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仔细阅读以下投保协议内容,特别是保障内容责任免除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可致电我司服务热线021-95519,4008695519            。

 

天猫交易保障险投保协议

 

天猫交易保障险投保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或“本投保协议”)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或“保险人”)与投保人(以下简称“您”或“天猫商户”)所订立的合约,请您仔细阅读。对于尤为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加粗的内容,请您特别加以注意。

您使用通过网络页面确认或以其他方式接受本协议,即视为您已充分理解本协议及其附件所有条款,并同意与国寿财险订立本协议。

如您在同意订立本协议之前,对本协议内容存在疑虑或异议,请您联系国寿财险,以便国寿财险为您进行解释和说明,使您能够充分理解,从而帮助您自主决定是否接受本协议及是否使用国寿财险的服务。

一、相关定义

(一)天猫平台:指由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相关软件、技术支持的电商平台网站(网址为www.tmall.com或天猫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包括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互联网的URL等)及客户端。

(二)天猫商户:在天猫平台经营商品销售的法律实体。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天猫商户

(四)权利人:购买天猫商户商品的买家

二、投保方式

您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您在天猫平台销售的符合投保条件的每个商品交易订单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注册编号:C00010831412019071104302)及相关险种。国寿财险收到您的投保信息及保费后,对符合核保条件的所有交易订单均进行承保。另有其他约定的除外。

为投保之目的,投保人授权由天猫平台运营方及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保险期间内投保人符合投保条件的商品交易信息及其他投保数据向保险人进行数据传输或者申报,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承保。为理赔之目的,投保人授权由天猫平台运营方及蚂蚁胜信(上海)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将保险期间理赔所需数据及接收赔款的支付宝或其他账号向保险人进行数据传输,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决定是否予以理赔。保险人将严格遵守所有适用的数据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国及数据来源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无权转让、向其他任何第三方传输、或为其他目的存储、调用、处理上述数据。

三、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间

1、本投保协议有效期为90天,有效期届满前,双方无异议,则有效期自动延续,每次延续90天,延续次数无限制。

2、在本投保协议有效期内,保单有效期自天猫商户确认发货之日起,至买家确认收货后的第30个自然日止。保单有效期内,可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四、保险保障内容

(一)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被保险人依据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应当承担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的,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为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金额加上买家为修理、更换或退货实际支付的运费)内予以赔偿: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注释:在本投保协议中,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由于上述原因造成消费者申请退款或退货,并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赔偿。

(二)免责条款

1、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1.1 投保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1.2 投保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1.3 战争、军事行为、政府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1.4 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1.5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1.6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1.7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1.8产品召回;

1.9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1.10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1.11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2、保险人对下列各项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2.1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以及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2.2关联企业之间的相互索赔;

2.3罚款、惩罚性赔款;

2.4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2.5被保险人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3、保险人对下列产品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3.1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3.2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3.3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4、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适用保险条款

本投保协议未约定之处,以附件《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及其附加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为准。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一)保险费及投保限制

保险费:投保的商品订单实际支付金额*投保时确定的本次保险费率(根据商家情况执行动态费率)

本协议生效后,保险人将根据基础风险费率及您在前90天的交易信息拟定出您的初始风险费率并确定每一订单之保险费。保险人将不定期根据投保人退货率、保单赔付率等数据重新厘定风险费率及保费,具体每一笔保单保费以保单记载为准。

对于不符合保险人投保要求,保险人有权拒绝您的投保申请。

(二)保险费结算方式

为方便账户管理,双方均同意您通过支付宝服务完成保费的支付。投保时,保费将直接从您支付宝账户支付至国寿财险指定的保费收入账户。如60天后仍扣款失败的,您授权保险人从您在天猫平台的保证金账户中进行扣款。

如您委托国寿财险直接从其账户中扣划保费的,您授权国寿财险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代替您向支付宝发出划扣指令,从您的支付宝账户(含支付宝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或其他账户)及保证金账户中进行扣款,并认可国寿财险发出指令的法律后果。

如果因您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费支付失败,保险人有权终止本协议。

、理赔与服务

(一)理赔服务

1、报案

(1)报案方式:

在保险期限内,权利人通过天猫平台或保险人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即视为有效报案;在保险期限内,在保险人指定的商品类目下,被保险人通过天猫平台或保险人报案电话进行报案,即视为有效报案。报案时需提供:权利人的天猫会员名、订单编号、出险时间和出险情况基本描述。

