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协作协议

您(以下简称“甲方”)与【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乙方”),经自主、友好、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特别提示:

1、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2、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成立。如甲方通过网络以线上点击、滑动等确认方式来签署本协议的,则该确认行为与甲方签章行为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3、甲方同意:支付宝开放平台网站(ant-open.com、open.alipay.com,或以其不时公告变更的域名)或支付宝服务商平台(p.alipay.com)将作为甲方了解乙方最新的业务协作的方案、规范、效果等信息的重要渠道并保持关注。

第一条 术语与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所指,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本协议服务:是指乙方按照与客户之间的约定向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网络技术服务、配套服务、信息技术服务、设备铺设及管理及其他双方约定的服务,具体可见本协议附件。

2、客户:是指与甲方有合作并由甲方提供产品技术、系统运维、营销推广等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客户,也是与乙方签约、享有本协议服务的乙方商户(或简称“商户”),但本协议约定不纳入双方业务协作范围的客户除外;当甲方为自身提供服务时,客户也包含甲方。

3、乙方程序:是指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开发并拥有知识产权、用于连通客户系统的软件程序,可集成到甲方向客户提供的软硬件技术服务中。

4、客户应用:是指甲方向客户提供的、集成了乙方程序的软硬件技术服务。

5、服务商:即本协议甲方,是指为客户提供软硬件技术及配套服务的单位,并按照本协议约定承诺保障客户优质服务。服务商与“开发者”或“合作伙伴”具有同等含义。

6、支付宝开放平台:是指由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所拥有并独立经营的,向互联网的开发者及运营者提供技术开发环境、远程接口调用、信息加密传输和服务通讯连接等技术资源和服务,为不同业务场景提供互联网技术解决方案和能力的平台系统,开放平台网站登录入口为open.alipay.com、ant-open.com及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启用的其他域名,上下文或称“开放平台”。

支付宝服务商平台:是指由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所拥有并独立经营的,向服务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的平台系统,服务商可以通过服务商平台为商户进行运营管理、营销推广、软硬件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商平台网站登录入口为p.alipay.com及支付宝(杭州)数字服务技术有限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启用的其他域名,包括但不限于该网站、移动端以及相关页面,上下文或称“服务商平台”。

7、关联公司:就任何特定的主体而言,指直接地或通过一家或多家中间机构间接地控制该特定主体、受控于该特定主体,或与该特定主体共同受控于他人的任何其他主体;“控制”(包括“受控于”和“共同受控于”),相对于两名或多名主体之间的关系而言,指直接、间接或作为受托人、个人代表或执行人拥有对一主体的事务或管理做出指示或责成他人做出指示的权利,而无论是通过拥有表决权的证券,还是作为受托人、个人代表或执行人,也无论是根据合同、信贷安排、协议控制还是以其他方式;此外,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视为乙方的关联公司。

8、业务协作费:是指乙方视甲方业务协作的具体内容及实际效果,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的服务费,包括物料(营销)铺设费、技术(保障)服务费、(协作)激励金等各种具体费用。

第二条 合作内容

1、甲方将立足于互联网软硬件技术市场,为客户提供其所属行业的软硬件技术服务,包括为客户提供开通本协议服务所需的软硬件技术解决方案、运营维护及配套服务、设备铺设及管理服务等,同时甲方可通过其行业资源优势拓展支付宝用户。

2、乙方将立足于网络技术服务市场,培育广大客户(特别是中小商户)及其终端用户对本协议服务或支付宝客户端所承载服务的需求,为客户带来良好的服务体验并力争创造更大的客户价值。

3、甲乙双方将面向共同的客户群体开展业务协作,协力夯实互联网+行业基础设施,在各自业务领域服务好客户,相互促进在各自市场领域的发展。

第三条 业务协作的客群及资质

1、本协议项下业务协作所面对的客户群体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且应既符合甲方对所服务客户资质合法合规性的要求,又符合乙方对所服务客户资质合法合规性的要求;若两者有差异,甲乙双方应遵循更充分、更严格的要求,且双方对客户资质合法合规性的审核保持独立性。

2、若甲方指导、协助客户向乙方提交客户资料,包括且不限于身份资料及经营内容等,甲方应立足于自身与客户合作,对客户提供的资料在本行业认知范围内且按照乙方政策进行勤勉尽责指导。如客户资料发生变更,甲方应立即指导、协助客户向乙方书面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如甲方未按照乙方政策要求履行尽职指导义务的,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条款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业务协作的准则与规范

