方用户实现交易优惠,甲方向乙方开具普通发票,开票内容为用户使用惠营宝服务购买的商品类或商家主营产品; 如乙方提供集分宝服务或其他现金价值为甲方用户实现交易优惠,甲方向营销费用的实际支付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具体开票要求以乙方通知为准。

4.5如甲方通过乙方安排提供的技术能力(包括但不限于采集生物特征进行验证等)完成支付交易,乙方将在现有技术水平与认证手段的基础上保障本服务的有效、正常运行,并尽合理的努力来提升验证结果的准确性。但是,由于采集环境等可变因素影响,且采集到的特征信息范围有限,技术水平及认证手段也仍在持续改进之中,乙方暂无法保证验证结果的绝对准确。如甲方或其用户发现验证结果不准确,甲方须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的合理要求核实情况、核对和纠正支付记录等操作。

4.6 如甲方使用了包含乙方技术的支付或可实现其他相关功能的设备,则适用如下特别约定:

乙方在支付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采集人脸图像等生物特征信息进行身份核验、语音交互等方面)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了长期的技术研发,并申请和获得了多项相关知识产权(包括多项专利及专利申请)。如果甲方使用了包含乙方技术的的硬件设备以支持本协议项下服务,则乙方不但授权甲方使用包含乙方多项相关知识产权在内的软硬件系统,而且为双方的品牌宣传提供了优质流量资源,同时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支付选择和更好的服务体验。

鉴于前述原因,甲方承诺仅可在乙方同意或指定的地址以乙方同意的方式使用本协议项下所涉设备。未经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会将本协议项下所涉任何设备通过转移、委托、租赁、复制、代理、转包或任何其他形式交付给第三方;甲方仅可在真实的商业环境和商业交易过程中使用设备及其软硬件系统;甲方不会自行或将设备移交第三方拆除、改造、测试、破解、反工程或反编译乙方指定设备上的软硬件组件,不会改变、遮挡、隐藏设备上的涉及乙方的外观形象与标识;甲方不可安装未经乙方认可的第三方模块和应用,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追究甲方一切责任并要求甲方按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进行补偿。甲方同意该补偿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设备所涉领域的技术许可和服务费(按市场公允价且乙方有权回溯至双方合作开始时)以及乙方为甲方提供收银产品的其他合理投入以及乙方的合理预期收入损失(按市场公允价)。

4.7 如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线上支付相关产品时,一并使用了乙方提供的SDK服务,甲方应当实时关注乙方SDK的版本升级情况,并第一时间下载最新版乙方SDK更新至甲方应用。乙方发生SDK重大版本更新时,可通过本合同约定的通知与送达方式告知甲方;如甲方在通过上述方式被告知后30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SDK版本更新的,乙方有权依据“SDK版本未更新是否会造成与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发生抵触”、“SDK版本未更新是否会影响消费者权益”、“甲方是否及时反馈并提供未更新的合理理由”等标准,决定暂时中止提供SDK服务以及SDK服务涉及的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服务。此时,不构成乙方违约。

第五条 费用、结算、退款

5.1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软件服务费累计达到人民币1000元或本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的,乙方将按月在每月第十五个工作日前,向甲方开具与开票当时甲方实际支付的软件服务费金额同等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以快递的方式寄送至甲方在文首约定的“联系地址”。若因特殊事项须推迟开票时间,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5.2 甲乙双方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双方结算的依据如下:

5.2.1支付宝软件系统以及银行对账凭证都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5.2.2支付宝软件系统没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有记录的,以银行对账凭证为准;

5.2.3支付宝软件系统有记录而银行对账凭证没有记录的,以支付宝软件系统为准。

5.3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可通过支付宝软件系统申请将其支付宝账户内的余额(被止付款项除外)支付(“提现”)至其名下的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在收到该要求后第二个工作日向银行发送支付(“提现”)要求,但因银行方面原因致使提现延误的,乙方不承担责任。甲方如因非乙方原因未收到上述款项的,可凭相关银行对账单要求乙方向银行查询并协助甲方做相应追款处理。甲方承担因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正确而造成的损失。

