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条款

       在本条款中,“我们”指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本计划”指您为了自己或您家人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相互宝重症疾病互助计划”。

       在您加入本互助计划之前,请先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条款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如对本条款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可致电热线95188-9咨询,以便获得解释和说明。您在页面通过点击或其他方式确认即表示已同意本条款。

 

1.互助计划内容

1.1  最高互助金额

本计划项下成员根据不同年龄段可获得的最高互助金如下表:

年龄(周岁,含周岁当年)

最高互助金(人民币)

30天-39周岁

30万元

40-59周岁

10万元

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每位成员只能加入一次本互助计划,重复加入无法获得多次互助。本计划不是保险,我们不承诺您能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分摊的金额无法撤销。

1.2 互助计划期间

自成员加入计划次日零时起,到退出计划之时止。

1.3 等待期

自成员加入计划生效日零时起90日内(含第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内成员经医院(见8.1)初次确诊(见8.2)非因意外伤害(见8.3)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计划其他成员不承担互助责任,但向患病成员无息退还该成员在本计划中已交纳的互助分摊金额,成员资格终止,自动退出本计划。

成员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能够获得互助。

1.4 互助内容

在计划期间内,成员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或者于等待期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该患病成员可以向我们发起互助申请。在对患病成员调查,经过相关流程确定应该进行互助的,我们将向本计划内的其他成员发起互助分摊,将汇集的互助金给付给患病成员。完成互助后,该患病成员自动退出本计划。

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载明于本计划“7.1重症疾病”中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

1.5 计划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如果参与本互助计划的人数过多、过少或风险状况不一致,为保证成员权益和公平性,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将本计划拆分成若干个计划或与其他计划进行合并,已加入的成员将根据相应的拆并规则自动转入与其对应的互助计划。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成员进行公示,成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2.不进行互助的情形

2.1 责任免除的事项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成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重症疾病的,其他成员不承担提供互助的责任:

(1)本计划内成员对由其申请加入的成员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成员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成员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8.4);

(4)成员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6),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8.7)的机动车(见8.8);

(5)成员自杀或故意自伤;

(6)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8.9),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见8.1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8.11),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情形导致成员发生本计划定义的重症疾病的,该成员的成员资格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2.2 成员加入本计划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已经患有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将无法获得互助,且其成员资格将被终止,并不退还资格终止时该成员已分摊的互助金。

 

3.申请与分摊

3.1报案及申请材料提交

(1)成员患病后,可以发起互助申请。

(2)提交互助申请材料须满足以下要求:

A.申请材料必须真实。如提供虚假材料,您将无法获得互助,且可能影响您的芝麻分;

B.申请材料必须完整和准确,否则将影响案件处理进度或导致您无法获得互助金;

C. 若为家人提交申请材料,还须获得其授权。

3.2案件审核及公示规则

(1)收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我们或我们委托的调查评估机构将对案件进行调查审核,根据审核结果出具初步审核意见。

(2)对调查审核的结果为可以进行互助的案件,我们将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A. 为便于成员对互助案件进行公开监督,公示范围将包括您提交的申请材料(如诊断证明、出院小结、检查报告等)、初步审核意见以及调查信息等。请您了解,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调查信息当中可能包含患病成员的医疗信息等个人敏感信息。为了保护患病成员的合法权益,在对申请材料与初步审核意见进行公示之前,我们会对您或患病成员的身份识别信息及联系方式(如:身份证号、银行卡号、住址、电话号码等)进行脱敏处理。

B. 公示范围:互助计划成员。

C. 公示时间:每月7日、21日为公示日,公示日起3日内为案件公示期,案件公示期内成员可对公示案件进行监督举报。为保护成员隐私,公示期结束后公示案件将继续展示年龄、出险地点、疾病名称、互助金额及脱敏后的患病成员姓名,继续展示期间不超过6个月。

D. 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的案件,患病成员可获得互助金。

E. 为了促进相互宝的透明与公正,提升公众健康意识,支付宝用户可以查看经过脱敏处理的基本案件信息。

3.3 监督举报

公示期间,我们将接受监督举报并进行补充调查。举报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实名举报;

(2)提出明确的举报理由,如:成员不符合健康要求、带病加入、疾病诊断及证明材料不真实等;