(一)业务协作准则

1、甲方理解并承诺:开展业务协作以“尊重客户意愿、合法合规服务”为准则,且开展业务协作过程中不应有任何表示或行为使任何第三方误解甲方为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分支机构、合伙人、外包商、代理商、经销商或有其他超出本协议约定之合作关系。

2、甲方应独立、亲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行使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权利和义务的全部或部分委托、代理、转包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3、甲方应合法合规及按照本协议约定开展经营管理、为客户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不得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或有损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自主或联合关联公司、第三方从事无牌支付业务、二次清算等业务。

4、甲方应通过客户应用向乙方传输甲方为该客户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的技术参数,该技术参数将作为甲方适用本协议收取业务协作费的唯一有效依据,除非双方对有效依据的形式另有书面约定。

5、甲方理解并同意,甲乙双方是基于与客户之间的各自约定为客户提供各自的服务,除非甲方与客户按照协议约定解除、终止或中止服务,否则甲方不应因本协议项下业务协作关系的解除、终止或中止,而降低向客户提供的软硬件技术服务质量或终止与客户之间的合作,或因此给乙方向客户提供服务带来任何不便或负面影响。

6、除本协议及其附件外,甲方还应当严格遵守乙方通过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公布的对服务商相关要求以及甲方与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运营者、服务市场运营者签署的相关协议约定,包括且不限于服务商管理制度、诚信廉洁合作规范、《开放平台服务协议》/《服务商平台服务协议》以及在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不时增加的其他规范或要求。如链接地址有变更的,将通过原链接地址进行公告。

(二)业务协作规范

1、甲方若涉及为客户提供软硬件技术服务,包括客户应用及配套设备的调试与改造等,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提供并保障服务质量;且无论甲方与客户之间如何约定,本协议约定作为必要补充,具体如下:

(1)在客户接入本协议服务过程中,甲方不应向客户收取接入本协议服务或设备所涉及的软硬件安装、调试、运维(含维修)、设备押金等费用。

(2)甲方应向客户提供安全、高效、可持续的软硬件技术服务以及良好的系统运维服务,若客户应用故障预计超过2小时无法修复,甲方应立即提供可替代方案并通知乙方。

(3)甲方应确保客户应用(含不时升级版本)与乙方程序保持有效兼容,并及时进行软硬件技术的迭代更新。

(4)甲方应负责解决客户在使用客户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必要的解答、帮助;但若涉及本协议服务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官网帮助中心指引向客户提供辅助解答;遇到特殊问题,若在可公开服务信息范围内或经客户授权,可代客户向乙方咨询。

(5)甲方承诺未经客户授权不得通过客户应用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记录、保存、使用客户及消费者等的任何数据或信息。

2、甲方理解并承诺,将立足于自身行业定位为客户提供服务,同时应当严格履行以下义务,以保障乙方市场秩序及业务合法权益:

(1)甲方应当维护乙方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若客户向甲方了解本协议服务的服务费率,甲方可要求客户直接向乙方咨询或应按照乙方规定的市场指导价(详见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公告或产品条款)向客户如实转述。

(2)甲方应在所属行业开展有序竞争,充分尊重客户对软硬件技术服务方的选择权,不借以本协议项下“业务协作”名义或通过任何形式的不当方式与同行开展不正当竞争,而对乙方的其他业务协作方产生不利影响。

(3)甲方应当尊重并维护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产品、服务、品牌及企业声誉,在业务协作中若遇到问题,甲方应积极沟通解决,不得贬损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形象与声誉。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汇总、报送提供业务协作的客户清单,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称、合作起始日期等;甲方保证对客户清单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第五条 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甲方权利与义务还包括如下:

1、甲方保证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项下的合法主体,并有资质合法从事本协议约定的业务及提供业务协作。

2、甲方保证拥有完整、充分的权利、授权和能力与乙方签署本协议,并将充分、完整、如实的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

3、甲方应按乙方要求配合开展相关运营活动,包括:1)协调客户代为领取、铺设乙方指定相关活动物料;2)对活动物料进行日常维护并确保物料完整、持续露出;3)若涉及客户需要在客户应用中设置功能、配置方案的,协助客户完成;4)其他需要甲方配合协助客户完成的事项。

4、如因甲方向客户提供的客户应用等软硬件技术原因造成消费者、乙方损失或客户不当得利,乙方可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并可以从未结算给甲方的业务协作费中扣除相应款项。

