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聚财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聚财保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电子保险单、所附的电子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电子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见7.1)、保单年度(见7.2)均以该日期计算。

您获得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电子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2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

男性被保险人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为60周岁(见7.3)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女性被保险人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为55周岁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于投保时在电子保险单上载明。 

2.3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为按年(或月)领取。

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于投保时由您选择确定,并在电子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

2.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5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养老年金    

自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我们按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于每一保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按以下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

(1)按年领取的,年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按月领取的,月领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0.084。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您实际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见7.4)(不计利息)与现金价值(见7.5)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身故,我们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20个保单年度内我们应给付的养老年金总额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我们已给付的养老年金金额两者的差额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起20个保单年度后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终止。

2.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7.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7.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7.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7.9)的机动车;

(6)战争(见7.10)、军事冲突(见7.11)、暴乱(见7.12)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保险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8 保单红利

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您。红利按月分配。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

红利处理方式为累积生息,即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月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红利累积利率以我们当时宣布的为准。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享有参与红利分配的权利。

您的义务         

3.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电子投保单、电子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3.2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纳方式为一次交清。

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4.1 犹豫期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5日内可通知我们撤销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撤销本合同申请通知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实际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4.2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电子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4.3 增加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经我们同意后,您可以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我们将根据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年龄对应的保险费率计算本合同应收的保险费,我们收取保险费后,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比例增加。

我们按增加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4.4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生效满2年后至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且符合我们减少基本保险金额的相关规定,您可以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我们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4.5 保单贷款

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贷款。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且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见7.13),则您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未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之和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4.6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偿还累积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犹豫期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前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5.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养老年金申请

       在申请养老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6.1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3.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6.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6.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符合我们规定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6.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电子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按照更正后的被保险人年龄及保险费率增加或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增加或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

6.4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将先行扣除您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欠款及其利息。

6.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或被保险人的通讯地址、电子邮箱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或被保险人不作上述通知的,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您或被保险人的最后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或被保险人。

6.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我们依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本条款2.6保险责任的有关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6.7 争议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中国境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适用中国法律。

您需要了解的重要术语

7.1 保单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2 保单年度

       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前一日的24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7.3 周岁

       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

7.4 实际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我们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情形,则实际交纳的本合同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少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7.5 现金价值

       指保证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保证现金价值是指电子保险单上“现金价值表”所列明的金额。保单年度内的保证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7.6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7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7.8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驾驶证驾驶;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7.9 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7.10 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7.11 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7.12 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

7.13 利息

       指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利息,按补(或垫)欠交保险费、保单贷款的数额,经过日数和利率依复利方式计算。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

(条款全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