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个人客户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双方就通过支付宝APP内“ETC服务”小程序(以下简称“小程序”)申请ETC记账卡业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请乙方仔细阅读本协议(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如乙方对本协议内容及页面提示信息有疑问或异议的,请勿进行下一步操作。如乙方通过支付宝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的,即表示乙方与甲方已达成本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第一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ETC记账卡业务(以下简称“ETC记账卡业务”)是指乙方通过甲方或甲方合作渠道签约,将甲方信用卡(含“贷吧”虚拟信用卡,下同)、借记卡(以下统称“甲方账户”)与ETC记账卡绑定,实现乙方绑定车辆通行国内高速公路ETC车道时先通行后扣费,通行费由甲方系统根据ETC发行方传输的ETC通行费数据进行自动扣缴的业务。
ETC记账卡业务同时适用于基于ETC业务拓展的其他应用场景,包括但不限于ETC停车场等。
第二条 乙方申请开通ETC记账卡业务,须指定甲方账户作为ETC记账卡业务的绑定扣款账户。
1、乙方指定的甲方账户为ETC通行费扣款账户,每张ETC记账卡仅能与一个甲方账户签约绑定,一个甲方账户可以签约绑定多张ETC记账卡。
2、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根据ETC发行方指令直接从乙方指定的甲方账户中扣除资金,用于支付通行费,并同意甲方将扣款结果(例如:扣款金额、扣款状态)同步小程序运营方,以便乙方通过小程序便捷核对ETC扣款信息。
3. 若乙方绑定的ETC记账卡扣款账户是信用卡账户,当该账户额度不足无法支付通行费时,扣款时超额度部分甲方有权在正常额度外计入该信用卡账户;若乙方绑定的ETC记账卡扣款账户是借记卡,乙方需保证绑定账户资金余额能够支付ETC高速通行费。当所绑定的扣款账户余额或额度不足以支付通行费时,乙方将被列入高速联网黑名单,在乙方主动还款后按照ETC发行方规定时间解除。
为应对乙方绑定借记卡帐户余额不足而扣款失败的情形,乙方有权通过甲方相关渠道(手机银行、龙支付、柜面等渠道)为绑定借记卡账户申请配套开通速e通服务,“速e通”服务是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专项用于缴纳ETC通行费的小额融资服务。
乙方违反ETC服务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使用规定时,也可能被ETC发行方列入黑名单。列入黑名单后将无法再使用ETC服务通行高速及进行相应消费,也无法再办理其他发行方ETC业务,导致的相应损失,须由乙方自行承担。
4.乙方通过绑定甲方账户支付高速通行费用。若乙方对高速公路通行费交易有异议,应向ETC发行方提出异议申请,甲方配合ETC发行方完成争议处理及后续资金调整。
第三条 如乙方绑定账户余额不足,状态异常(如挂失、冻结、到期等),绑定账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扣划通行费用的,乙方同意并委托甲方先向发行方支付通行费款项。
在甲方支付后,对于乙方未支付的通行费,乙方仍有义务继续支付;同时,乙方同意并授权小程序运营方可根据甲方或ETC发行方委托,指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支付宝”)从乙方支付宝账户(包括余额、余额宝等)扣划乙方未付的通行费款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按小程序展示要求,提供办理本业务所需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并对该等资料提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ETC记账卡业务由甲方、ETC发行方共同为乙方提供,为了向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同意甲方按照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收集乙方的以下信息:
1.根据实名制管理要求,乙方需要提供姓名及有效证件信息。乙方同意小程序运营方将乙方姓名及有效证件信息发送给甲方。
2.乙方需根据小程序页面提示如实、准确、完整的提供办理ETC服务所需的信息资料,例如:车牌号、车主本人身份证件照片、机动车行驶证件照片、显示车牌号的车辆头部照片。乙方可以自行填写收货地址及联系方式,也可以选择使用乙方在支付宝留存的收货信息。乙方同意授权小程序运营方将前述信息发送至甲方。
3.乙方确认选择用于扣款的甲方银行账户后,乙方授权小程序运营方将乙方确认选择的银行账户信息发送至甲方。
甲方承诺对乙方资料信息保密,法律法规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电子标签记载乙方车辆信息,车牌号信息与登记使用的车辆车牌号应保持一致,电子标签与ETC记账卡必须配套使用,遵守“一车一卡一标签”,专车专用。乙方不得拆卸、转租、转借或移用到其它车辆上使用,如违反,乙方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补交通行费、终止ETC业务、赔偿甲方经济损失等后果。
第六条 如乙方绑定车辆的车牌、所有人等信息或绑定的扣款账户发生变更的,乙方应主动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办理变更手续;否则甲方将继续依据本协议约定内容执行扣款交易,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甲方将为乙方提供ETC设备一套(不另行收取费用),乙方申请ETC业务时需按页面提示支付一定数额押金,乙方收到ETC设备后应尽快完成安装激活,乙方激活设备后押金返还至乙方支付押金的原账户。如乙方超过期限未激活,向乙方收取的押金将用于弥补甲方设备损失,不再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 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内,如乙方变更或解除账户签约绑定关系的,需缴纳甲方为其提供ETC设备成本费【130】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年后,如乙方变更或解除账户签约绑定关系的,对于未结清费用,甲方对该费用仍然保有追索权。
第九条 乙方已认真阅读并同意本协议的所有内容。乙方认可和接受甲方所提供的电子收费系统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及记载方式;理解并接受使用本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ETC不停车非现金支付,从而快速通行高速公路;承诺依法依约支付车辆通行费。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影响乙方正常快速通行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 如遇金融监管、主管部门、ETC发行方等对本协议项下业务进行政策性调整(如调整收费模式、交易限额手续费等),甲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本协议项下的收费模式、交易限额等进行调整,并按监管规定通过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施行。公告期内乙方如对变更内容有疑问,可拨打甲方95533服务热线进行咨询。乙方有权在甲方公告期间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乙方不愿接受甲方公告内容,应在甲方公告施行前向甲方申请终止相关服务,变更内容对乙方不产生效力;如乙方未申请终止相关服务,视为乙方同意相关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乙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甲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