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投保须知及重要告知》

 

一、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产品 产品基本信息

保险产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产品条款(B款 )》众安备-家庭财产【2014】主23号。本产品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众安保险”)承保,面向全国区域进行销售。  

保险合同订立的方式:用户在购买商品时签署。

本保险产品为您提供电子保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数据电文是合法的合同的表现形式。如需纸质保单和发票,请致电众安客服电话:【400-999-9595】,您需提供寄送地址以便我司向您寄送,相应的快递费用将由您承担。

二、在线投保流程

1、选择保险方案

2、提供投保信息

3、确认信息和金额

4、在线支付:1)支付宝; 2)银行转账;

5、如对投保流程或保险产品有任何疑问,您可拨打众安客服热线【400-999-9595】进行咨询。

三、理赔服务

发生保险事故后,众安保险将为您提供7 x 13(8:00-21:00) 小时理赔申请服务。请参照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1、拨打众安客服热线【400-999-9595】及【10109955】进行电话报案

2、报案后被保险人根据众安客服指引选择维修方式,维修网点在确认报修故障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保额范围内给予免费维修并返还用户。

3、对于可以支持的上门维修,众安将安排工程师上门免费维修。

四、个人信息承诺

我们严格遵守现行的关于个人信息、数据及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充分的技术手段和制 度管理,保护您提供给我们的个人信息、数据和隐私不受到非法的泄露或披露给未获授权的第三方。您还可以登录众安保险官网:www.zhongan.com查阅众安隐私声明。

 

《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    通过淘宝网销售平台购买手机的买家

(当您点击签署/同意本协议时, 本协议即生效)

乙方(保险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一、协议内容及生效

根据甲方的投保申请,经乙方审核确认承保,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保险协议。

在协议期间内,乙方按照以下协议列明事项承保甲方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

二、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投保手机屏幕意外损坏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为被保险人提供一次免费换屏维修服务。

维修服务包含寄修服务、上门服务、到店服务三种方式。

三、本保险合同承保的 意外事故“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承保手机屏幕碎裂的突发性事件。

四、保险期间:12个月

五、赔偿限额:手机购买实际支付金额

六、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1、保费以投保页面载明的金额为准。

2、为方便账户管理,协议双方均同意投保人通过支付宝的服务完成保费的支付。投保时,保费将直接从投保人支付宝账户支付至乙方指定的保费收入账户。

3、如甲方委托乙方直接从其账户中扣划保费的,甲方授权乙方,代替乙方向支付宝发出划扣指令,从甲方的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或其他账户中进行扣款。乙方应确保已经取得甲方的扣款授权,并认可乙方发出指令的法律后果。

七、保险理赔

发生保险事故后,众安保险提供7*13小时(8:00-21:00)理赔申请服务。被保险人可按照以下流程申请理赔:

    1、拨打众安客服热线【400-999-9595】 及【10109955】进行电话报案

2、报案后被保险人根据众安客服指引选择维修方式,维修网点在确认报修故障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保额范围内给予免费维修并返还用户。

3、对于可以支持的上门维修,众安将安排工程师上门免费维修。

八、退保

(一)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要求进行退保:

1、甲方购买的数码产品发生退货、退款的;

2、甲方在使用已投保碎屏险的数码产品的过程中,因主观原因主动要求退保的。

尽管有前款的约定,但存在以下情况的,乙方可以拒绝甲方的退保要求;

1、该已投保碎屏险的数码产品有生效中且未处理完毕的报案的;

2、该已投保碎屏险的数码产品有实际赔偿或已完成的维修记录的;

3、保险期间已经结束的。

(二)退保流程

1)如需退保,请拨打乙方客服热线【400-999-9595】;

2)乙方将在24小时内完成保单信息的变更,对于需要退还保费的,乙方将在72小时内完成退款。

(三)尽管有前述约定,但对于甲方的数码产品发生退货退款的情形,乙方视为甲方主动申请退保操作,并在72小时内将对应的保费退还至甲方的支付宝账户中。

(四)退保时的退费标准

发生退保时,乙方将按照如下标准进行保费退还:

1)甲方购买的数码产品发生退货、退款的,保费全额退还;

2)甲方因主观原因要求退保的,按照剩余保障天数进行保费退还。

九、争议处理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的,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保险合同效力

1. 本保险合同自保险期间开始时生效,具体以保单载明的为准。

2. 发生下列情况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a. 本协议约定的保险期间内,乙方的赔付金额达到累计赔偿金额限额后;

b. 本协议到期且双方未续约的。

 十一、隐私保护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众安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淘宝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众安隐私声明”。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保险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依照乙方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及其他本人/司的账户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本人/司同意,乙方有权代本人/司委托第三方向贵司发出款项冻结和划扣的指令,本人/司认可该指令的法律后果。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余额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公司”)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基金”)

本人/司及本人/司指定的支付宝用户特以此函通知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本人/司及本人/司指定的支付宝用户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公司、天弘基金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乙方及乙方指定第三方的指令,对余额宝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和赎回、对赎回的余额宝基金份额款项进行冻结及/或划扣。

特此授权!