5、甲方知晓并同意不应当有以下任一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不应当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义发展代理商,或以乙方名义委托第三方推广客户应用或推广本协议服务;

(2)甲方不应当通过招募代理商等形式开展第三方合作,或以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名义或将本协议服务作为宣传手段,向客户收取产品代理费或任何相关费用;

(3)甲方不应当向第三方做出“支付宝”、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商标、字号、字样的授权等,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第三方为某地区支付宝或蚂蚁集团渠道商、支付宝或蚂蚁集团合作伙伴、支付宝或蚂蚁集团运营中心、支付宝或蚂蚁集团分公司等;

(4)甲方不应当将乙方提供的合作资料或技术信息,包括且不限于服务商的系统功能、签约账号、技术文档等,包装或宣传成可供第三方使用的服务页面,或提供/借用给第三方使用;

(5)甲方不应当采取作弊、违反用户真实意愿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支付宝业务/客户端的推广运营;

(6)其他经乙方自行判断,或第三人向乙方投诉或举报,甲方涉及直接或变相损害客户、消费者、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6、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甲方(作为协作方)与客户进行各项风险防控,并应接受乙方对主体身份、交易背景及其经营情况等方面的调查、核实,并按照乙方要求监督整改、协助举报、解除或终止合作等。其中对客户的风险防控场景包括且不限于如下:

(1)客户存在交易异常或者实际交易涉及的经营情况与原提交的经营资质资料存在明显差异;

(2)客户可能涉嫌套现,其信用卡、花呗交易额占比达到其交易流量(即使用本协议服务所产生的支付交易流量)较高比例的;

(3)客户涉嫌利用本协议服务进行虚假交易或涉嫌洗钱、欺诈、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

(4)客户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约或损害消费者、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等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或风险。

(二)乙方权利义务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权利义务还包括如下:

1、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业务协作费。

2、乙方应负责解决客户在使用本协议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提供有效服务支持。

3、乙方可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协议约定及自身业务、风险控制等策略中止、终止或解除与客户的协议。

4、如乙方或其关联公司发现甲方客户存在明显大量的虚假、套现、欺诈等可疑交易情况,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业务重检,并根据服务商管理制度进行处理。

第六条 业务协作费结算

(一)业务协作结算依据

1、若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供了业务协作内容并达到业务协作效果,乙方将向甲方支付业务协作费。业务协作的具体内容及效果要求,请详见本协议附件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相关公告。若本协议约定和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相关公告相冲突的,以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相关公告为准,除非公告明确约定以本协议为准。

2、除本协议及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相关业务协作公告另有约定外,甲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服务过程中若发现客户资质、经营管理、交易背景等方面的合法、合规性存在疑问或存在瑕疵,可视具体情节中止、终止、解除针对该客户的业务协作;若涉及解除针对该客户的业务协作,则甲方将自始不享有该客户相关的业务协作费,并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相关业务协作费。

3、乙方有权随时对甲方的协作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甲方提供合规、有效推进协作业务的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协作流程图、协作渠道等,如甲方在乙方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相应证明,乙方有权拒绝结算全部费用,并暂停或终止合作。

4、乙方将在收到甲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与甲方发票等额的业务协作费。

(二)对账与发票

1、甲方可在每月25日前通过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另行通知的地址查询上月业务协作费的对账单数据。如甲方对对账单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每月30日(每月账单确认日)前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对账单数据。在下列情况中,对账单数据出具时间另行确定:1)政策公告中另有约定对账单出具时间的,以政策公告约定为准;2)乙方在25日前以邮件、服务商平台站内信等方式通知甲方对账单数据出具时间的,以乙方另行通知的为准;3)因甲方原因导致对账单数据无法按照约定日期出具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情况下,如甲方对对账单数据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对账单后的5个自然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否则视为甲方认可该对账单数据。

2、在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1)未结算的业务协作费累计达到人民币3000元后;2)甲方累计的业务协作费虽未达人民币3000元但已经连续3个月未结算;3)在本协议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可向乙方申请结算业务协作费,应同时向乙方开具、寄送与确认账单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将于收到账单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向甲方付款。

3、若甲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只能提供合规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可以在应支付业务协作费款项中直接扣减7%的税损后予以结算付款(其中增值税按照6%计算,附加税按照1%计算)。若甲方在每月账单确认日之日起满12个月时仍不能提供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正规服务费发票,乙方可以从应付业务协作费款项中直接扣减30%的税损后予以付款。在特殊情况下,若甲方的收款账户为个人,则乙方将根据中国税法和相关规定为甲方扣缴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如有)。