(3)提供能够证明举报理由的证据材料。

3.4 特殊案件公示

经法院判决、仲裁机构裁决、法院或仲裁机构调解的应当支付互助金的案件,在相关法律文件生效后,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不接受举报,公示期满进行分摊。

3.5 分摊规则

(1)互助计划的互助金及管理费由该计划的被保障成员平均分摊,截至公示日零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被保障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2)互助金及管理费分摊日为每月14日、28日,我们将从交费成员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其应分摊的金额。分摊日开始7日内完成互助金给付。

(3)交费成员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通过支付宝划扣分摊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划扣时,同一互助计划内,优先划扣本人的每期分摊金额,再划扣由其加入的被保障成员的每期应分摊金额。同一互助计划内,每期分摊金额按加入先后顺序划扣。如果首次划扣时账户中金额不足,我们会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零时止的期间内持续划扣。例如,在14日的分摊时未扣款成功,我们将持续扣款至26日零时止。如果届时,仍有未划扣成功的应分摊金额,对应的未完成分摊的被保障成员将被退出该互助计划,同时交费成员芝麻分将可能受到影响。

3.6 分摊方式

每期分摊金额=(互助金+管理费-结余)/分摊成员数。其中:

(1)互助金=每期经公示无异议的患病成员申请的互助金之和;

(2)管理费=每期互助金的8%;

(3)分摊成员数=截至每期公示日零时的被保障成员人数;

每位成员为单个患病成员分摊金额不超过0.1元。每位成员每期分摊金额尾数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

如果当期实际收取的分摊金额总和超出当期互助金及管理费用,超出部分将计入结余。

3.7 宽限期

交费成员应确保有足够金额用于划扣分摊金额,且账户状态正常。如果金额不足的,自分摊日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分摊日前2个自然日0时止为互助分摊金额的交纳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互助事故,仍可发起互助申请,但在给付互助金时会扣除欠交的互助分摊金额。

如果交费成员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互助分摊金额,则自宽限期满日的24时起,对应的未完成分摊的被保障成员将被退出该互助计划,但本计划另有约定的除外。

3.8 分摊调整

我们将保持计划的稳定、公平和可持续作为目标。我们有权根据计划运行情况,对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身体状况、不同地域、不同生活习惯的成员制定差别化的分摊办法和分摊比例。相应调整方案需对全体计划成员进行公示,成员可以在公示期内反馈意见,我们将认真听取,酌情采纳。

 

4. 如何申领互助金

4.1 互助金申领人

除另有约定外,互助金需支付给成员本人。如为家人申领互助金的,需要取得家人同意并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核无异议后,互助金将支付给家人。

4.2 互助事故通知

成员或者成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可以进行互助事故通知,向我们提起互助申请。因意外导致的互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30天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发起互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互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4.3 互助申请

成员在申请互助时,须填写和提交互助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见8.13);

(2)由医院专科医生(见8.14)出具的成员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由医院出具的与该疾病诊断证明书相关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

(3)与确认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4 申请期限

初次确诊时成员在互助计划内的,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互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180天内,可申请互助。

 

5. 退出计划

5.1 成员主动退出计划

成员可以随时申请退出计划。截至公示日零时该互助计划内的所有成员须承担本期的分摊义务,并在公示期结束后根据分摊规则确定分摊金额。

成员退出计划后,符合条件重新加入本计划的,等待期重新计算。

5.2 自动退出计划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成员会退出本计划:

(1)年满60周岁的;

(2)已经获得本计划互助的;

(3)经查实不符合加入条件的;

(4)未按约定分摊互助金及管理费的;

(5)出现不可抗力或政策因素导致计划无法存续的;

(6)经查实加入时不符合健康要求或已经罹患本保障计划约定的疾病;

(7)根据本条款需终止互助计划的。

5.3 退出互助计划的影响

(1)成员退出的,无法获得互助;

(2)退出时已公示案件对应的每期分摊金额仍需支付;

(3)退出后再次加入需重新计算等待期;

(4)成员选择主动退出的,则由成员本人申请加入的其他成员将一并退出。但因成员超过互助计划规定的最高互助年龄或成功申领互助金而退出的,成员本人申请加入的其他成员无需一并退出。

