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推广商管理制度(支付宝)
一、目的
为规范渠道推广商(以下简称“推广商”)在推广支付宝产品或服务方面的行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制定了《渠道推广商管理制度》。《渠道推广商管理制度》作为支付宝和推广商签署的《支付宝业务协作协议(当面付)》或其他名称的合作协议(以具体签约的协议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
二、违规等级细则
1. 一类违规
在主协议有效期期间,如出现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计入一类违规一次。
1.1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1.2从事恶意损害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品牌和形象的行为,如公开发表或散布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的不实言论(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各类渠道政策、市场策略);
1.3直接或间接仿冒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平台服务、支付宝当面付服务、支付宝服务窗服务等);或使用足以让普通用户、商户误以为推广商的产品属于支付宝、蚂蚁金服、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产品的宣传(如使用支付宝、蚂蚁金服、阿里巴巴及其关联公司logo,或使用上述公司高管头像、名字等)。
1.4在与支付宝合作的过程中,推广商存在批量伪造、篡改相关材料、信息,借用第三方证照或提供虚假证照自行或帮助商户入驻支付宝(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更改实际行业套取优惠费率等)的行为;
1.5通过各种方式,利用支付宝平台服务从事或协助商户套现,骗取支付宝各类营销资源或营销费用且出现大量情形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商主导、教唆、参与、默许、协助商户进行套现、套取营销资源、变相抬高价格等活动作弊行为);
1.6推广商推荐虚假/无效商户情节严重,或推广商推荐的虚假/无效商户的行为给支付宝或商户造成严重后果的;
1.7推广商制造虚假订单情节严重,或推广商制造虚假订单行为给支付宝或商户造成严重后果的;
1.8 擅自使用支付宝商标、标识的行为或擅自以支付宝名义(包括但不限于假冒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或阿里巴巴集团及其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所做的任何行为,对支付宝造成不良后果(指推广商行为给支付宝或用户、商户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或对支付宝的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等);
1.9在与支付宝合作期间,推广与支付宝产品/服务相似的产品/服务,或发展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商户成为其他第三方支付公司、团购网站、O2O平台商户的;
1.10违反保密义务,致使支付宝、支付宝商户、支付宝用户的任何资料和信息被泄露(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商主动向第三方透露、因推广商过失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或被第三方盗用、买卖支付宝商户、用户信息等),或进入其他推广商的账号盗取商户信息,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推广商客户资料的行为;
1.11不正当谋利的行为
1.11.1向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私人利益或赠与,包括但不限于实物、现金或现金等价物(包括消费卡/券、提货券、购物卡、换购券、充值卡、交通卡、电话卡、各种话费的充值或其它可供使用或消费的充值、储值卡及其它形态的有价礼券或证券等),以及其他财产性权益;
1.11.2 诱使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做出违背阿里巴巴商业行为规范、蚂蚁金服商业行为规范、损害支付宝利益行为;
1.11.3向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提供或承诺提供低于市场价格的贷款或其它优惠;
1.11.4向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或承诺提供娱乐及款待,包括但不限于非正常商业往来;
1.11.5向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及/或其关联人士提供或承诺提供工作机会,包括但不限于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外包服务、兼职、咨询顾问等其他形式,及/或向其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
1.12推广商通过欺诈手段,违反或规避支付宝各项行为准则或管理制度,给支付宝内部管理、声誉或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1.13发展代理商或让其他非支付宝推广商的主体挂靠在推广商名下,从事本协议约定服务;
