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作费公告(快捷手机安全支付、快捷手机WAP支付)
(2016年01版)
一、总则
本公告作为开放平台开发者(以下简称“开发者”)和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针对快捷手机安全支付、快捷手机WAP支付产品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公告内容进行阶段性的调整,并在调整后的规范名称中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二、本公告中的产品定义
1、快捷手机安全支付是指通过乙方开发的安装于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的应用,向商户客户端发起支付的功能的服务。该服务使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的服务规则,用户可以使用手机通过该服务向商户完成支付。
2、快捷手机WAP支付是指用户可使用支持WAP功能的手机,通过该服务在商户WAP网站购买产品或服务,登录其支付宝账户,经WAP支付接口向商户支付款项,完成交易所需的款项支付,该服务使用即时到账交易模式的服务规则。
因产品更新迭代,产品定义可能发生变更,具体产品版本及定义以商户和支付宝签订的《支付宝服务合同》约定为准。
三、本公告中约定的费率适用期间
1、有效期:主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2、在上述有效期以外所发生的交易的业务协作费结算费率、标准等,由支付宝通过蚂蚁金服开放平台公告形式另行通知。
四、开发者业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业务协作费=业务协作费费率*有效交易金额
业务协作费费率= 0.05% 。
五、业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1、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金额,是指用户使用支付宝服务向客户实际支付的金额,但以下交易不属于有效交易:
(1)退款交易;
(2)作弊交易(包括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的交易金额支付宝有权单方对作弊交易做出判断;
(3)用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以及使用商家预付卡、储值卡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
(4)主协议终止,或客户与支付宝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5)主协议签订前已与支付宝签订了《支付宝服务合同》的客户产生的交易量,以及主协议签订后由支付宝自行拓展的客户产生的交易量。
2、计入本公告约定的月日均交易笔数的支付宝服务交易,必须符合本公告关于“有效交易”的约定。开发者所有客户日均交易笔数,是指客户单个自然月内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有效交易总笔数除以当月天数后,得出的客户当月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日均交易笔数。具体计算以支付宝系统记录为准。
3、在开发者不违反主协议、本公告的规定及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方可就有效交易获得业务协作费:
(1)客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服务合同》;
(2)客户通过支付宝服务进行的交易中包含了开发者的PID,开发者PID以开发者签署主协议的签约支付宝账户为准。
(3)客户在主协议有效期内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为有效交易,且主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主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主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4、冲突处理:
(1)在主协议签订时,开发者与支付宝之间另签有其他生效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且原协议约定了开发者通过向支付宝推介客户可获得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或者业务推广费,则自开发者在蚂蚁金服开放平台上通过点击页面选择框的方式同意支付宝停止按原协议向其支付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或者业务推广费之时,原协议终止。
(2)针对同一个客户所产生的同一笔有效交易,开发者最多只能获得一次业务协作费。
六、其他说明
1、约定费率:是指支付宝与客户签署的《支付宝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软件技术服务费费率。
2、支付宝服务约定费率市场指导价如下:
一般行业费率:0.6%;优惠费率为0.55%,优惠费率有效期截至2017年6月30日。
特殊行业费率:1.2%;特殊行业包括手机、通讯设备销售;家用电器;数码产品及配件;休闲游戏;网络游戏点卡、渠道代理;游戏系统商;网游周边服务、交易平台;网游运营商(含网页游戏)。
3、开发者向其客户介绍支付宝服务时,介绍的费率不能低于本公告约定的费率市场指导价。
4、关于发票开具、结算周期等详见主协议。
5、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