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运营激励公告(当面付)

(2016年03版)

一、总则

本公告作为开放平台开发者(以下简称“开发者”)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针对当面付基础协作费激励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的规范名称中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二、定义

    1、支付宝当面付是指支付宝当面付服务(含条码支付、二维码支付、声波支付服务)。

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版本及定义以客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2、客户月日均交易笔数,是指客户单个自然月内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所产生的有效交易总笔数除以当月天数后,得出的客户当月使用支付宝当面付的日均交易笔数。具体以支付宝系统记录为准。

3、2016年6月总有效交易笔数,指客户在2016年6月份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所产生的有效交易笔数。

 

三、本公告中约定的奖励有效期间

有效期:自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

 

四、开发者奖励计算方式

自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订购开发者应用的客户,其使用当面付服务进行的有效交易,支付宝按照如下方式向开发者进行奖励:奖励金额=(当月总有效交易笔数-2016年6月总有效交易笔数)* 0.2元(人民币)/笔。支付宝每月向开发者支付的最高奖励不超过五十万(500,000)元人民币。奖励必须满足本公告第五条特别约定。

 

五、特别约定

1、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是指用户使用支付宝当面付向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但以下交易除外:

(1)退款交易;

(2)作弊交易(包括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作弊交易做出判断;

(3)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

(4)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主协议签订前已与支付宝签订了支付宝服务合同的客户产生的交易,以及主协议签订后由支付宝自行拓展的客户产生的交易;

(6)支付宝重点商户产生的交易(支付宝重点商户名单由支付宝通过邮件或网络页面展示、搜索等方式告知开发者);

(7)支付宝就同一笔交易已向其他开发者、合作伙伴支付了奖励的,该笔交易不计入有效交易。

(8)单笔实付金额小于人民币10元。

2、在开发者不违反主协议、本公告的规定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就有效交易获得奖励:

(1)客户通过支付宝当面付进行的交易中包含了开发者的PID和客户的商户识别号,开发者PID以开发者签署主协议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为准。

(2)客户单个自然月使用支付宝当面付所产生的日均有效交易笔数大于等于1000笔。

3、冲突处理:

针对同一个客户所产生的同一笔有效交易,开发者最多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4开发者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方式将支付宝及口碑的产品及技术服务内容提供给线下(O2O市场)商户以外的其他商户或用于除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否则支付宝有权不予支付奖励。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