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营宝服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用户交易优惠体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惠营宝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提供的代表特定消费权益的预付价值凭证。
第三条 支付宝、采购方、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支付宝实名账户”是指使用方以本人名义向支付宝申请的并按照要求完成身份验证的支付宝账户。使用方申请及使用支付宝账户需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具体内容详见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 
“采购方”指使用现金、支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购买惠营宝的单位和个人。 
“使用方”指依据本章程规定使用惠营宝,或凭借持有的惠营宝主张相关权利的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接入支付宝支付服务并为使用方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户。 
  
第二章 采购
第五条 遵守本章程之约定内容,并满足本章程规定采购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向支付宝申请采购惠营宝。 
第六条 支付宝以1000元的单张面值发行惠营宝。支付宝有权仅向符合要求的采购方开放惠营宝产品的采购。
第七条 如采购方一次性采购惠营宝1万元(含)以上及具有支付宝认为的其他情况的,应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户口簿、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三章 使用及有效期
第八条 使用方使用惠营宝在支付宝特约商户处进行交易时应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网站其他相关规则(具体详见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及特约商户的相关交易规则。
第九条 在特定的营销活动中,支付宝根据活动举办方的指令为使用方提供惠营宝以便使用方享受交易优惠或服务,支付宝根据使用方的授权从使用方的支付宝账户中划扣前述惠营宝转付至合作商家以完成交易。如交易取消或撤销的,惠营宝不做补偿且将退回至活动举办方的指定账户。
第十条 惠营宝不挂失,遗失、泄露的责任须由采购方或使用方自行承担。支付宝不提供透支、提取现金及转账到银行卡等服务。支付宝不提供赎回服务,但支付宝终止惠营宝业务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惠营宝为不记名的预付价值,有效期为3年,除支付宝同意外不得延期使用。单个使用方每年最多可使用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惠营宝。
第十二条 采购方或使用方存在以下情况的,支付宝有权暂停或终止对采购方或使用方的服务,所有损失需由使用方承担:
(一)采购方或使用方单独或与他人合谋,进行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采购方或使用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非法交易的;
 (三)支付宝调查采购方或使用方身份及交易信息等情况,遭采购方或使用方拒绝的;
(四)采购方在支付宝公布的采购渠道之外采购惠营宝的;
(五)采购方或使用方有其他损害支付机构或使用方权益情形的。
第十三条 支付宝为采购方或使用方提供惠营宝使用咨询服务。使用方可以拨打支付宝的客服热线【95188】咨询。
 
第四章 费用收取
第十四条 采购方采购惠营宝时,除支付惠营宝价值外,还须向支付宝支付服务费,具体服务费标准由采购方与支付宝签署的协议为准。
 
第五章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支付宝的权利
(一)支付宝有权要求采购方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违反本章程使用惠营宝的,支付宝有权暂停或终止惠营宝的使用。
(三)支付宝为使用方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支付宝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但终止前须提前在支付宝网站进行公示。
(四)支付宝不负责解决使用方与特约商户之间因商品或服务质量等引起的纠纷,上述纠纷由使用方及商户自行解决。但三方另有协议或规则约定的除外,上述协议及规则包括《支付宝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具体详见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
(五)因以下原因导致使用方不能正常使用惠营宝的,支付宝对给使用方造成的不便或使用方遭受或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但可以协助使用方解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帮助:
1、支付宝经网站公告后的系统停机维护;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
3、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支付宝系统障碍不能运行业务;
4、黑客攻击,第三方恶意破坏,电信、电力或银行系统、设备、网站及服务中断、故障、不稳定或升级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支付宝服务中断、延迟或不稳定。
第十六条 支付宝的义务
(一)支付宝应当通过网站公示的方式提供惠营宝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使用须知、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支付宝应当按约定为使用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咨询及账务明细查询、异议更正等服务。
(三)支付宝应依法对采购方/使用方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采购方/使用方与支付宝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采购方/使用方的权利
(一)采购方/使用方享有按本章程的规定及其他支付宝与采购方的约定采购/使用惠营宝的权利。
(二)采购方/使用方有权知悉惠营宝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采购方/使用方对惠营宝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支付宝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方/使用方的义务
(一)采购方/使用方应当按规定向支付宝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惠营宝。
(二)采购方/使用方未妥善了解惠营宝的使用规则和要求以致未能享受优惠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采购方/使用方不得在支付宝指定的销售渠道之外的非授权渠道购买惠营宝,亦不得在支付宝特约商户以外的商户使用惠营宝进行消费。采购方/使用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应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解释。与本章程有关的所有争议或请求应首先由争议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当通过诉讼解决。诉讼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等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