1.14推广商自己或联合其他第三方利用支付宝服务,将商户的交易款项归集到自己、关联公司或第三方账户,然后结算给其他商户的行为;
1.15违规使用支付宝提供的服务或接口,或将支付宝提供的服务或接口用于《支付宝禁售类目》涉及到的场景;将支付宝提供的服务或接口用于开展从事无牌支付业务、二清业务等。
1.15.1推广商将支付宝产品或接口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1.15.2推广商在商家工具接口下添加与商户没有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支付宝账户;
1.15.3未经支付宝授权的情况下,添加非推广商公司员工账号进入到/支付宝提供给推广商使用相关产品功能中;
1.16 推广商未经支付宝授权,而将主协议中约定的推广服务转委托给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
1.16.1推广商将支付宝服务与推广商产品集成后,推广商以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名义发展代理商或委托第三方推广集成后产品的;
1.16.2推广商将支付宝服务与推广商产品集成后,通过招募代理商或者是其他任何形式的合作伙伴,收取产品代理费或任何相关费用的;
1.16.3推广商向第三方做出“支付宝”字样或支付宝LOGO的授权,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第三方为XX地区支付宝渠道商、运营中心、分公司,或授权第三方为支付宝服务窗XX地区代理商;
1.16.4有第三人投诉或举报推广商存在委托第三方推广主协议约定服务,且经支付宝证实的;
1.16.5 其他经支付宝判断认为推广商存在委托第三方推广本协议约定服务的行为。
1.17推广商自行以支付宝名义收取任何非支付宝或其关联公司业务中规定的费用或利用支付宝各类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
2、二类违规
推广商如出现以下行为任意一种情况的,记入二类违规一次。
2.1擅自使用支付宝名义宣传情节及后果较轻的行为;
2.2在与支付宝合作的过程中,推广商存在一定数量伪造、篡改相关材料、信息,借用第三方证照或提供虚假证照自行或帮助商户入驻成为支付宝商户(如: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网站交易记录、更改实际行业套取优惠费率等)的行为;
2.3通过各种方式,利用支付宝平台服务从事或协助商户套现,骗取支付宝各类营销资源或营销费用,造成较轻后果的。(包括但不限于推广商主导、教唆、参与、默许、协助商户进行套现、套取营销资源、变相抬高价格等活动作弊行为);
2.4推广商通过任何方式降低或变相降低服务费率(包括但不仅限于推广商承诺返还部分服务费、推广商承诺补贴部分服务费、推广商承诺返佣、推广商承诺提供运营资源等);
2.5推广商推荐虚假/无效商户达到一定数量的;
2.6推广商制造虚假订单达到一定数量的;
2.7商户投诉推广商后,推广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阻碍支付宝正常调查或推广商虚假或恶意举报(如:提供虚假证据的举报行为);
2.8假冒商户身份,向支付宝表示撤销对推广商的投诉;
2.9辱骂、恐吓、威胁、恶意骚扰商户(包括但不限于威胁商户限期开通支付宝账户、支付宝平台服务、支付宝服务或缴纳服务费等的行为);
2.10未经商户许可擅自索要、使用商户的支付宝、银行账户和密码或未按照商户意愿操作商户后台的行为;
2.11推广商对员工管理不当,包括但不仅限于未及时回收离职员工的权限、员工从事撕毁支付宝或支付宝物料等的行为;
2.12将推广商在支付宝平台的账号给第三方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开发者账号、官方授权的账号);
2.13推广商未按照本制度及支付宝平台的其他管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制度、规范等)侵害用户权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照要求提供,或未提供完整材料、信息等内容的、商户信息或商户对消费者推送的信息存在大量无效、重复、营销内容);
2.14推广商主导、教唆、参与、默许、协助商户对商户或支付宝的宣传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物料、支付宝平台上的宣传信息等)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内容(如广告法等),出现夸大、虚假、绝对化描述,或出现贬低、贬损其他商户、商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容;
3、三类违规
推广商如出现以下行为任意一种情况的,记入三类违规一次。
3.1超出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宣传资料范围,夸大或承诺购买支付宝软件产品、支付宝平台服务内容的订单反馈量、成交量,或保证其效果的行为;
3.2 服务欠缺(包括但不限于骚扰,不尊敬商户,嘲笑商户等的行为)或回答商户问题含糊其辞,引起商户误解(例如商户咨询的问题及答案是明确的,但推广商不予清楚解答的行为);
3.3向商户承诺提供服务,未及时提供,或未兑现服务;
3.4 工作失误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与商户确认支付宝账户、公司基本信息,或优惠内容(如有)等信息的行为);
3.5 推广商所提供的商户实际经营范围与营业执照上的严重不符;