4、为响应国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于账单期间在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的应结算协作费,服务商提供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支付宝按照协作费全额予以结算付款。

5、乙方的增值税开票信息详见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发布的业务协作费开票规范细则。

(https://opendocs.alipay.com/p/00eype)

发票内容: 服务费、业务协作费、技术服务费

发票税收分类:*现代服务*或者*信息技术服务*

第七条 诚信廉洁

(一)诚信规范

1、甲方应当自行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如下商业诚信规范:

(1)甲方不得诱导、暗示、指使或代客户选择与客户所从事行业不同的行业类别,不得引导、协助客户提供或有意提供伪造、虚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明、印章、签名、营业执照、交易记录等)。

(2)若甲方知道或应当知道:1)客户不符合乙方对客户资格的要求;2)客户从事法律法规所限制(例如无经营许可证)、禁止的业务;3)客户存在经营风险、财务困难或重大业务变动等风险事件时,应当及时、如实告知乙方,不得隐瞒、掩饰。

(3)甲方不得未经客户同意代客户进行任何操作,或超出客户授权范围进行操作。

(4)其他违反诚信规范的行为(包括乙方通过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不时发布的诚信规范相关要求)。

(二)廉洁规范

1、甲方应当自行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商业廉洁规范,不得以任何方式、以任何目的向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乙方及其关联公司,乙方与乙方关联公司的员工、顾问、配偶、子女、近亲属,客户的员工等)提供或试图提供以下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利益,无论是否因此给甲方带来了不正当利益,包括且不限于:

(1)不得以任何名义直接或变相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回扣、手续费等;

(2)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组织或个人馈赠礼金、物品、有价证券、信用卡、购物卡/券等;

(3)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任何组织或个人提供宴请、消费性娱乐活动、旅游活动等;

(4)不得向任何组织或个人作出在合同签订后或终止后兑现某种利益的承诺;

(5)其他违反其他廉洁规范的行为(包括乙方通过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不时发布的廉洁相关要求)。

2、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及其关联公司均有权立即终止与甲方的所有合作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1)其提供的不正当利益总金额;或:2)基于业务协作甲方已从乙方获取的30%协作费用,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第八条 保密信息

1、甲乙双方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了解或接触到的对方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和财务状况、客户资料、产品及定价信息、策划推广方案和其他对方认为应该保密的信息或文件、资料,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一方不得进行使用、复制或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2、对于本协议及协议内容所包含的信息,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

3、双方若须对本协议及/或其签署、履行事宜进行对外宣传、公告,应提前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4、上述保密信息及保密义务在本协议到期后依然有效。

5、尽管有前述约定,无需甲方另行同意,乙方可向下述人员或因下述目的透露本协议:(1)乙方管理人员、董事、顾问、员工、代理人或与本协议相关的融资方或供应商;或(2)为满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履行本协议义务之需要。

第九条 知识产权

1、在履行本协议及相关协议时,任一方均应尊重对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除本协议已经明确约定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甲方不得使用乙方及其关联公司的商号、商标、专利、服务标志、企业名称、标识、用语等权利;即使经乙方事先书面授权,甲方也应当保证其使用行为仅限于与本协议有关的内容或目的,且不得超出乙方书面同意授权使用的范围;

2、任一方提供给对方所有产品的知识产权属于提供方或其关联方所有,接受方未经提供方书面授权同意,不得对提供方的产品进行复制,破译、研制、反向工程或供第三方参考。

第十条 责任免除与不可抗力

(一)责任免除

1、为有效提供服务,乙方网站及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网站、系统将不时进行维护和检测,对此乙方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将提前三个自然日在乙方网站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公告,因此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乙方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违约。

2、如乙方及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系统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甲方无法使用各项服务时,乙方及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1)乙方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在网站公告之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2)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3)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银行方面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3、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机构向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发出的窗口指导,以及出具的要求停止或整改本协议约定的业务的书面通知)导致乙方不能提供约定服务的,不视为乙方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商量变更协议内容;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的,则任一方可提出终止本协议。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国家政策变化、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或者其他情形。

2、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事件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通知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的证明。