授权人:

授权日期: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数码产品意外损坏保险条款(B款)

(众安备-家庭财产【2014】主2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单明细表、保险凭证及批单等书面文件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获得的,用于个人家庭消费的数码产品(“产品”)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意外事故,直接导致投保产品遭受物理性损坏且无法正常使用或整件灭失的,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被保险人因修复、重置、更换受损数码产品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或损失。

“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第四条 受损产品应由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进行检测及维修,在送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费,按照“谁寄谁付”原则,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各自承担。

第五条 投保人可选择以下(一)至(七)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意外事故进行投保并在保单明细表中予以记载,保险人对属于投保事项的意外事故承担保单约定的赔偿责任:

  1. 外力导致的屏幕碎裂;
  2. 意外进水;
  3. 意外坠落、挤压、碰撞导致除屏幕以外的主机或固有组件受损;
  4. 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暴力抢夺、抢劫导致的投保电子产品整件灭失;
  5. 雷击、超负荷、超电压、电涌;
  6. 火灾、爆炸;
  7. 其他不属于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况导致产品受损且无法正常使用的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对下列任何情形或由于下列任何情形所引起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2. 无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遗忘、失踪或丢弃;
  3. 出厂时未经检验的电子产品或经检验属于不合格的电子产品;
  4. 被保险人无法提供有效购买凭据的电子产品;
  5. 电子产品的正常磨损、腐蚀、氧化、锈垢、耗损等或因积灰、冷凝、受热等渐变性原因导致的损失;
  6. 产品的电路和机械故障以及其他一般故障;
  7. 计算机病毒、其他恶意编码或类似指令破坏产品的正常功用或造成其中数据、程序的毁损或失效;
  8. 属于制造商或供货商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当提供的保修服务范围内的损失;
  9. 不影响电子产品基本使用功能的附件或耗材,包括但不限于电池、耳机、存储卡、充电设备、数据线、鼠标、键盘、书写笔等的损坏或灭失;
  10. 产品在外观上的瑕疵,如脱漆、刮痕、褪色等,但与产品同时受损的情况不在此限;
  11. 非产品的基本功能所需的数据、程序、软件的丢失和损坏;
  12.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损失;
  13. 政府的行政、司法行为;
  14. 任何由战争、内战、叛乱、革命、军事政变、恐怖事件、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核能事故;
  15. 任何无法证实由外来“意外事故”导致的产品损坏;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索赔的;
  2. 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3.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4. 提高、改善保险产品技术标准、使用性能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5. 投保产品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伤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或任何经济性利益的损失;
  6. 未在保险人指定或书面同意的服务商处进行维修或更换的;
  7. 投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或被保险人与生产商、销售商、维修服务商之间的任何诉讼、仲裁以及相关费用;
  8. 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每次事故免赔额(率)。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

第八条 投保本保险的数码产品的保险价值为其出险时的市场重置价值。

第九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对投保产品所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认,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投保产品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产品的原始购置价格。

保险费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费的,投保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以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保险费为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

免赔额

第十一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每次事故”是指一次意外事故或者同一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一系列意外事故。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日期为准,保险期间最长为一年。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履行完整、如实的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相关事项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前,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及期限交付保险费。

本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费的或对保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全额保费。投保人未按照本条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则本保险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时,应当:

  1. 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 发生盗窃、抢夺、抢劫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报警并取得警方出具的立案回执原件;
  3. 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4. 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不能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有效索赔资料,并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服务商处进行检测及维修。被保险人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保险单或其他有效保险凭证;
  2. 产品照片、原始购买发票、保修服务协议、产品检测报告;
  3. 索赔费用清单、发票或支付凭证;
  4. 需要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盖章原件
  5. 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八条对于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确认赔偿金额:

(一)对于可维修的保险产品,按照其原始技术标准、使用性能进行修复而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包括功能性零配(组)件、元器件的重置费用,维修发生的人工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

(二)对于无法修复、维修费用过高或维修次数已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保险人负责赔偿更换费用。更换费用以出险时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按保险合同约定扣除折旧率之后的产品价值为限,且最高不超过该产品原始购置的发票价格。如该保险产品之前有过赔付的,则保险人赔付的更换费用应当扣减之前已发生的累计赔付金额。

(三)对于盗窃、抢劫、抢劫事故导致的整件产品灭失,除保单另有约定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下两项的低者为准:

1.出险时同类或类似型号、功能的数码产品的市场价格,或

2.出险时该产品扣除约定折旧率后的剩余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三)项情况时,视为保险人已全完履行本保险合同下所有义务,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其他相同的保险保障下也能获得赔偿的,则保险人按本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如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做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做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书面申请之日的二十四时起终止。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扣除5%手续费或保单列明的手续费比例后,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附表规定的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也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主动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七条 保单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条款所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如下:

保险人:指“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投保数码产品: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买的,并购买被保险人提供的意外保修服务合同的有形实物数码产品,不包括任何附加服务、软件、操作系统等。该产品应当具有惟一性及可辨识性。

附: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