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自身权益,投保时的重要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投保人可以为哪些人员投保人身保险?

投保人可以为下列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员进行投保:

1.本人

2.配偶、子女、父母

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4.投保时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财产保险只在事故发生时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同,人身保险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

二、投保人应重点关注哪些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投保人有权要求保险人对保险条款作出详细说明,同时投保人也应仔细阅读保险条款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阅读条款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保险责任:发生哪些事故或情形保险公司会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2.责任免除: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3.赔偿处理: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怎样处理保险赔偿相关事宜;

4.释义:保险条款中名词的特定含义,避免发生误解。

三、履行告知义务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实告知遵循有限告知原则,即对保险人询问的内容进行告知。

如实告知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投保人的告知应该全面、客观、真实、不能故意隐瞒或拒不回答,更不能通过编造作假欺骗保险人。同时,所有的告知都要以书面为准。投保人不要轻信保险代理人“这个不用告知”,“这个口头告诉我就可以了”一类的口头承诺,在签署投保书时一定要确保投保书填写的内容与口头告知的内容保持一致。保险公司一旦认定存在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甚至可能不退还保费。

四、确保本人签名(含电子签名)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确保本人签名。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是对保险合同的确认,表明投保人已明白保险条款内容,对被保险人的健康和财务状况已经作出如实告知。因此,为保证合同效力,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亲自签名。监护人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