2、鉴定

(1)权利人将申请退款或退货的照片上传至保险人指定平台,由保险人根据上传的图片和申请的退款或退货原因,判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定损与赔付

(1)若鉴定结果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予以赔付;

(2)若鉴定结果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不予以赔付。

(二)理赔规则

1、理赔基本原则是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以实际损失为限,对未实际发生的损失不予赔付。

2、您同意,保险人可将理赔款直接赔付给权利人。

3、买家未按照要求提出索赔,或所索赔商品与订单所购商品不符,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4、在保险人收到索赔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属于赔偿范围,对于属于赔偿责任的,在赔偿限额(在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为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金额加上买家为修理、更换或退货实际支付的运费)内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1)整件商品需要赔偿时,其赔偿金额以订单实际支付金额为限。

(2)保险赔偿限于买家的实际支付金额,不包括权利人享受的任何形式的优惠(包括但不限于店铺红包、店铺优惠券、淘金币等)。

(3)对于属于赔偿范围的,保险人核赔通过且天猫商户已经退款给权利人的,保险人将在核定损失后将理赔款划入天猫商户指定支付宝账户。

3、权利人向天猫商户提出索赔,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天猫商户或其他具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4、如果买卖双方或一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前提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费。

5、如买卖双方的恶意行为造成乙方损失,保险人有权向天猫商户追缴已支付的赔款。

6、对于商品订单价格明显高于同类商品市场价的50%以上的,保险人有权不予赔付。

7、保险人赔付完成后,不再进行赔案重开。

七、特别约定

1、由于商品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如因您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保险费划扣失败时,保险人同意非见费出单,但保费拖欠不超过三个工作日,您应及时履行保费缴纳义务。否则,保险人有权终止出单,并将继续追缴保费。

3、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权利人申请的退款金额理赔,但最高不超过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金额加上买家为修理、更换或退货实际支付的运费。

4、本协议中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款“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所售商品因质量问题、做工问题、缩水、褪色问题、或其他属于保障责任范围内的商品问题而引起的退货、退款责任。

八、争议处理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协议的解除

您可随时向保险人提出解除本协议, 在协议期间内,若您单方面向保险人提出解除本协议,则自协议解除之日起30天后,您才可申请重新签订协议。

如果您未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人追缴无果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单方通知您解除本协议。通知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电话通知、阿里旺旺通知、网站公示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通知发送后次日零点,本协议自动解除。

如保险人发现您有欺诈骗保行为,或您的风险率大幅超过保险人的风险标准(最近90天赔付率大于300%),保险人有权以单方通知的方式解除本协议。书面通知方式为发送电子邮件、电话通知、阿里旺旺通知、网站公示及双方同意的其他形式,通知发送后次日零点,本协议自动解除。

您有义务保证所预留电子邮箱、阿里旺旺、联系电话等内容的真实有效性,否则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十、隐私保护

您同意保险人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您的个人信息。保险人承诺将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您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保险人对您的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如您对保险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保险人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投保人声明:您已对本投保协议及其附件,特别是委托授权、责任免除条款、您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委托扣款授权书

支付宝授权委托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本人/司特以此函通知贵公司,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贵公司按本协议的约定,依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指令直接对本人/司在贵司处关联的支付宝账户余额、余额宝、快捷银行卡及其他本人/司的账户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用于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赔偿款及其他款项】。

本人/司亦同意,【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代本人/司委托第三方向贵司发出款项冻结和划扣的指令,本人/司认可该指令的法律后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天猫交易保障险投保协议》约定的本人/司全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特此授权!

 

余额宝授权委托书

本人/司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余额宝货币基金(是指与余额宝服务所对接的由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并由销售机构销售的公开募集货币市场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及相关合作机构,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指定第三方的指令,对本人/司余额宝货币基金份额进行冻结和赎回(包含快速赎回)、对赎回(包含快速赎回)的余额宝货币基金份额的款项进行冻结及/或划转,用于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费,返还赔偿款及其他款项】。

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天猫交易保障险投保协议》约定的本人/司全部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特此授权!

