吱声公司社区内容发布规范

 

  生活圈是杭州吱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吱声公司)提供的聚集同类人群的平台,实名用户才可以加入,用户可以在这里分享内容、互动交流。为了净化网络环境,营造良好的交流环境,请大家共同遵守本规范。本规范会根据运行情况不时更新。

 

第一章 概述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吱声公司用户的权益,维护吱声公司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支付宝服务协议》等相关协议和规则,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所有支付宝的用户。

第三条【定义】吱声公司信息是指用户在吱声公司上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及表演(直播)等信息;吱声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头像、签名、简介、聊天室(群聊)、生活圈、到位、生活号等。

第四条【效力级别】吱声公司各业务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有规定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发布标准及违规处理

第五条

在吱声公司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表演(直播)等信息均应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相关规则的规定。

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形的,吱声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删除信息、限制平台使用功能、查封账户等处理措施。

(一)发布违反《支付宝服务协议》的相关信息;

(二)发布与主题无关的信息或评论,包含文字、图片、视频等形式;

(三)发布可能存在交易风险的外部网站和移动互联网应用(简称“APP”)信息,如发布社区、导购、团购、促销、购物平台等外部网站或APP的名称、超链接、二维码等信息;

(四)发布的视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附录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附录二《电影管理条例》、附录三《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附录四《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五)用户进行表演(直播)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附录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六条本规则于2013年9月1日生效,于2016年9月30日最新修订。

第七条吱声公司用户发布信息的行为,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附录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附录二: 《电影管理条例》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附录三: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提供的、网络运营单位接入的视听节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已播出的视听节目应至少完整保留60日。视听节目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诱导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和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公民个人隐私等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附录四: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

广电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视听节目内容管理的通知(2009年03月31日)

(一)恶意曲解中华文明、中国历史和历史史实的;恶意曲解他国历史,不尊重人类文明、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

(二)蓄意贬损、恶搞革命领袖、英雄人物、重要历史人物、中外名著及名著中重要人物形象的; 

(三)恶意贬损人民军队、武装警察、公安和司法形象的;有虐待俘虏、刑讯逼供罪犯或犯罪嫌疑人等情节的; 

(四)表现违法犯罪嚣张气焰,具体展示犯罪行为细节,暴露特殊侦查手段,暴露应当受到保护的举报人、证人等形象、声音的; 

(五)鼓吹宗教极端主义,挑起各宗教、教派之间,信教与不信教群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伤害群众感情的; 

(六)宣扬看相、算命、看风水、占卜、驱鬼治病等封建迷信活动的; 

(七)以恶搞方式描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恐怖事件、战争等灾难场面的; 

(八)具体展现淫乱、强奸、乱伦、恋尸、卖淫、嫖娼、性变态、自慰等情节的; 

(九)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性过程、性方式及与此关联的过多肉体接触等细节的; 

(十)故意展现、仅用肢体掩盖或用很小的遮盖物掩盖人体隐私部位的; 

(十一)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十二)宣扬婚外恋、多角恋、一夜情、性虐待和换妻等不健康内容的; 

(十三)以成人电影、情色电影、三级片、偷拍、走光、露点及各种挑逗性文字或图片作为视频节目标题或分类的; 

(十四)有强烈刺激性的凶杀、血腥、暴力、自杀、绑架、吸毒、赌博、灵异等情节的; 

(十五)有过度惊吓恐怖的画面、字幕、背景音乐及声音效果的; 

(十六)具体展示虐杀动物,捕杀、食用国家保护类动物的; 

(十七)带有侵犯个人隐私内容的; 

(十八)以肯定、赞许的基调或引人模仿的方式表现打架斗殴、羞辱他人、污言秽语的; 

(十九)宣扬消极、颓废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刻意渲染、夸大民族愚昧落后或社会阴暗面的; 

(二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禁止传播的影视节目以及电影、电视剧的删减片段; 

(二十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

 

附录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文化单位不得提供载有以下内容的文化产品: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