(5)成功申领互助金而退出的成员,再次加入本计划的,只参与互助金的分摊,不再享有被互助的权利。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协议构成

本计划包括互助计划条款、健康要求、与本计划有关的文件及成员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6.2 加入条件

成员的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健康要求,并符合本计划综合准入验证。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加入本计划。

6.3 成员范围

成员可为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加入本计划,该成员作为交费成员,履行互助分摊义务。

6.4 加入计划年龄

本计划的加入年龄,为出生后30天至59周岁。加入计划年龄指加入计划时成员的年龄。

6.5 年龄性别错误

成员在本人或为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加入计划时,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出生日期和性别信息,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成员申报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年龄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我们规定的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终止该成员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资格,对于在资格终止前发生的互助事故,我们不承担发起互助的责任。

(2)成员申报的本人或其他成员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发生互助事故时其真实年龄符合加入计划年龄限制的,在申请互助金时按该成员的真实年龄或者性别所对应的最高互助金标准申请互助。

6.6 争议处理

本计划履行过程中,相关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本条款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 疾病定义

这部分是对本计划所涵盖的疾病进行了定义

7.1 重症疾病

本计划所定义的重症疾病指如下约定的疾病、疾病状态或者手术,共有100种。成员确诊如下重症疾病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7.1.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1.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7.1.3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8.15);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8.16);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8.17)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际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7.1.5 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搭桥术(或者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6 终末期肾病(或者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者实际接受了肾脏移植手术。

7.1.7 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者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7.1.8 急性或者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须经血清学或者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者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者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7.1.9 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者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0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者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1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者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者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12 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者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者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3 双耳失聪(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见8.18)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成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耳失聪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4 双目失明(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者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成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双目失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5 瘫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者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者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7.1.16 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者修复的手术。

7.1.17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者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7.1.18 外力导致的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19 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强直、活动迟缓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0 严重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者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7.1.21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见8.19)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7.1.22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的条件。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1.23 语言能力丧失(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365天(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成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4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者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满足下列三项条件:

a.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b.网织红细胞<1%;

c.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7.1.25 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者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6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微生物引致的心脏内膜炎症,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以下方法之一检查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性微生物:

a.经培养或者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微生物;

b.组织检查证实赘生物或者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

c.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微生物,且与心内膜炎符合;

(2)出现明显的心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7.1.27 严重肌营养不良

指一组原发于肌肉的遗传性疾病,临床表现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肌肉无力和肌肉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肉组织活检结果满足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合同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的限制。

7.1.28 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并实际接受了外科开腹手术治疗,以进行坏死组织清除、坏死病灶切除或者胰腺切除。

因饮酒所致的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或者经腹腔镜手术进行的治疗不在互助范围内。

7.1.29 脊髓灰质炎导致的瘫痪

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者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

7.1.30 严重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本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31 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因输血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受感染的成员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者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者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计划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互助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成员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的限制。

7.1.32 开颅手术(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确已实际实施全身麻醉下的开颅手术。理赔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33 心肌炎导致的严重心功能衰竭

指心肌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的急性或者慢性炎症病变,导致心功能障碍,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持续至少90天。

7.1.34 严重重症肌无力

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者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者下肢的近端肌群或者全身肌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手术治疗270天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35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贫血、多尿及肾功能衰竭等临床表现;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单独或者良性肾囊肿不在互助范围内。

7.1.36 嗜铬细胞瘤切除术

指肾上腺或者肾上腺外嗜铬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实际实施了手术以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定。

7.1.37 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下列全部诊断标准:

a.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b.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Ⅱ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c.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者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互助范围内。

7.1.38 严重象皮病

指末期丝虫病,按国际淋巴学会分级为三度淋巴水肿,其临床表现为肢体非凹陷性水肿伴畸形增大、硬皮症和疣状增生。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7.1.39 埃博拉病毒感染

指埃博拉病毒感染导致的急性出血性传染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传染病专家确诊并且上报国家疾病控制中心接受了隔离和治疗,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证据证实存在埃博拉病毒感染;

(2)存在广泛出血的临床表现;

(3)病程持续30天以上。

单纯实验室诊断但没有临床出血表现的或者在确诊之前已经身故的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0 严重克罗恩病

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罗恩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并且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者肠穿孔。

