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服务协议

 

       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支付宝”)、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或“1688”)、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网商银行”)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支付服务、”账户余额+”收款服务(以下单独或合并称为“本服务”)的使用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1688、网商银行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如果您对本协议的条款有疑问的,请通过各自服务提供者的客服渠道进行询问,其将向您解释条款内容。

       您同意,支付宝、1688、网商银行有权随时对本协议内容进行单方面的变更,并以在支付宝网站(www.alipay.com)或者1688网站(1688.com)上公告的方式提前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使用本服务;若您不同意变更修改后的协议内容,您应在变更生效前停止使用本服务。

一、定义

1、支付服务(又称“基础支付服务”):指支付宝向您及您的客户所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其附随提供的款项代收代付服务(不包括信用卡支付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余额支付、余额宝支付、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具体以服务提供者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2、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系统提交银行借记卡信息并付款,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

3、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操作,由支付宝完成代收代付的服务。具体以服务提供者届时提供的服务为准。

4、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由支付宝/1688软件系统所统计的您通过其选定服务类型使用支付服务所完成交易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货款、运费等)。交易流量将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5、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的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确定。

6、非授权交易:指买家未经过银行卡(含借记卡、信用卡等)持卡人或支付宝账户持有人授权,使用该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与您通过本服务完成的交易。

7、“套现”交易:指您与买家通过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买家直接支付现金。“套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信用卡套现。

8、集分宝服务:本协议项下是指集分宝企业及集分宝商务向根据本协议约定及集分宝相关规则提供的集分宝产品及服务。

9、“账户余额+”收款服务:指基于您与买家达成的订单,为提高买家付款体验,您可通过网商银行向您提供的应收账款回收服务代收相应货款。

10、1688: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1688的信息请查看1688.com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

11、服务提供者:向您提供本服务的提供者。该等提供者可单独或合并称为“服务提供者”。

12、拒付:指持卡人直接向其借记卡或信用卡公司或其借记卡或信用卡的发卡银行提出的撤销付款请求。

二、支付服务

     就支付服务涉及的权利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做如下特别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接受本协议即代表您向支付宝申请使用支付服务。支付宝有权根据风险防范等需要拒绝您的申请。支付宝未向您开通支付服务即代表拒绝了您的申请。在此情形下,您与支付宝未就支付服务成立合同。

 2、您同意在使用支付服务时,将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1688网站上不时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就支付服务使用的专项约定优先适用本协议约定,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为补充。

3、您在使用支付服务时暂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三、本服务约定

       就使用本服务涉及的权利和义务由您与支付宝及1688做如下约定:

  1、您知晓并同意,您签署本协议即代表您将依照本协议、《支付宝服务协议》及支付宝、1688网站公布的规则履行义务并享有权利。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事宜,均以支付宝网站所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及1688网站公布的规则及您另行签署的相关协议为补充。

2、您认可,您使用本服务的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均以服务提供者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3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您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服务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套现交易;或从事产品订购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4、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1)您同意,为了保障买卖双方的交易安全和维护1688网站正常的交易秩序,在任何使用本服务涉及的交易中,如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存在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等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等),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如前述交易款项已支付至您的账户的,支付宝有权从您的账户中扣除;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服务的全部或部分。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相关服务。

(2)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条第3项第(4)款约定,下同)。

(3)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的,支付宝可能会采取本条第4项(1)约定的措施以处置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针对非授权交易,如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持卡人非授权交易申诉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申诉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行政处罚等)。针对套现交易,如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支付宝判断为无效或效力不足的,您应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支付宝支付违约金十万元,且支付宝有权从您的任一支付宝账户中直接扣除该违约金。如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支付宝或/1688损失的,您仍予以补足。

您同意,对于非授权交易、套现交易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5、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形,服务提供者有权终止为您提供该服务: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其他适用于您的境外法律及国际惯例及本协议的约定,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该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服务提供者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使用银行卡,或利用信本服务进行“套现”交易。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服务提供者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阿里巴巴服务条款》、《阿里巴巴中国网站规则》)。

(3)您不再符合1688网站公布的本服务申请标准的。

(4)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服务提供者需要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该等情况下不视为服务提供者违约。

四、通知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服务提供者向您发出的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纸质通知、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前述修订内容自通知发出之日起即对您和服务提供主体产生约束力。若您在通知送达之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修改后的内容,也将遵循修改后的内容使用相关服务;若您不同意修改后的内容,您应停止使用相关服务。

五、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1、服务提供者应负责受理或委托第三方受理涉及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由此产生纠纷,但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2、服务提供者应负责或委托第三方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相关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您同意在有正当、合法、合理之情形时,服务提供者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第三方,如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银行卡组织、其他合作机构等; 就支付宝而言,《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4、服务提供者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各自的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提供持续地、更优质的服务; 就支付宝而言,《支付宝服务协议》另有约定的,按该协议约定执行。

六、其他

1、您同意,服务提供者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的需求而随时调整服务规则、中止/终止向您提供的全部或部分服务,或调整您通过服务进行收款或交易的限额,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方式书面通知您。

2、您理解并同意,在您使用本协议项下服务过程中,因服务提供者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服务提供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服务提供者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的损失承担责任或赔偿性惩罚。

3、为有效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会不时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届时,服务提供者仅需在支付宝或1688网站发布公告即可。在此过程中可能出现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此情形不应视作服务提供者违约。

4、您同意,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服务提供者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您未主动赔偿的,您授权服务提供者可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追索的权利。

5、为查询您的信用状况,审核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能力,确认您使用本服务的资格,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及服务提供者在不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方面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向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的征信机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以下统称“信用机构”)查询、使用您的芝麻分、个人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如未有另行约定,前述授权期限与本合同有效期限一致。且为建立信用体系,您同意并授权支付宝及服务提供者向信用机构发送您的信息并一经通知您即将您的不良信息发送信用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

6、您同意,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没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参照通用国际商业惯例和(或)行业惯例。如有纠纷,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您同意在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7、本协议的纸质版本仅供参考,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以支付宝/1688网站上展示的电子版本为准。

8、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包含的任一服务开通之日起起算。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次数不限。

9、本协议附件《“账户余额+”服务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账户余额+”收款服务规则

1、服务内容

“账户余额+”收款服务指基于您与买家达成的订单,当买家付款受限时,由网商银行、支付宝分别为您提供如下服务,以实现货款的回收:

网商银行向您提供应收账款回收服务,您同意将您对买家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网商银行,由其从订单项下的买家账户代收货款,并根据《支付宝服务协议》《支付宝交易通用规则》及《争议处理规则》的约定与支付宝一同将货款划转至您的支付宝账户。

2、服务使用约定
(1)您理解并同意,是否向您提供“账户余额+”收款服务取决于支付宝、网商银行对买家付款体验的判断。
(2)您理解并同意,网商银行向您提供的服务仅限应收账款回收服务。网商银行从买家的账户中代收相应的货款并将前述款项划转至您指定的账户即视为应收账款回收服务履行完毕;
(3)如果买家对于该笔交易存在异议的,网商银行将根据支付宝依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对相应的货款进行处置,前述处置方式包括从您指定的账户强制退款等;

(4)网商银行不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催收、坏账担保等除应收账款回收之外的服务。

(5)您在使用“账户余额+”收款服务时无须支付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