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

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或“1688”)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互联网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阿里巴巴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1.定义

1.1 互联网支付:指支付宝提供的包括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在确认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货品详情页面会增加“信用卡”标识。

1.2 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支付宝/ 1688会员(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提交付款指令,继而支付宝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对应的清算机构、银行,并通过清算机构、银行从买家银行卡中扣划资金给您,以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含卡通)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和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1.3 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1.4 国际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境外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向您付款,并由支付宝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1.5 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买家通过本服务向您成功支付的货币总量或买家与您之间通过本服务完成的资金流转总量,在本协议中亦可能使用“单笔交易流量”的术语,指单次支付或单笔资金流转中涉及的上述货币量或资金流转量。交易流量由支付宝/1688软件系统统计,并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1.6 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共同确定。

1.7 拒付:指实际的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款项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上述机构或支付宝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

1.8 支付宝关联公司:(1)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公司,例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集分宝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蚂蚁智信(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市蚂蚁商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杭州吱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达客(上海)股权众筹服务有限公司、杭州上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财富(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等、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参股或形成经营、协作的,且具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例如: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是指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出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以及上述公司、合法机构的合法继承人。

1.9 蚂蚁集团:蚂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一方现在或将来控制、受控制或与其出于共同控制下的任何公司、合法机构以及上述公司、合法机构的合法继承人。

2.服务费用及开票事宜

2.1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本服务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其中,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千分之六;国际支付服务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千分之八;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暂不收取软件服务费。支付宝将实时从您收取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且该笔服务费用在收取后将不因任何原因退返(包括但不限于退款)。支付宝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及产品费用策略的需要,随时调整向您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但在调整前将通过您名下任一支付宝账户邮箱,或在支付宝网站或1688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您,上述通知构成了本协议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支付宝发送上述通知之日起,如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支付宝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您收取服务费用;否则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联系支付宝、1688要求关闭本服务)。

2.2 如您已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买家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国际支付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须另行向支付宝支付相应的支付服务费用。您认可本服务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支付宝、1688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2.3 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向支付宝支付软件服务费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支付宝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3.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3.1 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3.2 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3 为了满足国家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要求(例如:反洗钱),保障您的账户及资金安全,您同意支付宝在必要范围内收集或通过合法留存您的信息的第三方(例如:支付宝关联公司)收集您的身份信息,例如:您或相关商家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效证件信息(含影印件)、联系电话及地址。您在注册、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请您提供合法、真实、有效、准确并完整的资料。同时,为了验证您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支付宝可能与合法留存您的信息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进行核对。
根据法律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参照相关监管要求,蚂蚁集团层面统一实施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针对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信息等必要信息建立内部信息共享制度,用于建立适用于集团层面的可疑交易监测体系,防止风险在旗下各机构之间传导。前述内部信息共享仅用于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蚂蚁集团将确保信息安全并且依法承担严格保密义务。

3.4 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信用卡支付服务开通页面(“我的阿里后台-卖家交易管理-信用卡支付”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信用卡支付服务开通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3.5 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4. 本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4.1 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在本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本服务或其他服务。

4.2 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3.5款约定)。

4.3 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止付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3.5款的约定)。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4.4 您同意,对于拒付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终止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支付宝、1688有权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且您的货品详情页面中“信用卡”标识亦会被取消。

5.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支付宝、1688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本服务进行信用卡套现。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5.2 违反您与支付宝、1688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

5.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已不符合1688网站公布的本服务申请标准的。

5.4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支付宝、1688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上述情况下不视为支付宝、1688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

6.支付宝、1688权利及义务

6.1 支付宝、1688负责受理涉及本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6.2 支付宝、1688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6.3 您同意支付宝、1688在必要时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核查,支付宝、1688会及时告知您获得该等信息的机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但上述机构要求保密的情况除外。

6.4 您授权支付宝、1688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6.5 您理解并同意,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因支付宝、1688自身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支付宝、1688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宝、1688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

6.6 为有效提供服务,支付宝、1688将针对本服务不时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本协议三方均同意,届时支付宝、1688仅须提前在支付宝、1688网站发布公告即可,系统维护及升级过程中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支付宝、1688违约。

7.其他

7.1 您同意,支付宝、1688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降低您通过本服务进行收款的限额。

7.2 您确认,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支付宝、1688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您未主动赔偿的,支付宝、1688有权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7.3 您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为避免疑义,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因支付宝、1688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支付宝、1688和您均同意由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管辖审理任意双方或三方的纠纷或争议。

7.4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支付宝、1688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支付宝、1688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如支付宝、1688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支付宝、1688将通过支付宝网站或1688网站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7.5 本协议未尽事宜,您需遵守支付宝、1688网站实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及其他相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