7.1.4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医疗记录证实存在慢性胰腺炎反复急性发作病史;

(2)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者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3)持续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因饮酒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2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由于慢性心包炎症导致心包脏层和壁层广泛瘢痕粘连、增厚和钙化,心包腔闭塞,形成一个纤维瘢痕外壳,使心脏和大血管根部受压,阻碍心脏的舒张。须明确诊断为慢性缩窄性心包炎,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持续180天以上;

(2)已经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包剥脱或者心包切除手术。

经胸腔镜、胸壁打孔进行的手术,心包粘连松解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3 严重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者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局限硬皮病;

(2)嗜酸细胞筋膜炎;

(3)CREST综合征。

7.1.44 严重原发性心肌病

指不明原因引起的一类心肌病变,包括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原发性肥厚型心肌病及原发性限制型心肌病三种,病变必须已造成事实上心室功能障碍而出现明显的心功能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并至少持续180天。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继发于全身性疾病或者其他器官系统疾病及酒精滥用造成的心肌病变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5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

成骨不全症第三型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针对成骨不全症第三型的诊断进行的皮肤切片的病理检查结果为阳性;

(2)X光片结果显示多处骨折及逐步脊柱后侧凸畸形;

(3)有证明是因此疾病引致发育迟缓及听力损伤。

7.1.46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纤维化性炎症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肝硬化。本病须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2)持续性黄疸病史;

(3)出现胆汁性肝硬化或者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者胆管损伤等原因导致的继发性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7 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指主动脉的内膜破裂导致血液流入主动脉壁中形成夹层动脉瘤。诊断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扫描(MRI)、磁共振血管检验法(MRA)或者血管扫描的检验结果证实,并有必要进行紧急修补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7.1.48 持续植物人状态

指因意外伤害或者疾病导致大脑皮质功能丧失,人呈无意识状态,但脑干功能仍然保留,需要持续依赖外界生命支持系统维持生命的临床状态。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证明有永久性神经系统损害。植物人状态须持续30天以上。

由于酗酒或者滥用药物导致的植物人状态不在互助范围内。

7.1.49 严重坏死性筋膜炎

严重坏死性筋膜炎的诊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符合坏死性筋膜炎的临床表现;

(2)细菌培养检出致病菌;

(3)出现广泛性肌肉及软组织坏死,并导致身体受影响部位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

7.1.50 严重出血性登革热

指由登革热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为一种自限性疾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根据《登革热诊疗指南(2014版)》明确诊断;

(2)出现下列一种或者多种严重登革热的临床表现:

a.血浆渗漏致休克或者胸腔积液伴呼吸困难;

b.严重出血:消化道出血、阴道大出血、颅内出血、肉眼血尿或者皮下血肿(不包括皮下出血点);

c.严重器官损害或者衰竭:肝脏损伤(ALT或者AST>1000IU/L)、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急性心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脑病。

7.1.51 严重川崎病伴冠状动脉瘤

是一种血管炎综合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皮肤粘膜病损和淋巴结肿大。本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须由血管造影或者超声心动图检查证实,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冠状动脉瘤于最初急性发病后持续至少180天;

(2)伴有冠状动脉瘤,且实际实施了对冠状动脉瘤进行的手术治疗。

7.1.52 非阿尔茨海默病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毒所致脑损害不在互助范围内。

7.1.53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7.1.54 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严重心功能衰竭

指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至少持续180天。

7.1.55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者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7.1.56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皮做肝脏活检来定量分析肝脏铜的含量。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1.57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指由于疾病或者意外导致至少两根臂丛神经根性撕脱,造成手臂感觉功能与运动功能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该病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有完整的电生理检查结果证实。

7.1.58 疾病或者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指因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于常态,智力商数(IQ)不高于70。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智力低常的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发生在6周岁以后(以入院日期为准);

(2)由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者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根据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检测证实智力低常,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

(4)智力低常自确认之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7.1.59 严重脊髓空洞症

是一种慢性进行性的脊髓变性性疾病,其特征为脊髓内空洞形成,表现为感觉异常、肌萎缩及神经营养障碍。脊髓空洞症累及延髓称为延髓空洞症,表现为延髓麻痹。脊髓空洞症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障碍,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7.1.60 脊髓内肿瘤