 

附件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1083141201907110430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所称产品是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经国家法定产品检验机构检测,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产,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销售的有形产品。

第三条  依法设立并生产或销售上述产品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四条  上述产品的购买者或消费者是本保险合同的权利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由权利人享有。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起始日之后,由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以下简称“保险产品”),由于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修理、更换或退货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第六条  由于保险事故引起的下列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权利人的欺诈行为;

(三)战争、军事行为、恐怖事件、罢工、骚乱、盗窃、抢劫;

(四)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

(五)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污染;

(六)地震、雷击、火灾、爆炸、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七)权利人不按使用说明违规操作;

(八)产品的自然消耗或磨损;

(九)产品召回;

(十)运输或仓储过程中外来原因;

(十一)产品生产时国内市场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第八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保险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失;

(二)关联企业提出的索赔;

(三)罚款、惩罚性赔款;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一切间接损失;

(五)被保险人在法定维修责任之外承诺免费维修的费用。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权利人认可并接受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二)出厂时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允许出厂,以及无法确定生产日期或销售日期的产品;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有效期或保质期销售的产品;

(四)被保险人停业、关闭或破产以后销售的产品。

第十条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合同中同时载明了每次事故免赔额和每次事故免赔率的,每次事故免赔金额以每次事故免赔额和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中的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将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收保险费缴付保险人。预收保险费按照投保人预计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销售额或上年相同期限内保险产品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单约定的费率确定。

第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期满时,投保人应将保险期间内已经发生的实际销售额书面告知保险人,作为调整保险费的依据。但无论本保险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保险人均按照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的实际销售额结算应收保险费。应收保险费与预收保险费的差额多退少补。如果结算出的应收保险费低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低保险费,则保险人以最低保险费作为应收保险费,退还预收保险费多余的部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八条  保险人依据第二十二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人按照第三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预收保险费。预收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产品在设计、制造、工艺、包装、原材料和说明书内容等方面发生变化,或其它重要事项变更致使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产品风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产品生产的技术标准和原材料进厂及产品出厂时的检验制度,加强质量管理,认真做好产品售后服务工作。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认真接受保险人对保险产品的质量检查和监督,提供保险人认为必要的生产、销售、质检及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等方面的数据资料和账册,对保险人的防损建议认真付诸实施,但保险人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构成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产品的包装标识和内容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保险人可以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投保本保险的事实,但必须事先就宣传内容和方式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保险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八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索赔或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它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在必要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期满不再续保时,被保险人应从本保险期间结束之日起,停止使用由保险人提供的投保本保险的宣传标记和其它宣传材料,并停止在广告、产品说明书或类似的宣传材料中宣传已投保本保险。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约定的,应当按照第二十七条所述书面协议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权利人认为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经被保险人(必要时须经过保险人)鉴定确认后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书面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销售发票;

(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五)维修费用凭证;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三十三条  当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损失或诉讼后,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一旦保险人接受该通知,则今后因该事故造成的索赔,如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一年之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该索赔视同为在保险期间内提出。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下列处理方式进行赔偿:

(一)因设计、制造等原因导致产品零部件、元器件失效或损坏时,赔偿该部件或元器件的重置价或修理费用(以低者为准);

(二)整件产品需要更换、退货时,其赔偿金额以产品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为限(以低者为准)。若出厂价格或销售价格高于购买地重置价时,其赔偿金额以购买地重置价为限;

(三)保险人负责赔偿因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引起的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合计赔偿金额在同一赔案中不得超过第五条项下赔偿金额;

(四)更换或退回的产品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从赔款中扣除;

(五)在依据本条第(一)至(四)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金额后进行赔偿;

(六)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多次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五条  保险人一般通过被保险人向权利人赔偿,在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向权利人直接赔偿。

第三十六条  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四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本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四十二条 名词解释

(一)产品:本条款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造用于销售的产品。该产品已运离被保险人,并不再为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

(二)关联企业与被保险人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或者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或者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的企业。

第四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实际保险费(如果实际保险费低于保险单列明的最低保险费时,应按最低保险费收取)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书面通知送达保险人次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保险费(如果实际保险费低于保险单列明的最低保险费时,应按最低保险费收取),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自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之日起十五天后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实际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保费收取方式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H00010831422016121236291)

 

规范类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  兹经保险双方同意,主险条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调整为: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销售的每单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额乘以保险合同约定的费率确定保险费。投保人应将发生交易的全部保险产品全部向保险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附加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除外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 H00010831422016121236281)

 

限制类

第一条  在投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无效,本附加险亦无效。

第二条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产品的修理、更换或退货引起的任何鉴定费用、运输费用和交通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