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宝盒L2业务服务协作费2020年01版
一、总则
本政策作为收钱码服务商(甲方,以下简称“服务商“)和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支付宝”)签署的《 支付宝服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附件。支付宝可根据业务情况对本政策内容进行调整,并通过“01版、02版……”进行标识。
二、定义
2.1收钱码用户:签约《支付宝收钱码协议》,开通了支付宝收钱码服务的个人或单位(以下简称“用户”),目前按照支付宝的用户分类规则和标准包括如下用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门店类用户或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但没有门店的开放摊位类用户(具体指用户交易地点与用户签约地点距离在1公里以内的摊位)(下简称“固定类用户”);或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在同一个城市(指行政区域里省市的市级)内移动经营的流动类用户,包含:出租车用户;经营流动类早餐摊、夜宵摊和水果摊等的用户;地方赶集类商家;参加各地临时特色节日性活动商家(如美食节、啤酒节等);参加临时性的农博会等展会类商家;电信&联通等校园推广摊位等。(下简称“流动类用户”)
2.2支付盒L2:指支付宝官方推出的具备语音播报功能的音箱,即可收款又可支持用户绑定支付宝账户,播报收款记录。(下简称“L2产品”或“产品”)
2.3有效交易:主协议及本公告中所指的“有效交易”, 均指收钱码用户的客户通过支付宝收钱码服务实际支付的金额。以下为无效交易:
2.3.1退款交易;
2.3.2违法及作弊交易(包括刷信、刷单、虚假交易、套现等),支付宝有权单方对作弊交易做出判断;
2.3.3服务商自身或者服务商员工作为用户所产生的交易;
2.3.4服务商或服务商员工、用户自身产生的交易;
2.3.5虚假用户产生的交易;
2.3.6用户产生的非同城的交易(即用户交易地点与用户签约地点不在同一个城市,该城市指行政区域里省市的市级区域)。
2.3.7主协议终止,或用户与支付宝任意一方终止合作后所产生的交易;
2.3.8如用户违反《服务商管理制度》或其他相关规定被清退(即支付宝根据协议、制度、法律法规等要求单方终止合作的),该用户所产的交易,支付宝均有权不纳入有效交易。
2.3.9其他支付宝认为的违法违约交易或无效交易。
2.4非实际支付金额:客户使用集分宝、积分、红包、折扣券、代金券、立减等营销工具所等价的交易金额,以及使用客户预付卡、储值卡中的溢价部分(指大于本金部分);以及退款对应的金额;
2.5客户:本政策特指扫描用户申请的支付宝收钱码向用户付款的个人或单位。
2.6虚假用户:用户不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开通用户所填信息(含名称、地址)和线下实际存在的门店、摊位等不一致,具体定义详情见:https://docs.open.alipay.com/rules_basic/rx0x2z
2.7同一客户:同一支付宝账号、手机号、身份证、手机终端,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客户。
2.8同一用户:同账号或同身份信息都视为同一用户;出租车用户,除同账号或同身份信息外,同一个营运证号或同一服务资格证号或同一个从业资格证号也视为同一用户。
三、服务协作费政策
3.1政策有效期:本政策中服务协作费政策有效期为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仅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本政策条件的服务商服务,支付宝才会支付相关费用。即发生在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4月30日之间的L2产品推荐售卖服务,服务商才有机会获得服务协作费;
3.2服务协作费计算方式:
3.2.1服务商受支付宝定向邀请,且成功完成L2产品的推荐售卖服务,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服务协作费,计算标准为10元/L2产品;
同一用户多次购买L2产品,仅首次完成购买的纳入服务协作费计算范畴;单个L2产品最多只能享受一次激励;
3.2.2成功完成服务标准:支付宝对服务商服务完成的用户真实性和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进行验收,同时符合以下标准才视为成功完成服务。
3.2.2.1服务商通过宣传L2产品,准确传递其价值、功能及权益,让用户通过支付宝提供的专属渠道成功购买L2产品,且用户在成功购买L2产品后次月15号(包含15号)之前未产生投诉、退款、退货或未在退货、退款流程中。
专署渠道:每个定向邀请的服务商会获得专属于自己的推广链接或推广二维码;不同服务商的专署推广链接或专署推广二维码不同;只有用户通过服务商自己专署的推广链接或专署的推广二维码产生的L2产品购买,才有机会获得服务协作费;
3.2.2.2通过专属渠道购买的L2产品,在购买之日起15个自然日内用户需要完成如下要求:
1)完成L2产品的绑定;且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和用户购买L2产品的支付宝账户一致;
2)绑定的支付宝账户在绑定成功后有产生至少一笔收钱码的有效交易;
3.2.2.3 L2产品购买时间,退款时间或者退货时间以系统记录为准;
3.2.2.4服务商自身或服务商员工产生的购买,不纳入服务协作费计算范畴;
3.2.2.5通过专属渠道购买的L2产品如发生了换货或其他的更换,对应的服务商服务协作费还是以第一次购买的L2产品进行计算;
3.2.2.6服务商应合法合规操作,违规行为会导致针对服务商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不支付业务服务协作费、暂停作业、清退及损失赔偿等。
3.2.2.7虚假用户产生的购买不纳入服务协作费范畴;
3.2.3支付宝向服务商支付服务协作费金额=10元*成功完成服务L2产品个数
3.3协作费账单发票及结算方式:
3.3.1结算周期:活动结束后一次性结算;
3.3.2出账和付款方式参考《业务协作协议》中第六条规定;
3.3.3开票信息
公司名: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 招行杭州高新支行
账号:571909822910101
公司税号:91330106MA27Y4U47R
公司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8层B段801-11
公司电话:0571-26888888
发票内容:服务费、服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
四、服务协作费特别约定
4.1用户须与支付宝签署了《支付宝收钱码协议》,且上述合同持续有效。
4.2用户产生的交易符合“有效交易”的定义。
4.3服务商和支付宝签约的协议在有效期内,且协议未因任何原因而终止;如协议提前终止的,则只计算协议终止前已经产生的有效交易。
五、其他
5.1服务商须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合法企业,不得为个人。
5.2关于发票开具、结算方式和周期等本政策有约定的,以本政策为准,没有约定的详见主协议。
5.3本政策未尽事宜,按照主协议和其他服务、产品的制度或规则执行。
5.4服务商还应遵守《服务商管理制度》。
5.5服务商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政策及其约定并受之约束。对于政策的执行标准、定义等)存在任何疑问,请及时与支付宝联系。
六、政策变更
特别提示:服务商同意,支付宝有权对本服务协作费政策进行随时的调整、变更或终止,调整后的内容,支付宝将通过在https://docs.open.alipay.com/rules 页面中展示的方式予以公布,或通过主协议约定方式通知;支付宝制定、修改的内容一经公布即自动生效,除非公告或政策另行规定生效时间。如服务商对本政策变更内容有任何异议的,服务商应在公告变更生效前及时终止与支付宝的合作;否则视为服务商同意变更后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