指脊髓内良性或者恶性肿瘤。肿瘤造成脊髓损害导致瘫痪,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际接受了肿瘤切除的手术治疗;

(2)手术180天后遗留神经系统损害,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a.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b.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非脊髓内的其他椎管内肿瘤、脊柱肿瘤、神经纤维瘤不在互助范围内。

7.1.61 严重脊髓小脑变性症

指一组以小脑萎缩和共济失调为主要临床特点的疾病。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脊髓小脑变性症必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有以下证据支持:

a.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小脑萎缩;

b.临床表现存在共济失调、语言障碍和肌张力异常;

(2)运动功能严重障碍,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62 严重脊髓血管病后遗症

指脊髓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脊髓梗塞或者脊髓出血,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表现为截瘫或者四肢瘫。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后遗症并且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之一: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7.1.63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指一种亚急性脱髓鞘性脑病,常常发现于免疫缺陷的病人。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根据脑组织活检明确诊断。

7.1.64 终末期肺病

指因患有终末期肺病而出现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肺功能测试第一秒末用力呼气量(FEV1)持续低于0.75升;

(2)因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治疗;

(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

7.1.65 全身型幼年类风湿性关节炎

指未成年时期的一种全身结缔组织病。可表现为驰张热、皮疹、关节炎、脾肿大、淋巴结肿大、浆膜炎、体重减轻、中性粒细胞增多等,全身症状可以先于关节炎出现。本病须在18周岁前经专科医生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临床及X线检查发现明显的关节畸形,以下关节中至少其中三个关节受累:手关节、腕关节、肘关节、膝关节、髋关节、踝关节、脊椎关节或者跖趾关节;

(2)因病情严重在医生的建议下已接受以治疗为目的的膝关节或者髋关节的置换手术。

未成年人其他类型的类风湿性关节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7.1.66 糖尿病并发症引致的双足截除

因糖尿病引起的神经及血管病变累及足部,为了维持生命已经实际实施了由足踝或者以上位置的双足截除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切除单足或者多只脚趾或者因其他原因引起的截除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7.1.67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指为治疗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际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自体移植手术。手术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7.1.68 侵蚀性葡萄胎(或者称恶性葡萄胎)

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浸入子宫肌层或者转移至其他器官或者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者手术治疗的。

7.1.69 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指一种由于感染导致的急性综合征,引起红细胞溶血,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溶血性尿毒综合征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血液和肾脏专科医师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实验室检查确认有溶血性贫血、血尿、尿毒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2)因肾脏功能衰竭实施了肾脏透析治疗。

任何非因感染导致的溶血性贫血,如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与红细胞膜缺陷有关的溶血性贫血、红细胞酶病、血红蛋白病等,不在互助范围内。

7.1.70 严重颅裂脑膜膨出或者脑膜脑膨出

指先天性颅骨缺损,导致脑膜膨出或者脑膜脑膨出,且合并智力低下,惊厥,脑积水,失明及运动障碍等并发症。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脑膜膨出或者脑膜脑膨出的隐性颅裂。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1.71 左室壁瘤切除手术

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为左室室壁瘤,并且实际实施了开胸打开心脏进行的室壁瘤切除手术。

7.1.72 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导致的永久性神经损害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以下症状之一: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者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7.1.73 重度狼疮性肾炎

指累及肾脏的系统性红斑狼疮,须经肾脏活检确认,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的Ⅲ型或者Ⅲ型以上,并且临床出现肾功能衰竭达到尿毒症期。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风湿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互助范围内。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Ⅰ型:微小病变型;

Ⅱ型:系膜病变型;

Ⅲ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

Ⅳ型:弥漫增生型;

Ⅴ型:膜型;

Ⅵ型:肾小球硬化型。

7.1.74 胰腺移植术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际实施了胰腺的同种(人类)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胰岛、组织、细胞移植不在互助范围内。

7.1.75 严重亚急性硬化性全脑炎

指一种以大脑白质和灰质损害为主的全脑炎。是由于缺损型麻疹病毒慢性持续感染所致的一种罕见的致命性中枢神经系统退变性疾病。早期以炎症性病变为主,晚期主要为神经元坏死和胶质增生,核内包涵体是本病的特征性改变之一。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76 严重型糖尿病