3、如果不可抗力持续15个工作日以上,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通知送达

1、本协议所称的“通知”,包括加盖公章及部门章的纸质文件、用公司官方后缀邮箱所发的往来邮件以及乙方不时对本协议及附件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变更、新增、补充本协议内容,上下文同)形成的公告、乙方对服务商相关的书面要求(包括协作规范、廉洁诚信、技术标准等规范)等;

2、除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外,乙方还可通过以下任一方式发送通知,通知自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

(1)通过甲方在乙方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等关联公司网站或APP上的预留邮箱(或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指定邮箱)发送邮件;

(2)通过向甲方在乙方或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等关联公司网站或APP平台上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短信;

(3)通过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进行公告等方式。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协议标题仅为便于阅读之目的,本协议各条款中涉及甲乙双方应当、不应当、不得、承诺或保证等事项均构成双方义务;若不符合义务性约定,均构成对本协议的违约,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若未能充分、完整、全面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一义务、承诺,或违约行为客观上无法纠正的,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乙方视甲方具体违约行为的性质与情节,可要求甲方承担以下一项或多项违约责任,并可以单方面中止、终止或全部或部分解除本协议:

(1)按照相关约定或乙方届时提供的整改方案,纠正违约行为并继续履行本协议,确保客户、消费者、乙方及关联公司等第三方所享有的合法权益,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2)提供保证金、银行保函等履约担保措施,或将以未结算协作费作为履约保证金;

(3)赔偿因违约行为给乙方、客户、消费者及/或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遭受的经济损失、对外赔付及/或补偿、行政处罚、商誉损失等;

(4)支付10至50万元违约金,若违约获利更高,则按照较高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5)同意乙方延迟、扣减、不予支付全部业务协作费,并退还已支付的业务协作费;

(6)承担客户、消费者、乙方及关联公司等第三方恢复权利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7)无条件按照乙方提供的方案,退出双方业务协作并确保乙方或其关联公司与客户的合作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终止

1、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协议终止。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守约方有权书面通知违约方予以及时纠正,如一方在收到守约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改正的,则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若甲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且此种单方面解除行为不视为乙方违约:

(1)甲方出现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

(2)甲方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甲乙双方均可提前10个自然日书面通知对方中止、终止本协议。

5、不可抗力持续15个工作日以上,任何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协议。

6、合同解除或终止,不影响根据协议约定主张赔偿的权利。

7、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的政策、相关合作协议及《服务商管理制度》等规定,乙方或其关联公司有权根据前述规定,解除本协议及相关政策,终止合作,并有权永久不与甲方及其关联服务方开展合作。

关联服务方是指同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同一法定代表人、受同一实体直接或间接控制(包括股权控制、协议控制等方式)、同一注册地址、同一经营地址、同一收款账户,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均视为关联服务方。关联服务方上述条件的触发不论是该服务商的当前状态还是该服务商的历史状态。

第十四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在线确认或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到期前和后续历次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除非甲乙双方任意一方以本协议约定的通知方式告知对方不再续签,否则本协议将自动续签一年,次数不限。本协议有效期是双方业务协作的合作期限,本协议附件业务协作方案有效期是方案实施期间;业务协作方案到期失效后,本协议依然有效,除非双方重新签署业务协作协议。

2、本协议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附件包括业务协作的内容及效果等条款、《服务商管理制度》(详见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相关规则页面)以及开放平台/服务商平台上不时新增、补充、变更的有关服务商或业务协作公告。如链接地址有变更的,将通过原链接地址进行公告。本协议正文若与本协议附件有差异的,以本协议附件为准。

3、本协议生效后将取代甲方与乙方之间仍处于有效期的同类业务协作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原协议一般约定了甲方通过服务、协作等方式可从乙方获得相应服务费,包含业务协作费、奖励、技术服务费或业务推广费等各种形式。原协议自本协议生效之时终止。

4、本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的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通过诉讼解决,任何一方均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若甲方线上点击确认电子版协议后,又要求乙方在纸质版协议上加盖公章的,则甲方同意,此项行为不视为存在两份合同,加盖公章版本仅为满足甲方存档需要,合同内容仍以线上电子协议为准。

附件:支付宝AI生态开发者激励计划

特别约定  

甲方(即“商家”)持续提供优质服务且符合本方案约定的,乙方将向商家提供业务激励支持, 业务协作费的计算规则等具体以乙方通过链接为https://opendocs.alipay.com/b/aiDeveloperIncentive 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告内容视为本方案的有效组成部分。