5.4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可在乙方提供的系统配置页面上设置、变更甲方的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乙方将对甲方设置、变更的账户进行审核。

5.5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根据甲方设置的结算周期为甲方提供服务。

5.6若甲方指定付款支付宝账户不足以支付软件服务费的,甲方应在五日内(含五日)向该支付宝账户充值并授权乙方直接自该账户余额中扣取软件服务费直至软件服务费用支付完毕,五日后该支付宝账户余额仍未能清偿应付软件服务费的,乙方有权自甲方名下的所有支付宝账户中扣取并有权终止或中止甲乙双方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第六条 保密条款

6.1任何一方(“接收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接收方获取的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注册会员信息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接收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披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但适用之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规章、法院、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要求的披露除外;如因前述除外原因需要进行披露,接收方应将披露仅限于该等命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最小范围内,并应如实披露,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披露。除非有权机构的书面有效命令明确了需要披露的内容,其他披露内容须经双方书面认可后方可披露。特别地,乙方根据其网站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中规定之乙方可以披露信息的情形不受本合同保密条款的约束。

6.2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以使其所接收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前述措施应至少与对己方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

6.3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以召开发布会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披露本合同内容、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6.4乙方可能需要将本合同及与公司的相关交易信息披露给(1)乙方的关联公司,(2)会计师、律师、审计师等外部中介机构人员。甲方同意,乙方该等披露行为不构成违反本保密条款的约定。

6.5本保密条款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期满后三年内有效。甲乙双方承诺在本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一方故意或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知识产权

7.1 乙方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本合同中自有服务、系统的一切权利。甲乙双方合作期间,经乙方之事先审核和书面批准,甲方可在相关网站和宣传材料上为本合同的目的使用乙方或其权利方的商标、标识、产品或服务名称、LOGO等知识产权,但甲方对任何乙方或其权利方的知识产权不得主张任何的权利或作出任何的挑战、撤销、异议或反对的行为。如甲方在非本合同内的经营活动中需使用、展示乙方或其权利方的商标、标识、产品或服务名称、LOGO等知识产权,双方应另行议订并签订相关合同。除上述情形外,本合同中乙方并未赋予甲方明示或暗示的知识产权许可或权利转让,甲方如需要乙方或其权利方的知识产权许可,需要另行签订许可合同或授权文件。若甲方未经乙方授权使用乙方或其权利方的知识产权,或在使用中违反乙方或其权利方的指引而为其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指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若甲方逾期未整改的,乙方有权即时终止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并视作为甲方的违约行为为终止合同的理据。若因此行为给乙方或其权利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或其权利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7.2 甲方及其关联公司拥有本合同中自有服务、系统的一切权利。甲乙双方合作期间,基于本合同目的,乙方可以合理地使用甲方的相应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标识、产品或服务名称、LOGO等知识产权,但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知识产权用于本合同目的之外的场合。

7.3 除双方另作书面同意, 乙方将持有任何于本合同中衍生的发明、技术改进、产品、服务、技术、资料、推广及宣传资料、广告设计、数据等的知识产权, 其中包括为履行本合同责任中产生的文字、软件、视像、图片、影片、图案、图形、版面设计、外观设计、广告及宣传物资、一切之数据等。

7.4 甲方同意将所有包含乙方或其权利方的知识产权的广告、推广或宣传资料、或任何版面或外观设计, 包括线上或线下使用的, 传送予乙方作事先的书面审批以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所有上述资料的使用只限于履行此合同的内容。除本合同另行说明外, 甲方同意于未经乙方的同意下不会针对已获审批的资料作转让、复制、更改、改变、改写或进一步创作衍生之产品。

第八条 合同终止

8.1 发生下列情形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1.1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后七日内仍未改正的。

8.1.2一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本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2 发生下列情形的,本合同立即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8.2.1本合同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签的,或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8.2.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的。

8.2.3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视合同履行情况或/及业务调整提前10天书面通知对方解约的。

8.3在本合同终止前产生的权利义务,双方仍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 除外责任

9.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客户端、支付宝软件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将提前三日在乙方网站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违约。

9.2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法律法规、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合同内容,如无法通过变更达到合法合规要求的,按照第8.2.2条的约定执行。