是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而引起以血浆葡萄糖水平增高为特征的代谢内分泌疾病,需持续利用外源性胰岛素治疗。必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Ⅰ型糖尿病,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者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已经持续性的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至少180天。

7.1.7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者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90天以上。

7.1.78 严重范可尼综合征(3周岁前的疾病不赔)

也称Fanconi综合征,指近端肾小管的功能异常引起的一组症候群。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且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尿液检查出现肾性糖尿、全氨基酸糖尿或者磷酸盐尿;

(2)血液检查出现低磷血症、低尿酸血症或者近端肾小管酸中毒;

(3)出现骨质疏松、骨骼畸形或者尿路结石;

(4)通过骨髓片、白细胞、直肠黏膜中的结晶分析或者裂隙灯检查角膜有胱氨酸结晶。

成员在3周岁之前患有该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7.1.79 重症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骨髓克隆增生异常的疾病,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有转化为急性髓系白血病的风险。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血液科专科医生根据外周血和骨髓活检明确诊断为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FAB分类为难治性贫血伴原始细胞增多(RAEB);

(2)根据“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修订国际预后积分系统(IPSS-R)”积分≥3,属于中危及以上组。

7.1.80 严重脊柱裂脊髓脑脊膜膨出或者脑脊膜膨出

指脊椎管的一部分没有完全闭合,导致脊髓脑脊膜膨出或者脑脊膜膨出,且合并大小便失禁,部分或者完全性下肢瘫痪或者畸形等神经学上的异常。不包括由X 线摄片发现的没有合并脊髓脑脊膜膨出或者脑脊膜膨出的隐性脊柱裂。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7.1.81 因器官移植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因进行器官移植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根据HIV感染分类及AIDS诊断标准被确诊为艾滋病(AIDS)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出具该项器官移植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者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者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者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计划对该病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者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互助范围内。我们拥有获得使用成员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成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的限制。

7.1.82 严重艾森门格综合征

指因心脏病导致的严重肺动脉高压及右向左分流。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经超声心动图和心导管检查明确诊断,并须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平均肺动脉压高于或者等于36mmHg;

(2)肺血管阻力高于3mm/L/min(Wood单位);

(3)正常肺微血管楔压低于15mmHg。

7.1.83 严重冠心病

指经冠状动脉造影检查明确诊断为主要血管严重狭窄性病变,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中,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另一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2)左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中,至少一支血管管腔堵塞75%以上,其他两支血管管腔堵塞60%以上。

左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在互助范围内。

7.1.84 严重克雅氏症

指一种不可治愈的脑部感染,导致急剧而渐进性的智力功能与活动衰退。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神经科专科医生根据临床测试、脑电图和影像结果作出诊断,并出现神经系统异常及严重的渐进性痴呆。

7.1.85 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

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已经实际实施了结肠切除和/或者回肠造瘘术。

7.1.86 类风湿性关节炎导致的永久不可逆关节功能障碍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者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类Ⅳ级的永久不可逆性关节功能障碍。

美国风湿病学会类风湿性关节炎分级:

Ⅰ级:关节能自由活动,能完成平常的任务而无妨碍;

Ⅱ级:关节活动中度限制,一个或者几个关节疼痛不适,但能料理日常生活;

Ⅲ级:关节活动显著限制,不能胜任工作,料理生活也有困难;

Ⅳ级:大部分或者完全失去活动能力,病人长期卧床或者依赖轮椅,生活不能自理。

7.1.87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指一种慢性全身性炎性疾病,主要侵犯脊柱导致脊柱畸形。强直性脊柱炎须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有X片证实的双侧或者单侧骶髂关节炎;

(2)腰椎在前屈、侧屈和后伸的3个方向运动均受限严重;

(3)胸廓扩展范围小于2.5cm;

(4)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7.1.88 严重瑞氏综合征

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肝脏活检是确诊的重要手段。瑞氏综合征需由我们认可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全部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7.1.89 严重肺淋巴管平滑肌肌瘤病

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计算机断层扫描(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7.1.90 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指包围肢体或者躯干的浅筋膜或者深筋膜受到溶血性链球菌的感染,病情在短时间内急剧恶化,且已经立刻进行了手术及清创术。最后的诊断必须由微生物或者病理学专家进行相关检查后证实。