3.6未按照支付宝提供的定制模板对外刊发与支付宝相关的宣传内容,或对外发布与支付宝相关的宣传内容未经支付宝审核,或未经支付宝授权组织相关活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7 推广商使用全国统一的支付宝物料时,擅自更改(除推广商公司地址,电话等信息)物料上的内容;
3.8 诋毁支付宝及其关联公司工作人员或其他推广商业务人员的行为。
三、违规等级认定及流程
1、经支付宝发现,或商户、用户向支付宝投诉(商户或用户不满、抱怨等均视为投诉)推广商工作人员存在违规行为的,均适用于本制度规定的投诉处罚条款。同时推广商引发商户或用户投诉的,支付宝有权要求推广商及时解决问题。
2、在知悉推广商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情形(以下简称“违规行为”)后,支付宝将向推广商发送电子邮件,推广商应在支付宝发出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回复,如推广商认为违规行为不成立,应提供相应证明;如推广商未能在限定期间内提供书面回复,或虽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充足证明的,视为违规行为成立。支付宝有权依据相关事实及推广商书面回复内容(如有)进行独立判断,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将认定结果告知推广商。此责任认定结果为最终结果,推广商对此不持异议。
3、推广商应保证推广商所提供或在支付宝系统中录入的所有信息,均为真实、有效;如推广商录入的信息是关于商户的,推广商承诺已与商户明确核实过相关信息并取得相应授权 ;如支付宝对推广商提供的信息有任何异议的,推广商均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以上信息真实、有效,且通过合法手段获得。
4、推广商在被投诉/被举报前主动并如实交代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支付宝调查,可综合考虑违规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等因素,酌情做出减轻处分的决定。
四、违规处理标准
1、违约金
推广商因违反本制度或违反推广商签署的主协议的约定,应向支付宝支付相应违约金。推广商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支付宝有权直接从当月支付宝应支付给推广商的业务协作费中抵扣;如推广商当月的业务协作费不足以抵扣推广商应付违约金的,支付宝有权在下月的服务费中继续抵扣,直到违约金全部支付完毕为止。
若推广商的未结算服务费不足以抵扣违约金的,支付宝有权要求推广商通过银行汇款或支付宝打款等方式支付违约金,推广商亦有义务支付。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宝有权要求推广商直接向支付宝支付全部的违约金。推广商应在收到支付宝的违约金支付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如逾期未支付,支付宝有权每日按照推广商实际未支付违约金金额的0.05%向推广商收取滞纳金。
2、违规处理标准
违规 | 处罚措施 | 罚款 |
一类违规 | 1、如推广商构成一类违规的,支付宝有权根据推广商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决定是否与其终止所有支付宝业务的合作。 2、如支付宝认为可不终止合作的,支付宝有权对其处以暂停合作7个工作日(即限制推广商在支付宝平台的一切账户操作行为);如7个工作日后,推广商仍未整改完毕的,则支付宝有权继续暂停直至整改完毕为止。 | 扣除所有涉及违规的金额(如有),并罚款30000元/次 |
二类违规 | 暂停合作7个工作日(即限制推广商在支付宝平台的一切账户操作行为);如7个工作日后,推广商仍未整改完毕的,则支付宝有权继续暂停直至整改完毕为止 | 扣除所有涉及违规的金额(如有),并罚款10000元/次 |
三类违规 | —— | 扣除所有涉及违规的金额(如有),并罚款2000元/次 |
1.在主协议有效期内,5次三类违规累计1次二类违规,3次二类违规累计1次一类违规。 |
五、相关说明
1、本制度中所称的“虚假商户”,是指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商户:
1.1商户不存在真实的门店;
1.2推广商未经商户同意,擅自以商户名义与支付宝合作;
1.3商户真实存在,但不符合支付宝要求,推广商篡改或隐瞒部分信息而使商户成为支付宝合作商户的。
2、本制度中所称的“无效商户”,是指与支付宝合作后无真实有效交易的商户。
3、违规处罚标准里“调查期间”是指自支付宝收到投诉、举报,或支付宝发现推广商存在疑似违规情形之日起,至支付宝最终判断责任认定结果的期间。
4.本制度中关于违规次数的判断,以支付宝发现或支付宝收到投诉并经调查确认推广商存在违规行为时为1次。
六、制度附件及修改
1、除本制度外,推广商还需遵守会议、资源、品牌管理等相关制度(具体以“支付宝企业帮助中心——公告区——规则类”公布内容为准)。如出现违反会议、资源、品牌管理制度行为的,支付宝可依据相应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2、支付宝有权对本制度内容进行单方面变更,并通过在“支付宝企业帮助中心——公告区——规则类”
公告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推广商;若推广商在本协议内容公告变更后继续与支付宝合作的,即视为推广商同意变更的制度。
3、如本制度公布的网址发生变化的,支付宝提前在“支付宝企业帮助中心——公告区——规则类”向推广商做公告。变更后的网址以公告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