9.3因通信公司有线或无线通信系统、设备的检修、维护或不稳定,或黑客攻击,或电力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或银行等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服务中断或不稳定,不视为乙方违约,但乙方应当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争取尽快恢复正常服务。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并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地震等)、战争、罢工、动乱或司法、政府限制等超出各方合理控制范围的突发事件的发生,导致任何一方不能执行本合同中的部分或全部义务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内免除责任。不可抗力持续十五天以上,任何一方均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合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1.1本合同的效力、解释、变更、执行及争议的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

11.2因本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遭受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间接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

12.2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甲方须在收到乙方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赔偿由于甲方违约导致的乙方所有损失,否则乙方有权直接自甲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若甲方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时,甲方应在五日内(含五日)向其支付宝账户充值并授权乙方直接自账户余额中扣取直至赔付完毕,五日后支付宝账户余额仍未能清偿应付给乙方的,乙方有权终止甲乙双方签署的所有合同。

第十三条 完整合同

本合同构成就本合同项下服务甲乙双方之间完整的合同,取代双方之前达成的所有口头、书面(邮件、传真等)约定。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均应通过双方盖章的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方可产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涉通知应以中文写成,以专人送达(包括特快专递)、挂号信、传真或电子邮件、支付宝站内信之形式发送。非事先以书面通知更改,所有通知均应发往本合同文首的联系人和联系地址。

14.2 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发生变化的一方应于信息变化之前书面告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依据本合同记载的信息发送的文件和资料有效。

第十五条 可转让性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或者让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反商业贿赂条款

合同双方相互声明,其清楚并同意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双方承诺,不会为了获得商业机会或竞争优势,向另一方员工(包括另一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员工)、受另一方员工委托的人员或对另一方员工具有影响力的人员(以下简称为“另一方员工或其关联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或许诺提供任何形式的不当利益,包括:

(1)不提供现金、电子红包(例如支付宝红包、微信红包)、购物卡券、有价证券等;

(2)不以报销或垫付费用的形式,或以赞助费、咨询费、劳务费、促销费、宣传费、手续费、礼金、分红等名义,进行利益输送;

(3)不免费或低于市场价提供实物或服务,如房产、家具、电器、汽车、贵重首饰、艺术品、电子设备、房屋装修等,包括以礼品或纪念品等名义提供实物;

(4)不提供奢侈性消费,包括高消费的娱乐、健身、餐饮、酒店、旅游(包括出国(境)旅游)等;

(5)不提供稀缺机会,例如安排另一方员工或其关联人员子女或亲属上学、就业,优先购买稀缺资源(例如房产)等,或为其提供便利;以及

(6)不提供其他不当利益。

若约定在合同履约完毕后或另一方员工离职后才给予相关利益,也属于本条约束范围。

双方明确知悉遵守前述约定构成双方合作的前提和基础,理解违反本条款将给另一方造成包括商誉损失在内的重大且无法弥补的损失,一旦违反,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守约方及其所有关联公司有权立即终止与违约方的所有合作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a)本合同总价款的30%;或(b)提供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的总金额,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

17.1甲方承诺,其向乙方提交的行业背景、经营内容及支付宝服务应用场景等信息均真实有效、合法合规,甲方违反本款承诺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并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并有权据此随时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或终止向甲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服务。

17.2如果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争议解决机构宣布为无效或无法执行,则该条款应被视为从本合同中删除,而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应仍然完全有效。

17.3本合同自本合同项下甲方选择的服务中最早的服务开通之日起生效(如本合同属服务开通后续签或变更的,则自乙方系统实际续签或变更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各不同产品的上线时间,以乙方实际提供为准。本合同到期前和后续历次有效期届满前,除非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对方不再续签,否则本合同将自动续签一年,续签次数不限。

17.4 双方在线签署本合同或其他线上合同或协议后,甲方因内部管理等原因需要纸质合同进行确认或存档的,双方可再行签订纸质合同,但不能因此视为双方存在两个合同关系,纸质合同的内容必须与在线签署的合同内容一致,在线签署的合同内容与纸质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以前者的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