7.1.91 意外导致的重度面部烧伤

指因意外伤害导致的面部Ⅲ度烧伤且烧伤面积达到面部表面积的2/3或者全身体表面积的2%。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面部总面积为全身体表面积的3%。

7.1.92 严重多发性硬化

指因脑及脊髓内的脱髓鞘病变而出现神经系统多灶性(多发性)多时相(至少6个月以内有一次以上(不包含一次)的发作)的病变,须由计算机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者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持续至少180天。

7.1.93 严重手足口病伴并发症

由肠道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主要症状表现为手、足、口腔等部位的斑丘疹、疱疹。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并伴有下列至少一项并发症:

(1)有脑膜炎或者脑炎并发症,且导致意识障碍或者瘫痪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并有头颅影像学可见的脑实质损害;

(2)有肺炎或者肺水肿并发症,且导致呼吸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3)有心肌炎并发症,且导致心脏扩大或者心力衰竭的临床表现及实验室检查证据。

7.1.94 心脏粘液瘤开胸切除术

指经我们认可医院的医生明确诊断为心脏粘液瘤,并且实际实施了开胸打开心脏进行的心脏粘液瘤切除手术。

7.1.95 严重急性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指血液凝固系统和纤溶系统的过度活动导致微血管血栓形成、血小板及凝血因子耗竭和严重出血,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临床分期的中期(消耗性低凝期)或者后期(继发性纤溶亢进期),需要输注血浆和浓缩血小板进行治疗。

7.1.96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继发性肺动脉压力持续增高,导致右心室肥厚,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IV 级,且心导管检查报告显示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先天性心脏疾病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肺动脉高压不在互助范围内。

7.1.97 严重大动脉炎

指经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大动脉炎,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红细胞沉降率及 C 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

(2)超声检查、CTA 检查或者血管造影检查证实主动脉及其主要分支存在狭窄;

(3)已经针对狭窄的动脉进行了手术治疗。

7.1.98 严重Brugada综合征

指根据临床症状和典型心电图表现明确诊断为Brugada 综合征,并且实际安装了永久性心脏除颤器。诊断及治疗须在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必须的情况下进行。

7.1.99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须经我们认可医院的血液科专科医生明确诊断为严重甲型血友病(缺乏 VIII 凝血因子)或者严重乙型血友病(缺乏 IX 凝血因子),且凝血因子 VIII 或者凝血因子 IX 的活性水平少于百分之一。

7.1.100 严重婴儿进行性脊肌萎缩症

指累及脊髓前角细胞及延髓运动核的神经元退行性变性病。在出生后两年内出现的脊髓和脑干颅神经前角细胞进行性机能障碍,伴随肌肉无力和延髓机能障碍。

我们承担本项疾病责任不受本计划责任免除中“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的限制。

 

8. 释义

这部分是对条款中的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

8.1 医院

指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者二级合格以上的公立医院,不包括以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者类似功能为主要功能的医疗机构。

8.2 初次确诊

指自成员出生之日起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而不是指自本计划生效之后第一次经医院确诊患有某种疾病。

8.3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者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24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

成员因意外伤害情况紧急必须立即就医的,医疗服务机构不受8.1列举医院范围的限制。

8.4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8.5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互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8.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

(2)驾驶与合法有效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驾驶证已过有效期。

8.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互助事故时没有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登记制度的规定进行登记并领取机动车行驶证或者临时通行牌证等法定证件。包括下列情形之一:

(1)未办理行驶证或者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

(2)机动车行驶证被依法注销登记;

(3)未在行驶证检验有效期内依法按时进行或者未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8.8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8.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者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者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者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8.10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者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者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8.1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指成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8.12 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8.13 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且附有本人照片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8.1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者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者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8.15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者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者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8.16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者声带全部切除,或者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者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者吞咽的状态。

8.1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者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者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者盆浴。

8.18 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者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8.19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为四级:

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日常活动不引起过度的乏力、呼吸困难或者心悸;

Ⅱ级:体力活动轻度受限,休息时无症状,日常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

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休息时无症状,轻于日常的活动即可引起乏力、心悸、呼吸困难或者心绞痛;

Ⅳ级: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休息时亦有充血性心衰或者心绞痛症状,任何体力活动后加重。

 

本条款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